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法定的加班工资被赖掉

  •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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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1-18 11:22

  这个元旦假期,坚守工作岗位的员工可以拿多少加班费呢?记者计算了一下,如果3天全部上班,在厦门市最低可拿到482.8元加班费。劳动保障部门指出,12月31日、1月2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在这两天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元旦假期中,包括厦门在内,全国很多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仍在加班,理应拿到法定的加班工资。其实,节假日加班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虽说法律有刚性的规定,但现实是,许多用人单位对此装聋作哑,多数加班族在完备的制度面前沉默。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保障部门虽有“提醒”,但不能算尽责。

  当下,“节假日加班用工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现象相当普遍。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两者只能选其一,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害怕丢工作,不敢较真,成为不少劳动者无奈的选择。

  对此,有人总是责怪劳动者太软弱,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其实,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不是劳动者不想去维权,而是担心老板“秋后算账”。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给加班费,劳动者积极去要加班费,去较劲,随时有可能被扫地出门或被“穿小鞋”。

  与不敢“较真”加班费一样,劳动者同样不敢“较真”拒绝加班。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可事实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权利的漠视,其实质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权威的漠视,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

  如何才能让劳动者拿到应得的加班费?对劳动者而言,首先要努力争取自己的加班费等劳动权益。一方面,可以主动收集加班证据,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可以请工会、行业协会等为自己维权撑腰。有关部门也应主动作为,为职工指明维权路径、提供法律专业咨询、寻找维权律师。

  更重要的是,劳动部门必须穷尽监管责任,要通过宣传,使劳动用工单位认识到,不发加班费等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要通过坚持不懈地执法检查,使用工单位不再任性,不敢轻易越轨,维护好和实现好劳动者的加班权益。

  文 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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