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小偷出了伤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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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29 14:27
今年3月13日凌晨,福建省漳州市市民蓝某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蓝某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蓝某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蓝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检察机关介绍,10月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案件经报道后引发强烈反响,追小偷追出意外如何负责成为热点问题。其实,围绕着追小偷,近年来涌现出诸多热议案例,如小偷跳河溺亡案,入室盗窃小偷被砍案,还有小偷因防护措施如电网猝死案。追小偷、防小偷的界限到底在哪?
Q 追小偷时发生意外都要追人者负责吗
并不是。
比如在无锡市一起小偷被追出车祸的案例中,追者被认定为无责。2008年4月,三名在无锡盗窃的小偷在一次偷盗电动车时被人发现,慌张中乘坐摩托车逃跑,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小偷的摩托车撞上另一辆路过轿车,追赶者詹先生的本田轿车也在该路口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其中一贼邵某受重伤。邵某后将追赶者的市民詹先生告上法庭,并提出15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
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认为,根据事故鉴定和现场录像,追者詹先生所驾驶的轿车与邵某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邵某受伤,与见义勇为的詹先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詹先生发现邵某等人盗窃嫌疑后,驾车追赶是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故对邵某要求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实践中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如果小偷发生意外和追赶行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追赶者并不需要为其损害负责。
Q 追小偷时,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盗窃并不属于前述严重暴力犯罪,因此,如果追赶小偷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比如2009年11月,山东省胶州市的追赶小偷死亡案。张某等三名小偷盗窃水果摊摊主王某放钱的布包,乘一辆两轮摩托车逃窜。王某发现钱被张某等人偷走后,立即驾车追赶,途中王某刹车不及将摩托车撞倒。三个小偷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轻伤。
该案的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王某驾车追小偷,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追回被盗财物,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在自身安全没有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王某将小偷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使一死一伤,对于这一严重损害结果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构成防卫过当。
不过,法院认为受害人对于引发本案负有重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Q 追赶小偷什么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
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追赶小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行为旨在防止不法侵害。
例如在温州发生的温演森案就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小偷钟国新和张银丽盗取温演森旗下员工杨小姐一部手机后逃离。温演森发现后,驾小车追踪,在追逐中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致钟国新、张银丽摔倒,张银丽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2015年5月1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6792.86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针对辩解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官表示,根据刑法,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张银丽在实施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之后就已逃走,被盗财物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完全终了,温演森通过寻找再次发现张银丽的踪迹并重复报警,随后的追击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盗窃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Q 追着小偷打,小偷跳河死亡属于犯罪吗
出于泄愤、报复目的的追打不属于正当防卫,最后导致小偷跳河,应当负刑事责任。
比如2007年5月,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被失主颜某等人抓住。为了让小偷吃点“苦头”,颜某和另外两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挣脱3人的围殴,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3人也跳上船对周某围追堵截。周某无处可逃跳入河中,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周某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往回游了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溺水身亡。
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认为,以故意(间接)杀人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理由就是追赶者对小偷进行殴打并把逃脱的小偷追赶到船上,小偷跳河是由于殴打和追赶的结果,而当小偷跳河后,这几个人也就具有救助的义务。但这几个人却眼看着小偷在水中挣扎,直到沉到水底,也没有作出救助行为。他们应该实施的救助义务并没有实施,只是一味地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被认定为犯有故意(间接)杀人罪。
Q 小偷逃跑时自己跳河溺亡谁负责
取决于将小偷追进河里的追赶者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
比如对跳河小偷置之不理就会涉嫌犯罪,江苏省盐城市的一起追小偷溺亡案。
2005年2月18日晚9时许,家住潘黄镇新民村的李志胜和家人一起在自家东头房间里看电视时,突遇停电。李睡觉醒来时发现有一个人站在房间里,李认定是小偷,随即起床追赶。李某等三人经过搜寻,找到了“小偷”,“小偷”迅速向北奔跑,后跳入河中,并一直站在河中水草丛中。李志胜等则在水泥船与其僵持了半个小时,见无法捉住河里的“小偷”,李志胜等三人回家。对于他人提醒小偷可能被冻死,李志胜不以为然地说:“他偷我家的东西,我又没打他。”次日中午,该人溺水死亡。盐城市盐都区法院最终判决李志胜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刑期两年。原因在于李志胜在寒夜将被害人逼入河中,使其处于危险状态,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最终导致被害人发生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
假如追赶者对小偷的死亡无明显过错或者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2004年10月31日凌晨,安徽合肥3名下夜班者发现自行车被盗,正巧碰上1人从现场经过,3人便怀疑该人是窃贼。该人在被追赶后,跳入河中结果不幸溺水身亡。3人起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事拘留。审查此案的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认为:追赶的3人主观过失不明显,对溺水者的死亡结果无明显过错责任。为此检察院认定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批准逮捕3人。同年12月1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撤销了案件,3人被释放。
(文丨徐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