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社会责任与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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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大学,社会责任,学术自由,价值
  • 发布时间:2011-01-27 16:08
  “大学必须是时代的表征,严肃而批判性地坚持一些长远的价值意识。”美国高等教育专家弗莱克斯纳(A.Flexner)这一震撼人心的著名论断,在我看来,同样适用于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高等教育。换句话说,高等教育必须自觉地成为“时代的表征”,并肩负起坚守与捍卫“严肃而批判性地坚持一些长远的价值意识”的重任,亦即社会责任。

  (一)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一个人在道德/法律上对社会其他人、组织、团体、民族、国家应尽的道德关怀和法律义务的内外在责任。显然,根据这个定义,社会责任无非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社会责任主体的自我感知与内在要求,另一种是团体、组织和规章、道德与法律规定了的社会责任承担者必须行使的外在强制要求。前者不时与后者冲突,但一旦冲突,则往往需要主体不屈不挠(甚至粉身碎骨)才能真正践行。

  1990年,《达累斯萨拉姆宣言》(Dar es Salaam Declaration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Academics)专门强调了学者的社会责任,强调所有学者都有责任以符合伦理道德与最高的科学标准,通过没有偏见的研究,自由地传播自己的研究,遵守学术宽容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讨论与辩论)的精神,竭尽自己的所能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与学术角色,满足社会的需要。宣言还特别指出,所有学者都有纠正社会中基于阶层、信仰、性别、种族、国籍、地区与经济状况的历史性的与现当代的不平等的责任。同年,《坎帕拉宣言》(The Kampala Declaration on Intellectual Freedom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也表达了类似的呼吁。

  而在如今的中国,绝大多数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者普遍趋之若鹜并疯狂似的醉心于申请和做所谓的官方或半官方规定好的可谓“嗟来之食”性的课题与项目。这样的课题与项目研究,必然受限于课题与项目发布方及资助方的种种规定,正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若想要丰厚诱人的课题与项目研究经费,那就必须按照“主人”的要求,把研究的目的、方法、过程与结论做得中规中矩。这样的研究,其中的研究者的社会责任必然四处受限制,无法实践。但值得欣喜的是,也有少数研究者坚持学术自由的根本原则,从不申请或参与什么尚未研究就早已经规定好了研究结果的课题与项目,独立自主地展开自己的学术研究。

  (二)政治正确

  “政治正确”不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术语,是一个十足的舶来品。中国目前也不存在原始意义和广义上的“政治正确”的使用现象。近些年来,被直译为“政治正确”的西方世界political correctness(名词)/politically correct(形容词)逐渐成为中国学术界的一个流行词。很多人以为,这个西方的“政治正确”和中国的“政治正确”是一个意思,便拿来混用,甚至以为西方也有中国的这种言论管制,但其实不然。

  “政治正确”是首先起源于十九世纪美国的一个司法概念,主要是指在司法语言中要“吻合司法规定”或“符合法律或宪法”,这一司法概念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逐渐演变成为“与占压倒性优势的舆论或习俗相吻合的语言”。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谈话中,凡有不符合占压倒性优势的舆论或习俗的话,就被视为“政治不正确”。

  从广义上而言,“政治正确”现在普遍指利用中立的语言字句、思想观念、政策法律、行为举动,以图最小化对他人的社会性与制度性伤害,或不侵犯他人,保护弱势社群。它的主要意思是避免使用带有歧视性的话语,代之以中立而较少侵犯性的字句。“政治正确”意味着对社会中不同社群或团体必须加以尊重,不因其种族、国籍、民族、性别、职业、身体机能、性取向、宗教和政治观点等之不同而产生偏见,进而使用语言加以歧视嘲弄。

  尽管主张“政治正确”的人的初衷是好的,但它的实际执行结果却一直富有争议。在西方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及不少评论员眼中,因为故作矫情,所以“政治正确”一词被归为贬义词,与假道学的意义相类,而支持者倾向采用“中立语言”(inclusive language)、“文明语”(civility)来解读“政治正确”。

