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改革抗通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16项措施(简称“国16条”),进一步做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国16条”,从增加物品供应、减少流通成本以及打击恶意囤积各方面入手,强力干预与控制物价,无疑是国家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决心表达,是体恤民生的表现。

  价格控制操作上简单直接,但容易留有后续供应更加不足的“后遗症”。尤其针对特定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管制,将导致投资从该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上撤出。价格管制之初,似乎购买者或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但很快人们会发现被管制的商品或服务因为市场提供越来越少而变得“有价无市”,或者购买者需要支付比价格更多的成本(提前排队、找关系、行贿等等)才可能获得。

  “国16条”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这当然是管控了特定“寻租”项目的“价格”,有利于农产品运输及销售成本的下降,但这显然不够。公路对鲜活农产品运输免费,但生产这些产品所需的种子、化肥、农具等同样因为公路“寻租”集团的存在而支付了额外的非生产性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在农产品生产及销售成本中占比更高。

  实际上,除了公路收费中存在的“寻租价格”之外,大量的非生产性服务存在于地方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提供的服务之中,借“公家”之名,谋“部门”之利。如果价格管制对所谓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真的有效,那么这类服务的“价格”,可能是施加管制唯一普遍有用的对象。

  市场经济条件下,游资炒作、恶意囤积都只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内造成市场价格的波动,也可能在特定的经济形势下加剧民众对通货膨胀的预期,但将持续形成不断上涨的价格趋势全然归咎于炒作和囤积,可能正好倒置了因果关系。

  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同,农产品市场很难存在唯一的垄断者。因而价格上涨归咎于垄断者对市场价格的操控,并不符合常理。要说是市场垄断者因为成本上涨了就要提价转嫁给消费者就更不合理了---如果能够提价,即便成本没有增加,价格也早就提上来了。不能指望市场行为者具备“克己奉公”的品质。

  价格能够提升,还是因为需求。需求者,有支付能力的欲望也。人的欲望虽然无穷,但支付能力总是有限。货币供应如潮水般涌出,支付能力自然水涨船高,欲望也就更多地转变成了需求。然而,货币供应大增带来的分配效应却是非中性的,有利于巨额负债者、大资产所有者、寻租能力充足者,而不利于中低收入人群。

  道理很简单,前者拥有更多的渠道规避涨价之害和成为通货膨胀的受益者,他们从资产价格的上涨或租金转移行为中获取的实际支付能力远高于商品价格上涨带来的实际支付能力损失。中低收入人群则面临完全不同的局面,由于生活用品价格上涨,他们不得不缩减持有的资产规模(如果有的话),将其转换为购买生活用品的支付能力。这种行为反过来还助长了物价上扬。整个过程不断往复,中低收入者蒙受着资产和日常购买的双重损失。

  综上所述,政府除了应当以行政手段广泛管制国内“租金价格”之外,尤其要关注甄别和限制大型国企借“国际输入性通货膨胀”之机运用垄断手段将“部门利益”加塞到国内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价格之中的行为,更要将上述举措与消除货币流通总量过大而引发通货膨胀的措施结合起来,将其对物价的影响缩小到最低。

  更重要的是,进行配套的国民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居民收入所占比例,提高普通公民的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促进收入公平。特别是要遏制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促进农民收入以更快速度增长,保证其增加供应的能力和积极性。惟有多方的改革联动起来物价才会真正稳下来,中国经济也才会从根本上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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