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内幕交易催生四大变革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 关键字:严打,内幕,交易,变革
  • 发布时间:2010-12-09 14:01
  相关部门在加快制度建设的同时,依据现有法规,狠抓一批大案要案也刻不容缓。对于李旭利的调查,被视为一个重要信号—— 查处老鼠仓将不再是“杀鸡儆猴”

  一场空前的严打内幕交易风暴席卷而来。

  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充分显示出管理层对严打内幕交易的重视程度。

  11月22日,市场传出重磅消息,原重阳投资合伙人兼首席投资官李旭利涉嫌内幕交易,已被“边控”(限制出境)。在加入重阳投资前,李旭利曾先后任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的投资总监,相比唐建、王黎敏、张野等6名已被查实的老鼠仓基金经理,其级别和地位远在他们之上。对于李旭利的调查,被很多业内人士视为一个重要信号,即查处老鼠仓可能将不再是“杀鸡儆猴”。

  虽然一些内幕交易案件参与主体复杂,操作手法隐蔽,导致取证难、认定难等种种问题,但是,管理层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合围内幕交易的战役已是“开弓没有回头箭”。

  “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趋于加大,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这是大势所趋,将促使国内资本市场发生多方面的深刻变革。”一位基金经理对本刊记者说。

  加快制度建设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

  《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长期以来,包括券商、基金在内,很多投资者都缺乏对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的基本认识。部分机构投资者在调研上市公司的过程中,甚至会把打听内幕消息作为主要目标。一些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热衷于和上市公司的高管们通过各种公关手段去拉关系,搞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而不是认真调研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所谓的研究报告,则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检查所做的一种包装形式而已。这种买方与卖方间的不正常关系,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防范内幕交易,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在国务院最新要求的一系列管控制度中,“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较为耀眼。

  查处大案要案

  面对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比较严峻的形势,相关部门在加快制度建设的同时,依据现有法规,狠抓一批大案要案也已刻不容缓。一位业内人士说:“查处内幕交易要落到实处,两手都要硬,一是完善法规,二是查处案件。如果单是完善法规,却不去查处重要的案件,就会流于形式,让法规成为摆设。”

  今年以来,证监会已陆续公布9起内幕交易案、3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查处结果,“危害严重,代价沉重”。

  例如,在辽河纺织内幕交易案中,上市公司董秘由春玲于2008年亲自操盘数百万元资金,试图借重组消息大赚一笔。然而,公司重组并未成功,股价大跌,交易资金亏损大半。为了掩盖内幕交易行为,由春玲将其操作的两个账户从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删除,致使上市公司披露了不真实的年报信息。最终,内幕交易者不仅受到市场的惩罚,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牵连上市公司因违规信息披露而受罚,可谓“多输”结局。

  引起基金业震动的是,证监会还首次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基金经理(长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今年以来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前所未有,但是,与投资者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缺乏对一批大案要案的彻底查办,震慑力度远远不够。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的高管对本刊记者说:“如何打击内幕交易是世界性难题,但必须认真面对。内幕交易猖獗,会影响投资者的入市信心。”

  防范公募“逼宫”

  进一步完善对公募基金的监管,也迫在眉睫。

  自2007年以来,公募基金获得了快速发展,60家基金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总计超过2万亿元,而管理层的监管能力和基金公司的管理能力在短时间难以相应提升,导致基金业矛盾尖锐。基金公司整体上没有树立起价值投资的理念,基民整体上赢利很少,基金业没有能够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

  然而,对于基金业中的深层次问题,不少大型基金公司的老总却缺乏最基本的反省,他们不愿从自身找原因,而是经常公开把问题归咎于监管层监管太严、基金公司没有搞股权激励、不让基金经理买股票等,以此推卸责任,与监管层展开博弈。

  表面上看,监管层对基金业的监管确实较严,例如,《证券法》明令禁止基金经理买股票,在基金经理的办公场所,都装有监控设备,交易时间基金经理需上交手机等。不过,12年来,迄今因涉嫌老鼠仓受到查处的只有六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只有韩刚一人,这与基金业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老鼠仓现象形成巨大的反差。很多业内人士心知肚明,国内对基金业的监管看似很严,实则外紧内松。

  基金业这种颠倒是非、得陇望蜀式的私欲膨胀,其实是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

  收紧私募缰绳

  打击内幕交易,需要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否则会“按下葫芦起了瓢”,令整治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今年,关于基金业人才大量流失的声音一度甚嚣尘上,这其中虽然有部分人出于与政策博弈的需要在夸大其辞,但基金经理公转私增多也确是不争的事实。

  一位年轻的基金经理坦言,他现在之所以做公募,是因为资历浅,积累少。如果有一定的身家,他也会转投私募,因为私募更宽松自由。

  然而,私募基金这种因缺乏监管的自由生长状态正在发生变化。随着私募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不断增长,以及越来越多的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把私募列入监管范围已越来越迫切。

  在私募基金的投研活动中,发生内幕交易的可能性比公募更高,如果让私募成为监管的盲区,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自李旭利于10月中旬被查以来,国内公募和私募界都深受震动。此前,很多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都以为,在转投私募后,即使过去在公募基金服务期间有涉嫌内幕交易的原罪,也不会再受到追究。但是,李旭利被查的消息却证明了这种做法行不通,客观上遏制了基金经理“公奔私”越演越烈的势头。

  一家私募基金的内部人士表示,过去,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只包括券商自营账户、基金、保险、QFII、财务公司及社保基金等六类机构。从今年11月1日起,随着新股发行机制的改革,阳光私募成为第七类新批机构。阳光私募在得到证券监管部门身份认可的同时,同时也将需要担负起接受被监管的责任。

  “私募基金鱼龙混杂,一旦受到严格监管,那些依靠打听内幕消息炒股的私募将难以为继。这对于那些坚持规范经营的公司来说,将是一个利好。”上述人士说。■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