  然而,究竟什么是“符合规定”以及如何做到“符合规定”,一般没有明确的定义,不同时期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在某些极权(totalitarian)或威权主义(authoritarian)国家或社会,“政治正确”几乎是每位国民都需要时时刻刻注意的教条。在一般时期,“政治正确”对以下人员是特别重要的事情:执政党和政府宣传机构的工作人员、官方的媒体审查者、公务员、媒体从业者、学校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等。

  (三)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源于德语Akademische freheit。Akademische源于柏拉图的学园(Akademy),它兼有大学的、学院的、学术的等多种含义,“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界天然就有自由地进行学术活动(研究、发表与传播)的自由。“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性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换言之,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此外,长期的科学实践证明,倡导和坚持学术自由的方针,是学术发展的根本保障。

  狭义的“学术自由”,诚如爱因斯坦所说的,“是一个人有探求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们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扩展而言,“学术自由”是指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有选择自己研究课题的权利,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受外界干扰与控制,并同时根据自己的意见,教授、出版、传播自己研究的课题的自由。1988年联合国《利马宣言》(The Lima Declaration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Autonomy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指出,“学术自由”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无论个人或集体,通过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以及写作而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它是思想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不受非学术性干预的自由,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对新思想的创造、阐述和传播的自由权利。广义的“学术自由”,其主体不仅是个体性的主体,即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还包括集体性的主体,即高等教育机构。

  具体而言,目前全球各种权威工具书与学术论著对“学术自由”的解释如下:

  《牛津法律大辞典》(1988年):一切学术研究或教学机构的学者和教师们,在他们研究的领域内有寻求真理并将其晓之于他人的自由,而无论这可能给当局、教会或该机构的上级带来多么大的不快,都不必为迎合政府、教会或其他正统观念而修改研究结果或观点。

  《国际教育百科全书》(1990年):“学术自由”一般被理解为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的权利。这一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机构,也适用于在这些机构里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真正的学术自由所要求的并不只是政府不干预学术事务,它还意味着大学控制整个课程、教职员工的任命、详细的预算等。

  《美国百科全书》(1990年):“学术自由”指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有不受不合理干扰和限制的权利,包括讲学自由、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1994年):“学术自由”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不合理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求知识及研究的自由。

  《学术自由原则》(1985年):“学术自由”是指专业上合格的人士在他们所胜任的学科中自由地调查、讨论、发表或教授他们所认为的真理,而不接受宗教或政治的控制和权威的许可,除非这种控制是职业道德标准,除非这种权威是在有关学科中用来证明真理和结论的合理方法。

  《学术自由与大学法》(1989年):“学术自由”乃是为了对抗宗教、政治、经济等学术以外之势力,对于学术研究与教学之侵害,学术自由之所以能明定于宪法上成为基本权利之一,乃是由于多少大学及大学内之知识分子,持久不懈地奋斗所争取的。

  在法治社会中,作为社会成员特别是学者的一种基本权利,“学术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任何组织、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侵犯的。可见,保障“学术自由”也是基本的法治观念。对于“学术自由”本身,我们已达成共识,今天公开宣称反对“学术自由”的人已经寥寥无几了。然而,在不同的时代、国家、文化背景与情形下,“学术自由”具体有着边界范围或大或小的不同意义。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学术自由”并非意味着学术上的完全自由。

  作为大学的核心理念,从中世纪大学起,“学术自由”就是所有一流大学都孜孜以求并赖以立足的最为宝贵的根基。作为一项学术活动的基本原则,“学术自由”的形成历经数千年。早在古希腊时代,“学术自由”的思想源头就已经出现。苏格拉底提出:“学者必须有权利探索一个问题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中世纪中后期,西方学术逐步走出宗教的阴影,1670年斯宾洛莎提出“探讨的自由”,认为人“根据最高的自然法则为其思想的主人”。他的这一主张在启蒙运动中被广泛接受,经洪堡、施莱尔马赫、费希特等人的宣扬和诠释,日渐成为十九世纪初以后德国大学的核心大学观之一,哈勒大学、格廷根大学等开始将思想自由的原则付诸实践。《法兰克福宪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和普鲁士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由于德国在当时引领着大学的潮流,美国有大批学生赴德国求学,并按德国模式建立和改造大学,学术自由随之输入美国。在中国,传播学术自由思想的主将当推蔡元培,他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在北京大学实行“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

