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女出资买房,婚变怎么办

  一方父母交首付,小两口共同还贷

  案例:张某和傅某在外打工,前年同居,无车、无钻戒,一直租房住。由于房租疯涨且居无定所,于是他们痛下决心买房、结婚。可他们工资不高,手中无积蓄,只能求助父母。女方父母在贫困山区务农,尚难自给自足;男方父亲是工人,母亲没有收入来源。恰好,此时老城区改造,张某父母得了一笔拆迁费,他们竭尽全力凑够了二十万元给儿子交了首付,贷款部分由张某和傅某婚后共同偿还。婚后,张某、傅某整天为还贷烦恼,有家的快感很快消失。傅某羡慕别的女孩不用为还房贷发愁,开始埋怨丈夫,后悔自己的婚姻,争吵中双方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时,张某提出房子的首付是他父母支付的,房子应当归他,女方对此并不认同。

  说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父母单独为子女出资购房

  案例:大学刚毕业的胡某屈于父母压力,和女青年吴某结婚。胡某父母倾其所有,出资三十多万元,婚前为他们买了婚房,操办了婚事。吴某没外出工作,一直赋闲在家。因为同是独生子女,小两口都不愿意干家务,婚后两人常因家务琐事争吵。结婚不到一年,胡某应聘去外地发展,提出离婚。离婚后,胡某父亲要将房子收回,可吴某及家人认为房子是彩礼,吴某占着房子坚决不退。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等规定:“彩礼”是一种风俗,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胡某的父母出资给儿子买的房产,显然不是赠予女方的彩礼。根据上述《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胡某父母在胡某婚前出资为其购买的婚房应认定为胡某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胡某与吴某离婚,婚房应属于胡某个人所有。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小夫妻购房

  案例:刘某和张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共同去外地创业,婚后两人一直租住在简易、廉价的出租屋内。前不久两人的老家土地被征用,城乡同价,得了大笔征地补偿。于是,两家人协商,共同出资在城里为刘某和张某买了商品房,房子登记在了男方刘某名下。两年后,女方张某出国发展,刘某不能共同前往,两人决定离婚,但在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分割上出现分歧。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共有房屋的分割可遵照《物权法》规定的原则进行。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林甸法院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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