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星,勿踩法律红线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8-08-19 09:13
日前,媒体报道综艺节目“创造101”的某些粉丝以拉票名义集资百万元后卷款逃跑,粉丝疯狂追星行为再次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
粉丝追星要慎重,一不小心就会踩到法律红线。
绝大多数粉丝团是非法组织
梁桐栋(律师)
近年,粉丝追星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形成了专业的粉丝团。
与个人的追星行动相比,专业粉丝团的行动有计划、有组织、有更大影响力。粉丝团往往设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企划部长、公关部长等,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有序。每当明星举办演唱会、通告宣传等活动时,其工作人员或经纪公司都会通知当地的粉丝团长,由粉丝团组织安排粉丝参与系列活动,许多活动涉及收费项目。
粉丝团一般都有一套大概的管理章程,如规定不能诋毁偶像、注意自己的追星言行等,但这些规定对于成员并没有强制约束力。无约束的组织必然存在诸多管理问题,比如活动收费、票务差价、集资应援等问题都容易发生各种纠纷。最重要的,几乎没有粉丝团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成为社会团体等合法组织,可以说绝大多数粉丝团都是非法组织。
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都应该登记为社会团体。从组织架构上来看,粉丝团具有社会团体的特征,理应去登记,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为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一份“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而这个“主管部门”一般为国家机关。目前哪个业务主管部门能够管理粉丝团还不明确。
也有很多明星的粉丝团本质上是经纪公司的一部分,会员人数众多,其活动涉及的资金量以及产生的盈利巨大,如果一直以非法组织的形式存在,会带来很多问题,甚至有偷漏税的嫌疑。我建议,如果粉丝团发生经营活动,则必须要求其注册成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如此,很多灰色地带的活动就没有生存空间。
应打击“粉丝机闹”
张起淮(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2018年5月,上海虹桥机场出现20多名粉丝不验票直接冲撞登机口的举动。因为这个突发事件,最终该航班被迫延误2小时。飞机起飞后,一部分座位在经济舱的粉丝又齐刷刷奔向头等舱明星的座位;航班落地滑行时,他们又不听劝阻起身围堵在机舱出口处,造成航班秩序被严重扰乱。
“粉丝机闹”消息已经屡见不鲜。有媒体披露,首都机场T3航站楼2017年有记录的“粉丝警情”就达20起,粉丝规模都在50人以上。
2018年7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强粉丝接送机、跟机现象管理的通知”,提到因为“粉丝跟机”“粉丝接送机致航班延误”等现象影响机场正常的工作及治安秩序,要对此加强管理。
粉丝手中明星的航班号从哪里来?
首先是粉丝团有时会收到经纪公司提供的“官方消息”。还有一种方式,有一些专门的追星中介,粉丝可以出钱在他们那里购买明星的证件号码、航班动态等信息。中介与机票销售之间的这种明星个人信息交易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违法。
为避免“粉丝机闹”影响机场秩序,我建议:明星的经纪公司首先要自律,很多粉丝闹事的背后都是与经纪公司有所勾结的,明星不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曝光率,而去刻意制造“粉丝机场巧遇”之类的话题。同时,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应及时向机场、售票公司等投诉,促进相关企业单位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觉。
如果明星团队主动发布航班信息,并且最终导致粉丝闹事,引发严重的治安事件,那么明星经纪团队也应承担责任,也可能按照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粉丝集资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陈际红(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随着“101粉丝集资超4000万”“组织者卷款跑路喜提海景房”的消息被曝光,粉丝集资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下,大量的募集款项账目不清、去向不明,这些问题已经引发监管部门的关注。
粉丝集资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粉丝基于为偶像拉人气、提升影响力而自愿出资的行为属于自愿捐赠,同时也带有委托代理的法律特征。对于自愿集资行为,法律上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粉丝集资往往具有盲目性与冲动性,且涉及人数众多、资金容量巨大,这其中潜藏着诸多风险。
粉丝的捐赠往往是附条件的,尽管不像传统集资要求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但是粉丝集资有其特定的筹资目的,因此也不等同于纯粹的无偿捐赠。在有附加条件约束的情况下,对于集资发起人一方而言,应保证资金的用途和预先设立的目的一致。
由于粉丝团本身不是有严格管理规章制度的社会团体或企业,粉丝对于集资发起人缺乏监管和审核手段,给一些不法粉丝有了可乘之机。
如果集资发起人收到粉丝资金后,未按照约定目的使用资金或有不当使用资金等行为,应视情况承担违约或侵权民事责任。若集资发起人采取欺诈等非法方式鼓动粉丝出资并将资金据为己有,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或侵占罪等刑事犯罪。
为避免发生粉丝集资纠纷,我建议,粉丝团应对集资发起人的资质以及集资目的予以公示;粉丝出资时应要求集资发起人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使用人应留存相关的交易明细单据并予以公示,接受粉丝们的监督。
粉丝集资这一新型集资现象并非洪水魔兽,既有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法律进行相应调整的新问题。
粉丝“锁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李双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2017年8月,电影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上映,粉丝自发组织“锁场”,据报道,53个全国重点关注城市锁场42091次,有影院因“锁场”单日损失票房4万元。不少影院以机器设备故障、场次票已售空,或者提高票价到千元的方式进行对抗。粉丝与院线的矛盾不断升级,院线甚至直接强行退票。“锁场”与“反锁场”成了电影市场的一出大戏。
所谓“锁场”,是指通过提前购买影院某场次的少数票,将电影院排片场次锁定,以防电影院撤销排片。通常如果一个场次的电影上座率为零,院线很可能撤下该片而选择播放同期其他卖座影片。据统计,粉丝“锁场”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全国的排片高居第二,但其上座率却排倒数第二。高投入低产出,院线反击在情理之中。
数以百万甚至千万计的粉丝,正在用他们的真金白银搅动着资本市场。为什么明星粉丝团要疯狂“锁场”?原因就在于,电影票房高低对于决定参演明星的商业价值有很大影响。而明星的粉丝数量越多、人气越高,越能为粉丝团带来更多售卖明星演唱会门票、组织各类活动的机会。作为明星与普通粉丝间的“桥梁”,粉丝团在两极之间谋取私利的行为已不再是新闻。说到底,一条完整利益链条的存在,使有组织的“锁场”频频上演。
影院是各类影片公平竞争的竞技场,票房高低比的是影片的立意、制作是否精良,拼的是影片自身的质量。粉丝“锁场”行为利用“羊群效应”欺骗普通观众,传递错误市场交易信息,挤压了其他影片的排片率,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守的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锁场”所带来的虚假票房成绩是电影市场泡沫,对电影行业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