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的一次“宪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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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抗战,宪政,讨论,憧憬
  • 发布时间:2011-01-27 16:54
  1943年,对“宪政”问题的一次讨论是在《战干》杂志第二百零四期中“宪政问题特辑”上进行的。《战干》杂志是由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战时工作干部训练团第四团。或称中央战时工作干部训练团第四团(简称“战干四团”)编印的一种内部杂志(封面上印有“请交换”的字样)。

  “战干四团”可以说是黄埔军校的分校(生员毕业、结业证书上盖有“黄埔军校”与“战干四团”两枚印章),团址是借用西安城西南隅前东北大学遗址。团长蒋介石、副团长陈诚、团附蒋鼎文、教育长胡宗南。作为战时的军政教育机构,该团教师队伍聚集了一大批投笔从戎的学者(留学生)。据笔者从1941年在该团担任训育科长的方镇中“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情况估计,该团从1938年组建到1945年8月31日解散的七年历程中,为抗日前线和西北地区培养军队干部、地方干部(专业人才如会计等)起码有四万名。

  《战干》属半月刊,共出版了两百多期。而从笔者仅查寻到其中的四十七册情况,该刊大部分作品反映的是青年学员抗日救亡、精忠报国的心声,以及教官们以“抗日必胜,建国必成”的坚定信念发表的一批有关抗战政治、军事、教育、文化、经济、时事、新闻等的文章,这本刊物的确保存了研究中国抗战军政文化教育的一批珍贵资料。

  《战干》二百零四期的专辑就有:“宪政问题特辑”、“毕业以来特辑”、“学员生论文竞赛”三个栏目,全期发表文章三十八篇,内容非常丰富,其中还有对西北经济建设、农林事业的论述。

  宪政问题讨论是热点,正如在“学员生论文竞赛”中,学生组第一名左克荫、学员组第二名殷自农的同一题目的得奖文章“如何促进宪政的实施”,而两组前三名的六篇论文,也都是围绕着“我理想的新中国”、“我的战后计划”,抒发了对“宪政”的憧憬。

  当然,这次讨论的重头戏是战干四团高级政治教官著文的“宪政问题特辑”:

  吾人对于宪政应有的认识与努力王化岐

  实施宪政的意义杨宗虎

  论宪政气度的养成金礼仁

  宪政的形式与实施宪政的步骤方镇中

  促进宪政之中心思想刘毓文

  宪政与预算连震东

  我国制宪之回顾江世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转载)

  以上参加讨论的七位作者,由于年代久远加之笔者的孤陋寡闻,没有寻得王化岐、杨宗虎、刘毓文的历史踪迹。

  王化岐在“吾人对于宪政应有的认识与努力”中,热切期盼的是“抗战胜利之日,便是民治开始之时”。杨宗虎在“实施宪政的意义”中,指出“实施宪政,是国民革命中最终极和最重要的一个目标,因为宪政时期是国民政府建国工作的完成期,也就是国民革命的告成期”。刘毓文:在“促进宪政之中心思想”中提出其核心为:“一、国民自治之思想;二、自由平等之思想……”

  金礼仁(1903—1968),字鸿图,陕西宁强人,抗战期间在陕西,曾任《阵中日报》总编辑,历任国民政府军委会军训部西北游击干部二期上校政治教官、战时工作干部训练团第四团五期第十五大队训练委员会上校指导小组长。值得注意的是,1929年之后,金礼仁曾追随陈独秀,加入“无产者社”。陈独秀被捕后,金与赵济、蒋仁东等重建“无产者社”。民国二十三年(1934)任南京政府审计部佐理员,主办《中外评论》,发表有关政治学的研究论文,主编《国际政治评论选集》,并多次到狱中探视陈独秀,并用笔名秦镜和化名廖治学、戈振北发表《告陕西青年》、《论两个主要口号》、《陈独秀先生最后十年》等文章,宣传陈独秀的主张。

  金礼仁在“论宪政气度的养成”一文中,执著于中国的“民权政治”信仰。他首先论述了“一、中国民权运动发展的特质;二、中国民权政治的指导原则;三、中国政治上民权气度的缺乏;四、民权气度养成的主要条件;五、具备民权政治的社会基础问题”,全文批判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国历代相传的封建糟粕的“治民”哲学。

