执法直播,怎么才能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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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23 10:34
2016年7月以来,天津、深圳、青岛、南京、潍坊等多地尝试对部分执法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如山东潍坊市交警直播夜查执法、河南郑州城管直播街头执法等。
执法直播怎样保障被执法者的正当隐私权、怎样避免选择性直播?这些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更迫切的是用好执法记录仪
余超(一线刑警)
理论上,所有执法过程都需要摄像,执法者对于执法过程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摄像对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方而言,不仅是监督,也是保护。但直播不一定合适。对警方来说,我认为更迫切的是用好执法记录仪。
以刑警为例,我们从出警一下车就要把执法记录仪打开,记录整个执法过程——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抓捕嫌疑人,直到将嫌疑人带进讯问室。由于讯问室里有专门的视频监控,直到那时执法记录仪才能关闭。
对于这样的视频证据,检察院有时会要求警方出示,案件涉及的亲属也有权查,但其他人则无权查看。
警方的工作为什么不适合公开?一是会暴露侦查手段和方法,可能会使得试图犯罪者的反侦查能力增强。二是涉及保密行动,因为直播而泄露了执法时间、地点等信息,会严重影响抓捕效果。重特大犯罪现场的血腥场面更不适合直播,即便是定时定点“扫黄打非”抓嫖行动,“踹门”进去后的场景也不适合直播。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直播可能导致证人受到报复伤害。
公众对各类执法过程比较好奇,媒体的监督强度也很大,在这种条件下,有的执法机构难免会为直播而直播。我个人认为,与其这样搞直播的形式,还不如踏踏实实地用好执法记录仪。目前的执法记录仪视野很窄,无法固定,画面有时录不全,如何改进这些不足,是我们更应该考虑的。
当然,也有适合网络直播的,比如交警。交警的工作过程通过网络直播放出去,本质上就是交通安全的普法教育课,这个可以推广。
直播过程可能是“秀”,但执法结果绝不是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直播执法让公众仿佛“身临其境”,具有强烈的现场感、真实感、参与感、期待感。直播公开执法过程,一方面,有利于充分满足受众知情权,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民众及时、充分“知情”,有助于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另一方面,直播执法能帮助执法部门在违法事件处置中更好地进行社会动员,引导社会舆论,争取民众对事件处置的支持。
如庭审直播曾被热议一样,任何监督方式的设计都会有利有弊,执法直播也如此。
首先,选择性直播,可能使民众心生反感。其次,执法者在语言、行为上早于被执法者做好了准备,被执法者比如违法商户则会略显被动,容易引发不可预知的现场突发状况,甚至导致流血冲突事件。因此,直播行动一般都存在这样一个难点:如不告知被执法者,容易引起执法过程中的质疑和不安;如提前告知,又很难保证执法效果。
对于执法直播,目前并无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是否直播,如何直播,由各地执法机关自行试验。由于执法工作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保密性、突发性等特点,执法直播要做到像庭审直播一样局面可控,真的很难。
事实上,公众希望看见的执法直播,要像自己手中的遥控器一样“想看什么点什么”。基于此,我建议各地执法机构可以考虑进行预设话题的直播。群众最关注对哪类行为的执法强度,就可以预设此类话题去准备直播。直播的执法过程可能是“秀”,但是,执法结果绝对不是“秀”,而是实在的法律运用。因此,仅仅看见直播执法过程还不够,还需要有对执法结果的跟踪报道。
实现社会问题综合治理的“药引子”
张志红(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目前,执法直播大多应用在交通执法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其之所以被网民热捧,关键在于直播能够让网民更加了解相关部门的执法流程和执法水平。政府部门主动直播,主动塑造政府的公众形象,接受广大网友的监管,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通过直播,网民将以中立角色较为公正地评判执法行为,因此敢于进行网络直播的部门,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打铁还需自身硬”。
执法直播作为一种借助社会媒体的社会综治手段,应当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必须明确,直播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在于表面的作秀。
“有理”,即依法行政,直播之前应当做好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
“有利”,关键在于通过直播能够引发公众思考,以此促进社会治理的整体提升。例如占路摆摊,仅靠执法部门单方面作为远远不够,需要商户的自我约束和同业商会的内部管制,还需要公众监督的加强。
“有节”,指直播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直播首先应提示被执行对象整个执法过程是通过网络直播的;其次应对被执行对象的相关个人信息作适当保护,以防被网络暴力所侵犯。
从实效上看,某些地方交管部门多次网络直播严查酒驾,酒驾并没有因此大量减少,因为这是个长期治理的过程,过度偏重政府单向度的推进,效果并不太好。执法直播终究是一种信息化的执法手段,只能作为实现社会问题综合治理的“药引子”,其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引发长效治理机制的产生。
可在更多领域探索直播可能性
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
有的地方推行执法直播,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增强执法部门执法公信力,回应由于内容不全引发的公众对其执法公信力的怀疑。如城管执法时老百姓看到的只是结果,用网络直播的好处是还能看到当事人是怎么违规的。这是直播的公关功能。
二是用直播方式获取执法证据,这对行政机关是一种保护。如遇到当事人对抗,全面记录执法过程,对执法机关而言,多了一份公众更能接受的证据材料。这是直播的法律功能。
上述两个功能,重要的是法律功能,有证据公关才是行之有效的。这就要求,直播视频必须全面,要体现前因后果,不能选择性地只播被执法者的过错。
执法机关的执法现场,法律上有个名词叫“场所”,如生产经营销售仓储展销的场所,行政机关是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的,因为事关公共利益。在场所内执法,法律并没有规定执法机关执法前要提前告知被执法者,因此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应当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将来在其他领域也可以探索执法直播,如税务、安监、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公众对这些领域的执法非常关心。至于直播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可以用打马赛克等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再比如钉子户等问题,如果作一些直播的尝试,可能有利于公众作出更理性的判断,推动征地拆迁活动的规范化。我认为,让网络直播作为解决中国种种社会矛盾的一个手段,将会对中国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