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控建设水平仍待提升

  •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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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1-18 11:21

  1月6日,据财政部网站披露,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山东财经大学,分析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结合财政部和证监会掌握的有关情况,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2015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2649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整体有效”

  《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2827家,其中,沪市1081家,深市1746家。全部上市公司中,有2678家披露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94.73%;48家公司因首年上市豁免披露评价报告,24家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豁免披露评价报告。

  “在2678家已披露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2649家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整体有效’;29家为‘非整体有效’,包括7家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16家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6家为两者均无效。”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称。

  根据《报告》,2015年,共有263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其中,2631家分别披露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98.24%,比2014年上升16.05%;7家未区分两个认定标准,占0.26%,比2014年下降1.14%。这说明,2015年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信息披露质量,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在2678家上市公司中,869家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占32.45%,其中36家存在重大缺陷,57家存在重要缺陷,817家存在一般缺陷;1809家披露内部控制未存在缺陷,占67.55%。

  2015年,有2297家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或鉴证,占全部2827家上市公司的81.25%。其中,有228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报告,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80.65%,较2014年79.56%的比例有所增加。

  上述责任人指出,2015年,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或鉴证且列示了结果的2296家公司中,标准无保留意见2191家,占95.43%;非标准意见105家,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75家、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无保留意见8家、保留意见2家、否定意见20家。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报告》显示,2015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首先是部分上市公司对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11家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是部分公司在发布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又发布了补充公告,进行了重要修订;三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不规范;四是部分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前后矛盾。

  “其中,在格式方面,最常见的问题是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要素缺失,例如,缺少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资产总额占比与营业收入占比、重要声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结论、评价范围、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出具日、公司名章、相关重大事项说明段落等。”上述负责人表示。

  其次是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仍不够恰当。例如,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定性认定标准仅详细列出了重大缺陷,并没有列出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有些公司没有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缺陷认定标准而在年报中披露,还有些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的缺陷认定标准与年报披露的不一致。此外,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不够详细的比例较主板上市公司高出15.54个百分点。

  最后是内部控制缺陷内容的披露不够规范。例如,某上市公司披露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但既不披露数量也不披露内容;某些公司披露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但只披露数量,既不区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不披露内容。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存在四个问题

  《报告》显示,2015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主要存在四个问题,首先是审计结论中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较低。“事实上,由于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避重就轻’、刻意调节、出具较好审计意见的倾向,人为地降低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尤其是否定意见)的比例。”上述负责人表示。

  其次是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与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不一致。其中,纳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有效而被出具否定审计意见、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分别有3家、5家、65家;未纳入实施范围的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有效而被出具否定意见、保留意见的,各有1家。

  再次是部分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不符。例如,4家上市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笼统、含糊,未按要求披露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7家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可能存在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在强调事项段中披露,混淆了重大缺陷描述段与强调事项段。

  最后是不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11家主板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段,或在年报中提及了审计报告结论,并注明了审计报告全文披露日期和披露索引,但在其公开披露的资料中无法找到审计报告。”上述负责人指出。

  此外,2015年沪深两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执行中还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的整改不力、审计费用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例如,披露存在重大和重要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中,只有52.81%的公司能够在报告期末全部整改完毕。”该负责人透露。

  政府、企业、中介机构需共同努力

  据了解,在对2015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报告》从政府、企业、审计及咨询机构等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其中,《报告》认为,政府应当做好三方面的工作,包括:加强内部控制相关法制建设;提高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质量的关注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监管。

  例如,《报告》建议政府部门推动修订《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上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违法处罚标准;针对资本市场普遍关注的财务报告信息,改进和细化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审计标准。

  对于企业,《报告》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强化企业治理层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的整改落实,规范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持续细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

  上述负责人表示,企业治理层要深刻认识到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尤其要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企业防范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避免出现企业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走形式、走过场”的做法,并积极主动地对内部控制建设及评价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推动内部控制功效的有效发挥。

  《报告》指出,中介机构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增强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二是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引导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的披露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强化专业技术培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该负责人强调。

  本报记者 沈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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