  方镇中(1902—1968)河南唐河人,毕业于北京师大附中、就读北京国立法政大学。1926年留法,1932年毕业于巴黎政治学院。1933年曾任香港《工商日报》总编辑。1934—1935年在安徽大学法学院任教授。1935年二度留学日本,抗日前夕回国。1938年2月担任黄埔军校中校政治教官;1939年2月至1945年8月,历任战干四团上校政治教官、训育科长、教务科长、少将政治副总教官等职务。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到国立河南大学任教。方镇中奋战在“战干四团”教学岗位的七年中,曾编印了约七八十万字的“小组讨论结论”作为辅助教材,并提出“抗战必胜,建国必成,重在以身作则藉以收潜移默化之效”的教育思想。

  他在“宪政的形式与实施宪政的步骤”一文中,归纳了实施宪政的六种形式:(一)内阁制又称议会制,(二)总统制,(三)委员制又称行政会议制,(四)苏维埃制,(五)独裁制(变态的民主制),(六)五权制。文中他对“苏维埃制”的诠释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俄国首创此制,以联邦苏维埃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此大会产生联邦执行委员,内分民族、联邦两院,民族院以全国人口为准,推举代表组成;联邦院以各加盟共和国代表组成,两院共负立法之责,另在执行委员下设一人民理事委员会,由人民委员十二人分掌联邦行政。由此可知,苏维埃制是国家立法行政的最高权力,集中于一共同最高之委员会,是以此种制度在形式上看来,称之为委员制亦无不可。”而方镇中在他推崇的“五权制”中赞叹:“此制为总理(孙中山)所独创。总理于清光绪三十二年《民报》纪念节演词所说:‘五权分立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亦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可知五权宪法之理论,实为世界宪法史放一异彩。”

  最后,他在“实施宪政的步骤”中阐明:“……故今日中央政府之急务,一方面在巩固国家之统一。培养人民法制观念,提高国民文化水准,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则绝对遵照总理之建国程序,逐步实施,庶免操之过急,重蹈民国初年之覆辙。良以民主政治既非可以闭门虚构,亦非可以任意抄袭,必须有一适合国情的制度与步骤,方能期其成功。”

  江世义,据胡适先生侄外孙程法德在“我所知道的胡适姻亲”中记载,胡适夫人“江冬秀出生在安徽黄山东麓的旌德县江村……现代知名人士有江朝宗与四博士即江绍铨(亢虎)、江绍原、江世义、江泽涵。”笔者又在网上查到,江世义作为“责任者”曾编写《国防地理新论》一书,由中国政法学会1939年在西安出版。江世义在“我国制宪之回顾”一文中,从“满清时代之伪预立宪、辛亥革命至国会成立、天坛宪法、洪宪称帝、张康复辟、西南护法国会、国民政府成立至筹备国大宪章”,总结了我国近代“制宪”运动历史曲折而坎坷的历程。

  这辑的文章中,特别要提到的是连震东“宪政与预算”。

  连震东为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的父亲。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日历史研究中心披露:“连震东(1904—1986),台籍国民党官员,字定一,台湾台南人,台湾著名学者连横之子。1929年毕业于东京庆应大学,返台从事新闻事业,后赴大陆投于国民党元老张继,积极从事抗日工作,参与抗日战争,历任西安筹委会专门委员、西安中央战时干部训练团政治教官等职。1944年夏,被聘为军委会国际问题研究所第一组主任,研究日本战时经济。日本投降后,返台接收。历任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参事、省参议会秘书长、国大代表、省政府厅长、内政部长,‘今日文化经济协会’理事等职。1976年退休后任‘总统府’国策顾问,参与台湾当局对日政策的设计和决策。”

  对于连震东先生的抗日情怀,不能不从其父连横前辈谈起。2008年,“中广网”北京12月18日刊载消息:《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18日出席了在杭州玛瑙寺举行的连横纪念馆-台湾文化展揭幕典礼并发表讲话》。王毅在讲话中指出:

  连横先生是著名的爱国史学家和文学家,也是台湾近代史上最优秀的学者和诗人之一。在那个江山破碎、国难深重的年代,一批台湾爱国文化志士,为抵制日本殖民统治,保存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在艰难困苦的环境下,进行了不懈努力。连横先生就是其中一位杰出的代表。

  连横先生当年忧怀国土沦陷之痛,铭记“国可灭而史不可灭”的古训,积十年之功,完成了被誉为“传世之作”的《台湾通史》,并与玛瑙寺结下了不解之缘。连横先生深明国家民族大义,1914年毅然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外敌压境的危难关头,鼓励独子回国报效。连横先生的一生,以继存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践行爱国主义为己任,为后人留下了一笔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