  从“学术自由”观念到立法保障的历史发展过程看,大学对“学术自由”的要求主要针对宗教与国家的审查与干预。洪堡指出,“没有政府,知识工作定会进行得较好”。斯坦福大学校长卡斯帕尔说:“学术自由意味着超脱于政治。”因“学术自由”往往受到学术之外强大势力的影响,卡斯帕尔一语中的地指出,“世界各地的国家及其官僚机构经常会窒息创造性并断绝其新鲜空气”。然而,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警醒的是,正是因为人们过于强调了学术应从政治怀抱中挣脱出来的要求,而忽视了大学内部本身也存在着危害“学术自由”的问题。对此,洪堡指出,知识的自由不但可能受到政府的威胁,而且可能受到来自知识机构本身的威胁;这些机构在他们开始之时即采取了某个特定的观点,然后就急于压制别的观点的兴起。卡斯帕尔也强调,“学术自由”意味着摆脱大学内部要求一律的压力,亦即学术应当从大学内部的各种束缚中挣脱出来,这意味着真正的学术自由必须同时针对大学外部与内部两面。

  为了更好地把握“学术自由”的精神,一些学者对“学术自由”的多种定义所进行的要素提炼工作是有意义的:第一,“学术自由”主要适用于大学的学术活动,包括教学自由、学习自由、研究自由;第二,享有“学术自由”的群体是大学的教师和学生;第三,“学术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者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不受外界(学者所处的环境均可视为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作为一种价值准则,“学术自由”常常被以“国家安全”、“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公共道德”等名义所压倒,从而使“学术自由”权往往屈服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性别平等”、“民族团结”等,并且被“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所吸收。或许正是由于此,英语教师基非(Keefe)因为向学生印发一篇含有对某一脏话起源及内涵之考察的阅读材料而被学校解聘;而像罗素这样著名的人物,也因为提出了似乎涉及宽恕婚外性行为问题的“道德败坏、色情淫秽的学说”而不被允许在纽约城市学院任教。

  就中国情况而言,尽管作为一种价值原则的“学术自由”概念早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移植进来,成为当时大学改革的主导性观念,在大学制度中得以体现,并在针对蒋介石推行的“党化教育”、抗日战争期间流行的“思想统一”等斗争中得到发展,但由于其宪法化的努力一再失败,“学术自由”之权利观念的长期缺乏,终于在“文化大革命”的政治运动中销声匿迹。1978年“真理标准的讨论”开启了“学术自由”昌明的新时代,不过这仅仅是“开启”,甚至至今仍然是在“开启”,因为无论从制度建设还是从观念更新方面来说,“学术自由更加昌明的新时代”都永在前方。

  “政治正确”(无论狭义还是广义上的)向来都是学术自由最大的敌人,二者时常冲突并且经常是剧烈的。“学术自由”倡导学术无禁地,但“政治正确”却生生地为“学术自由”设定了人为的禁区。与此同时,“学术自由”也应当是有限度的一种自由,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对必须忠实于高深学问、科学真理的大学而言,尽可能广泛的“学术自由”是必要的。

  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赫钦斯(Robert M. Hutchins)指出,如果在一所大学里听不到与众不同的意见,或者它默默无闻地隐没于社会环境中,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所大学没有尽到它的职责。为了尽到大学的这种责任以及为了学术能更加繁荣,大学的“学术自由”是永远不能放弃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从大学及其学者自身而言,享受“学术自由”的前提是保护“学术自由”,而最好办法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即限度内进行“学术自由”。任何不珍惜现有“学术自由”的行为都能可导致“学术自由”受到伤害。

