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该和员工结清年假啦

  • 来源: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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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2-21 10:19

  “十二月份,这是一年中最糟糕的月份,所有的法定假日都休过了;这是一年中最好的月份,新的一轮年假将卷土重来。”如果用这句话来刷圈,一定会引来大拨的留言,或许还会圈粉无数呢,不信你试试。假期对于职场人士来说绝对是不亚于年终奖的福利,更不要说前面再冠以“带薪”二字了。一些跨国的知名企业,甚至会给员工超出法定假期更多的带薪休假福利,还有一些私企为稳定员工,推出了工作每满一年增加一天带薪年休假的政策。这说明,用人单位深知带薪休假是多么的讨人喜欢。说到这,就要对HR们敲黑板了:你们公司的年休假制度执行有漏洞吗?对因年休假而起的劳动争议案你关注过吗?好在《人力资源》杂志墨香犹在,现在关注还来得及。

  澄清那些想当然

  有位意大利的教育家说过,听到过的,你很快就忘记了;看到过的,你可能会记得;经历过的,你就理解了。不只是教育,对HR们而言,以案说法还真不是吓唬谁,只是为了彻底澄清那些迟早会给你惹麻烦的想当然。

  小艾这姑娘连谈恋爱都是慢热型,别的事就更不要指望她快速反应了。于是,窝在长安街延长线上以灯火通明著称的某“加班楼”里,她一干就是三年,从小白到项目经理,小胜的她,终于不用再像活在《饥饿游戏》里那般小心翼翼了。小艾这才想起,入职三年多,自己居然没有享受过公司的带薪休假。人事主管和蔼地接待了小艾,但却温柔地拒绝了她要求补偿或调休的请求。理由是年假只有在年内才有效,而且这三年都过去了,法律还有个诉讼时效呢,这一下子就要上数三年算总账,是不是有点荒诞呢?请允许HR捂嘴偷笑一下吧。

  主管话没明说,但这层意思已经很明显,分明有些理直气状的自信在那撑着呢。实际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特殊时效是有规定的:“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公司没有按规定安排小艾休年假,应当按照百分之三百来付小艾劳动报酬,小艾完全可以依照这一条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且,提起申请仲裁的时效性完全不受影响。

  关于仲裁时效问题不仅HR容易想当然,当事人有时也会想当然地被说服,但关于新员工如何享受年休假,HR们可就不能再装作“想当然”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曾是一条惹起过众多争议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个享受年休假的门槛,曾被误读为在一个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于是,争端频发。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这种情形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有经验的HR和员工对簿公堂时,就会抓住“连续工作”这个关键点来做文章,甚至离职到入职中间间隔1天也认为是不连续。这样做虽有胜诉的案例,但却显得不够厚道,不如在公司员工手册中就明确告知,何为“连续工作”。有的公司规定只要间断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即视为连续工作,这样的规定更容易获得员工的好感。毕竟,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和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样,还是需要维护的。毕竟,有的公司执行力靠制度,有的执行力靠刷感情。

  古语说得好,和气生财。一个优秀的HR是想尽办法,尽可能避免引发劳资纠纷;还有的HR在发生纠纷时能为公司据理力争,获得胜诉裁定;最不讨老板喜欢的是输了官司又“丢”了人的HR。多了解别人家的故事,自然就会少一些自家的事故。有些HR想当然地认为谁是原告谁举证,实际上却未必。仅就带薪休假的劳资纠纷而言,用人单位和当事人往往都有举证义务,只是各地规定不完全一致而已。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这是符合劳动仲裁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是通行的做法。

  抓住这些关键点

  带薪休假有助于员工克服职业倦怠,精力饱满地投入到工作中,大可不必因为有某些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过度紧张,只要抓住一些关键点,把员工休假这件好事办好其实并不难。

  小贴士1:请假审批流程要严密,并留档管理,对本人自愿放弃休假的,可以请员工填写《自愿不休年假备忘录》,注明因个人原因放弃某一年度未使用的年休假XX天,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小贴士2:对员工放弃法定节假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并非就完事大吉,而是应当按照正常日工资水平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工资,这是对员工付出的回报,也是对法制社会的敬意。

  小贴士3:对于新员工是在两个不同的单位累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通过折算的方式来确定新员工在本企业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本年度员工应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企业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天的,方可视为不享受带薪休假。

  小贴士4:对正常休年假的员工,应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加强内控管理,明确休假审批权限、审批人、审批流程,最终由人资部门对员工休假审批表进行留存。

  盘点“库存”假期

  既然要和员工结清年假啦,不妨先来盘点清楚林林总总的假期到底有多少,也便于提示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工作预安排,保证公司运营不受影响,员工能享受到法定假期的阳光普照。

  常见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还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带薪休假,以及部分国有企业传统的探亲假等。参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年休假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这些“武林秘籍”,再加上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对于员工可以休哪些假、该怎样休,HR们就真正做到胸有成竹了,最好的做法是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征求员工意见,以文件形式对员工休假做一个统一的规定,组织员工签收。当然,前提是休假及其待遇标准可高于国家法定标准,但却不能随意压减。这样,每年的十二月份,当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下一年度具体放假办法的时候,HR们就可以应对自如,和员工一起享受美妙假期了。

  专栏作者/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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