  2005年,国民党连战主席首次来大陆进行历史性的和平之旅时,胡锦涛总书记赠送给连主席的礼物,就是连横先生当年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那份珍贵历史记录。这份礼物,凝聚和概括了对连横先生高尚民族情操的充分肯定。

  连震东先生,就是怀着父辈的民族大义,身先士卒,踏上中华民族艰苦卓绝的抗日征程的。陕西省档案馆在战时工作干部训练第四团(简称“战干四团”)编印的《通讯录》的第七页“本团现任教官”一栏,留下了连震东为该团上校教官的历史记载。

  无独有偶,笔者在寻访抗战军政文化教育资料的十余年里,结识了几位当年战干四团的学生。其中,1943年10月入学、学生总队第三大队第三中队的王建同学(现为山东省黄埔军校同学会副会长)在回忆中写道:“我们政治理论课的主任教师是连震东教官。那时,连震东教官正值壮年,身材高挑,经常穿一身退了色的黄布军装。讲课的声音洪亮,深入浅出。讲到抗战形势、日我双方军力部署、战事消长、战争前途等问题,分析得鞭辟入里,引人入胜。当年,连教官浓烈的抗日情怀,以及他朴实、干练、雷厉风行的人格魅力都深得同学们的敬爱。1944年11月,我和战干四团一百多名师生参加中国远征军赴中印缅战场对日作战。出发前,连震东教官和一些台湾籍、朝鲜族学生特为我们壮行送别,大家振臂高呼‘抗战必胜,还我山河!’慷慨激昂、振奋人心的场景刻骨铭心,六十多年过去了,仍不时浮现在我的眼前……”

  六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再重新审视当年连震东教官于1943年11月28日在“宪政问题特辑”中发表的“宪政与预算”一文,依然能感受到他那种深切的忧国忧民意识。文中,他开门见山为民请命,“古今中外因国民反对政府之苛捐杂税,横征暴敛,或要求监督政府之财政,而起革命推翻王朝者,史不绝书”,点出了“宪政与预算”命题的宗旨。为此,他不惜引经据典,列举欧美旧例时谈到“1215年英国所颁布之大宪章”对英国王室“所需之费用”的监督和限制,继之则以“在法国大革命之时,人民最先所感觉者为避免财政上无用之负担一事,为达此目的乃于宪法会议之时首先确定:‘非经国民之代议员所决定之租税均属无效’之原则,在1789年6月10日之律令明确规定:‘决议租税之权利专属于国民之代表机关’,此两事为立宪政治发达史上,人民要求监督国政之显例”,他以此来说明国民对政府财政监督的重要性。

  最后,连震东先生意在阐明国家实施“宪政”的核心问题,他明确指出:“近世人民对于国家之观念,一方面须负纳税之义务,同时他一方面即不能不有监督政府财政之权利,已成一般普通之常识,预算制度及人民对于政府监督财政之制度。”这就是连震东先生倡导的“立宪政体”所涉及的人民在“负纳税之义务”的同时,必须享有“监督政府财政之权利”的这种以宪政为基石、以民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宪政”观。顺此,特将连先生此重要文章予以附录,以誌纪念。

  附:宪政与预算

  连震东

  (一)

  本党第五届十一中全会,关于实施宪政决议说:国民政府于战争结束一年内,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而颁布之,由国民大会决定实行日期。

  主席在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二次大会之开幕训词说:“政府当依此方针,悉力以赴。”又说:“我们抗战胜利之日,即是开始民治之日。”而抗战胜利之日当“不必要到一年……就是延长到一年以后亦未可知,总之,战争结束的期间,无论一年以内,或延到一年以后,而这个时间是很容易过去的”(第五届十一中会“训词”)。我们在这极短期间内当体中央之意,加紧准备宪政之实施。

