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报告划法治“重点”

  党的十九大报告发布之后,关于法治的诸多重要论述在政法领域引起强烈反响。

  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和贯彻落实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充分凸显了法治的重要作用。

  “法治施工图”已经铺就

  杨永纯(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

  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设立就是要更充分地体现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起到“把方向”的作用,领导小组的设立就是我国法治建设方向的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过程中,方向性、关键性问题都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从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所有领域、所有系统和所有过程之中。

  领导小组的设立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组织保障。领导小组将发挥总体布局、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监督落实等重要作用。这一组织形式有利于整合各个职能部门的资源,打破各种利益羁绊,实现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推进,形成依法治国的强大合力。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十九大报告中多次出现的“法治”,既涵盖了宏大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亦有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行动,为“依法治国”描绘出清晰的实践脉络。

  在领导小组作出的顶层设计引领下,法治中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不再是抽象的蓝图,而是可以确定实现的具体构造。已经掀开的“法治施工图”,将为中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愿景铺设坚实的前行之路。

  着眼“均等普惠”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柳玉祥(十九大代表、江苏省司法厅厅长)

  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当中,法治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必然目标。当下,我们推进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着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日益增长的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司法服务之间的矛盾。

  着眼“均等普惠”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的有效路径。要持续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司法行政职能由“行政命令型”向“群众需求型”转变。

  目前,江苏已经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构建了“一条主干”“四张网”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现了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三级平台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开通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网上网下“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模式。下一步,还将加快推动服务资源由集中向全面覆盖转变,推动服务内容由单一向综合转变、服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转变,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精细化、个性化的司法服务。

  此外,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以开放性架构吸纳社会力量,打造基层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下一步将重点深化社会组织参与法治建设,特别是推广建立“乡贤会”“百姓议事堂”等,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中发挥积极作用;深化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反腐斗争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曾静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一变化标志着我国反腐斗争被进一步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多年来,“两规”作为党的纪律措施在对“问题党员”的调查程序中被广泛应用。十九大后,国家监察法不久将正式出台,“留置”被确定为监察委员会调查措施之一。今后在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违纪调查乃至司法调查的过程中,留置将统一成为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和手段。

  以留置取代“两规”,从党纪上升至国法,这是我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留置措施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运用,还有待于监察法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如留置制度该如何运作、期限多长、如何监管等。

  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实施留置措施,对留置措施的程序性合法合规,要加强党的监督、社会监督以及人民监督。

  其次,要明确留置措施的定性,即是司法措施还是行政措施。

  此外,还需明确留置人员和被留置人员双方的权利,既要有利于办案,也要保护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如何及时通知家属和亲友?司法救济的渠道如何进行?这些都有待于实践中加以明确。

  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该如何“深化”

  王琮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九大工作报告中关于法治建设的表述频繁出现在各个章节,可以预见,下一阶段在部分省市已经开展的以员额制为基础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以工资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以政府财政为保障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等种种改革举措将得到进一步推广,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将有力有序落到实处。

  细读历届党代会报告,还是能发现其中对于“司法改革”的表述有不少变化,从“推进司法改革”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深化司法改革”到“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再到“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见司法改革的力度空前。

  正是基于前期改革的实践,报告提出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该如何深化?具体要看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之中,有哪些是“不配套”的。如,单独职务序列还有哪些需要衔接的,机制体制还有哪些不顺畅的,司法执法环境还有哪些不协调的。要在坚持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认真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破解改革难点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落地生根。

  下一阶段,可以建立完善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注重总结改革成果,及时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适应、不配套的问题,促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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