  在美国,由于与政治正确冲突,属于“学术自由”范畴的“是否应该给予研究者自由选择课题的研究权利”问题至少曾一度是争议的热点。1976年美国《高等教育年鉴报》(Higher Education Chronicle)登载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教授中,百分之十一的人认为“对智力差异和遗传问题的学术研究是不应该被允许的,因为这项研究从根本上是为支持种族主义观点服务的”,而有百分之十八的人则提议这样的研究“应该被阻止,因为它很容易使种族歧视现象进一步恶化”。时至今天,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依然受到“政治正确”的限制。特别是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大学里的“学术自由”受到保守主义的新威胁。2007年7月,美国社会学学会(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公布的一份报告称,其三分之一的会员感到他们的“学术自由”受到威胁,这比麦卡锡主义盛行的时代的五分之一令人震惊地高出很多。即便是那些获得终身教授职位的大牌学者,他们的“学术自由”也经常受到“政治正确”的威胁。

  “学术自由”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灵魂。即便有时“学术自由”与“政治正确”发生正面冲突,大学、社会与政府也应该宽容学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学术自由”的旗帜在大学里高扬。开“学术自由”之先河的柏林大学的治校思想就是“大学的最主要的原则是尊重自由的学术研究”。西方很多高等教育思想家一再表示,“学术自由”必须成为大学根本的精神支柱。纽曼强调“大学是普遍传授知识的地方,大学就应为传授知识而设,为学术而设”。施瓦兹曼认为“大学是追求知识的学者的团体”。克拉克坚持“大学是学者进行教学、科研和从事社会服务的场所”。中国著名历史学家、曾任华中师范大学校长的章开源曾一语中的地指出,在大学里,“没有学术自由,只能培养庸才,培养不了具有高度创造力的人才”。但令人遗憾的是,中国高等教育研究者或许普遍没有持守“学术自由”,经常被动或主动地屈服于“政治正确”的压力,使高等教育研究陷入人云亦云、替官方背书、毫无新意之境地,根本指导不了高等教育实质性的改革,与此同时,也丧失了在国际高等教育界的影响力与话语权。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高等教育制度经历了几次改革,学术机制经历了无数次调整,但是就“学术自由”原则而言,在绝对不可触犯的“政治正确”这一大前提下,“项目学术”、“审批学术”、“等级学术”的科层化学术体制在官方“繁荣学术”与“争创世界一流大学”的口号中不是被削弱而是被加强了。今天,大学等学术机构确实获得了比过去更多的自主权,然而,实事求是地说,在各种学术机构内部推行的花样迭出的改革中,教师与学生的“学术自由”权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

  马克思指出,人“是自由的存在物”,“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类的特性”;“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包括在广义自由中的学术自由是学术研究者、从业者和学习者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学术是思想的一种形式和载体,“学术自由”是思想自由的一种存在内容和具体体现。密尔指出:“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这个自由若得不到承认,或者若无人不顾禁令而加以力主,那么在人的智性方面并从而也在人的德性方面便有毁灭性的后果。”因而,学术活动主体个人对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的追求,正是对其自身基本权利的必然诉求。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和研究者目前缺失社会责任之堪虞,已经被邻国日本的高等教育研究者敏锐地注意到。被誉为“日本当今高等教育研究第一人”的东京大学金子元久教授就毫不客气地指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敏锐地捕捉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社会现实并公之于世本来是大学教师的天职,但是现在中国的大学教师湮没于物质刺激和竞争之中,没有能够起到这种应有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大学教师被市场经济腐蚀了。这种中国式高等教育发展模式能够持续多久?要不要对这种发展模式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如果要对这种模式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改,什么时候进行修改最为合适?希望中国高等教育问题的研究者对这些问题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角度进行科学的理性探讨。”我想,这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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