  考立宪政治与一国之预算有极密切之关系,盖政府以至高无上之权威,向人民征收税款以供国家之需,如果无法律以限制之,则将予取予求,莫知所止。古今中外因国民反对政府之苛捐杂税,横征暴敛,或要求监督政府之财政,而起革命推翻王朝者,史不绝书。如1215年英国所颁布之《大宪章》第十二条规定:“英王对于全国人民不得无故征收或求补助费,遇有征收时,须经全国人民代表会通过,惟以营赎英王本身,其长子列为武士、其长女首次结婚所需之费用为限,其额数须在合理之限度以内。”1787年法国之《民权宣言》第十四条亦规定:“全法人民皆有权利,或由自己或由其代表以核定公共费用之需要,考严其用途,决定其额数以及征收时期等事项。”盖在法国大革命之时,人民最先所感觉者为避免财政上无用之负担一事,为达此目的乃于宪法会议之时首先确定:“非经国民之代议员所决定之租税均属无效”之原则,在1789年6月10日之律令明确规定:“决议租税之权利专属于国民之代表机关”,此两事为立宪政治发达史上,人民要求监督国政之显例。今日文明国家得确立预算制度,我们不能不说是经过多少难关和险越多少路径所得之结果。

  近世人民对于国家之观念,一方面须负纳税之义务,同时他一方面即不能不有监督政府财政之权利,已成一般普通之常识,预算制度及人民对于政府监督财政之制度。在法制修民之国家预算必须由代表人民之机关议决,政府照案执行,毫无自由伸缩之余地,代表人民之议会不仅严格的规定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只可以用费若干,而且详细指定经费之来源,及用途之分配,在如何范围以内的政府可以酌情变通,在如何情形之下政府决不可自由活动,预算不独为人民监督政府之特权,且亦为行政关机统制各级机构之重要方策,所以行政首长亦极盼此种制度之能够见诸实施。

  (二)

  预算程序可分为(一)编制预算(二)议决预算(三)执行预算(四)审查预算是否如法执行四个步骤。

  编制预算之机关,各国向来之成例有(一)由行政独立权的当其局者;(二)行政部及立法部分担其责者。英国及日本均属于行政部而以财政部长或大藏大臣总其成,美国向由行政部及立法部分担编制预算之责,至1921年始制定预算及会计法,一方面设立预算局,直隶于大总统,主持预算之编制。我国现在预算之主管机关为主计处之岁计局,兹将预算法实行细则之规定,将预算程序示之于后。最初由主计处、审计部、财政部向中央最高机关“中央最高机关在抗战前为中央政治会议,在抗战以后为国防最高委员会”提出实行方针后另行全国拟编概算,第二级机关拟编概算送第一级机关,第一级机关拟编概算送财政部及主计处,然后财政部编全国岁入总预算送主计处,主计处即汇编全国岁入岁出总概算送中央最高机关,经中央核定此概算后发交主计处,主计处将第二级机关概算分别通知各该机关,第二、三级机关将拟定预算送达主计处,主计处即编成全国岁入岁出拟定预算,送达行政院,行政院将总预算送达立法院,立法院议决总预算后送国民政府公布。将来宪政实施之后编制预算之程序当与此有异。如照二十五年五月五日所宣布宪法草案,第六十一条:左列事项汇经行政会议议决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之规定,预算案在提出立法院之前须经行政会议之议决,属当然应有之程序,各机关提出于行政会议之预算案当与现行之预算,无大差异,至于由行政院提出预算案于立法院之后即属议决预算之过程,亦即在立宪政治之下预算成立之最重要过程也。

  预算之种类各国并不一致,大约有总预算包括一会计年度岁出入各项目,即关于国家正常职务之预算。有特别预算包含营业性质及其他特别情形之收支,此种特别预算在日本称之为特别会计,名目繁多,不宜于议会政治。有追加预算,即在总预算确定之后,发生在编制或议定总预算之间,不能预想之事变,致使经费或收入所有变动,为适应此种必要而编成之预算。

  (三)

  在立宪国家预算编成之后即须提出于立法部要求其议决,议决预算在两院制之国家,通例下院有先议权,因其为直接代表多数人民之议员所组成,故对于预算全体之利害关系较之上院特别紧切也。

  宪草第六四条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等事项之权,乃当然应有之规定。

  议会在接受预算案之后,应先经何种机关为之审议,用何方法议定之?各国之成例在预算案为提出于正式会议之前须先经预算委员会之审查,而预算审委员会为全院委员制或一部委会制即各国颇不一致。

