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朋友情面,成都彭州女子袁某将车借给喝了酒的同学黄某。没想到的是,黄某驾车竟与一辆货车相撞,送医后死亡。事后,黄某家属认为袁某存在过错,将她和货车司机、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彭州法院判决袁某赔偿5.8万余元。
朋友借车醉驾身亡
钟某与黄某是多年同学和好友。2015年11月14日晚上,黄某受邀从彭州市敖平镇家中前往彭州天彭镇与钟某等朋友一起吃饭唱歌。期间,黄某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因没尽兴,黄某与钟某等人又来到路边烧烤店吃夜宵。席间,黄某又喝了一些酒并达到醉酒状态。凌晨2点左右,钟某的妻子袁某下晚班后,得知丈夫与黄某等正在吃夜宵,便开车来接丈夫回家。到烧烤店后,黄某见袁某开车来,便要借车回敖平家中。袁某碍于朋友情面,便直接将车钥匙交给黄某。半个小时后,黄某开车与前面一辆货车追尾。事后,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黄某家属认为,袁某将轿车借给醉酒的黄某存在过错,遂将袁某、货车司机陈某及其挂靠的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全部告上法庭索赔74万余元。
判决 出借车辆人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明知丈夫与黄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对黄某的借车请求,未对其是否具备正常驾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作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过失,故袁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既是货车驾驶人又是货车车主,货车仅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某运输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陈某对黄某的伤亡后果担责30%,袁某担责10%,黄某自行担责60%。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车主袁某被判赔黄某家属5.8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三种情况出事故 借车方需担责
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车祸,出借车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对保险责任不能完全赔付的部分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开,或者借出去的车子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明知对方有无证、酒驾、毒驾行为的,这三种情况下,出借方就有过错。
(摘自《法制时报》2016年7月18日)
文/法制时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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