  议会对于财政之监督权,如严格地加以解释,即经费之各项目均非经议会之议定不可,自为立宪政治之本则。国家既已制定宪法,成立议会,承认政党之行动,即立宪政治之运用当然非期待政党不可,唯议会之行动既为政党所左右,倘一国之政党已达于理想完全之境域,议定预算自无私意存于其间,如一争夺政权为目的,恐难免以议定预算充作刁难政府之工具,因而徒政党之纷争,一方面在国家政治机构之内,自有国家存立一日,即不得进然加以变更者,或妄加改废既可使国家全体蒙受重大损失者,假使预算之议定一任议会之议决,倘因政治上之纷争而对于此种经费加以改变,国家之生存必受其危害,故此种经费非使之立于每年议决之外,而居于独立之地位不可,然则何种经费为国家存利上所不可缺,其改废将使国家蒙受损失乎?此固于国家之位置及特势之变迁有密切之关系,然而(一)维持军备之经费。(二)维持社会安宁秩序所必须之司法警察制度之经费。(三)政府依契约而定之义务如公债之本利,契约上需经数年支付之篇费等均可视为此种经费。故各国对于永久预算即继续费与一年预算皆有详细之规定。永久经费无须于每年会计年度之前经议会之议决。我国现行预算法对于继续经费亦有相当之规定。

  立法部对于岁入之监督在于岁入法规之议定,而不在于预算之议定,本来国家之岁入皆由法律或命令之结果而生,故立法部应就其所由收得岁入之法律之制定或改废加以议决,一旦议决之后,因其法律之结果而编入之岁入预算,自无须加以议决,唯对于岁入是否由法令之结果而得之一点加以审查即可,宪草第一五九条,左列各款事项在中央应经立法院之议决,其以法律得也省区或县市单行规章为之者应经各该机关之议决:(一)税赋捐费、罚金、罚锾;(二)募集公债处分有财产或缔结增加公库负担之契约;(三)公营专卖独占或其它有营利性质事业之设定或取销;(四)专买独占或其它特权之授予或取销,省区及县市政府非经法律特许,不得募集外债或直接利用外资。即是立法部对于岁入监督之规定。

  预算在立宪国家,其重要非他种政事所能比。议会议事时间以预算案占其大部份,行政机关之能否继续维持下去,亦以预算为首,然预算案常因种种意料不到之事变不能维持到底者,亦有编制费时不能在施行以前即能通过立法机关者,为维持行政机关使不至一日中断,乃有种种补救方法,在英国有假执行法之便宜法以避免预算不成立之困难,日美两国则照现年度案施行,我国现行预算法亦规定由立法院编定假预算,对于未经议决一部分经费照现年度施行。

  (四)

  执行预算为行政机关之事,立宪国家能以预算之议定权,付与议会,即岁入不足或发生临时岁出,无论其原因为何,原则上自应提出该年度追加预算而要求议会之议决,但各国议会都有一定会期,在其闭会期间,如因极小事故而召集议会,即不胜其烦,且有因时间紧迫,临时召集议会为事实所不许者,故于此原则之外,特许行政机关以科目之流用,特别预备金之设置,及财政上之紧急处分。唯科目之流用需经财政部长之承认,动用特别预备金及财政上之紧急处分,亦须于年度经过后在提出于议会要求其追认,我国现行预算法对于科目流用,动用预备金及财政上之紧急处分亦各有详细之规定。

  各机关经费如发生剩余之时,除已发生债务之部分得为保留外,均须全部缴回国库归中央统一处分,而不许一任各机关自由处分,亦为各国所采之原则,我国预算法及公库法对于此点亦有规定。

  (五)

  审查预算是否如法执行,可分为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及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其同隶属于行政部之一机关而监督他机关,自难怀其公平,各国概设有独立于行政部之外之会计审查院,使其审查行政部各机关是否依法执行预算,有无违反预算情形,而下判决以明其责任,我国现行决算法规定各机关之决算递送至主计处,由主计厅汇编总决算送审计部,审计部核定完后即送监察院转呈国民政府公布。

  议会对于施行后之预算加以监督之时,其所根据者为行政部之决算与会计检查院之审查报告。议会如认为决算有不当之处,即违反预算或法定之时,当如何处置,各国对于此点似均无明确之规定,然为达立法监督之目的,当然可以弹劾支付命令官或促其去职,或责问内阁全体之责任,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均为议会之权能,故立法监督之效果,须视立宪政治发达之程度如何而有其差异。

  宪草第八七条规定监察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监察之最高机关,掌理弹劾,惩戒审计,对于国民大会负其责任,似系依司法监督于立法监督之性质。

  以上仅略述宪政与预算之关系而已,至于他日在议定预算与监督财政之时运用宪法之妙,即有待于全体国民之努力,正如主席在此次国参会之训词所说:“即不可苟节从事,亦不可拘泥因循也。”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九四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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