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融合对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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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内外贸一体化,规制融合,区域贸易协定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25-04-05 11:02
欧阳小婷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文章在理论层面分析了规制融合对中国企业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影响及可能的传导途径。研究发现,中国与伙伴国规制融合程度的提高可能有利于促进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降低额外监管负担和提高企业生产率实现的。文章的研究结论于新发展格局下,助力企业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而推动“双循环”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内外贸一体化;规制融合;区域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F274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内外贸一体化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环境恶化致使外部需求收缩,越来越多的企业转向内外贸一体化以应对市场风险和拓展发展空间。然而,中国内外贸一体化进程的推进阻力重重。一方面,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标准、检验检疫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差异显著,阻碍了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自由转化。另一方面,中国内外贸企业经营指向相对分割,长期存在“重外轻内”现象。企业开展内外贸业务面临着税收政策与结算模式不同、标准认证体系不同、业务模式不同、监管标准与执行不同等困境。因此,如何帮助企业破除在国内外市场转换的诸多障碍,成为当前推动内外贸一体化进程的关键问题。为此,2023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强调促进规则制度衔接融合,涵盖监管体制、质量标准、检验检疫和认证认可等方面。国际经贸规则不断演变,呈现出从市场准入向规制融合转变的区域贸易协定(RTA)。RTAs 聚焦边境后措施与规制融合类“深度”一体化条款,通过积极对接和融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协调各成员国国内监管政策,降低贸易成本、缩短制度距离,降低监管差异的贸易抑制效应。目前,中国已签署生效23 个RTAs(包括5 个升级协定)。那么,RTAs 中规制融合相关条款的签署能否在微观层面上促进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的发展?
这是本文旨在回答的问题。
与规制融合密切相关的文献主要探讨了监管异质性的贸易抑制效应,并发现在RTAs 中缔结相关规则会产生促进规制融合。因为这类规则不仅为双方贸易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还会对成员国国内监管政策产生溢出效应,促使区域内相关政策达到协调和趋同,进而削弱监管分歧的不利影响,产生显著的规制融合效应。与内外贸一体化相关的研究主要分析了企业内外销的影响因素以及内外销耦合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出口和内销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企业内外销决策会受到融资约束、生产率、国内商业环境、外需冲击、电商平台的应用[4] 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国内市场对出口企业具备“避风港”和“蓄水池”的双重战略性作用,内外销良性互动能够促进企业价值链升级,提高企业出口韧性,也是促进“双循环”的必然要求。然而,内外循环阻滞的难题依然存在。
二、规制融合对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的影响分析
(一)概念界定
1. 规制融合
规制融合并无统一的概念规定,往往与良好监管实践挂钩,被看作主要集中于国内行政背景和程序,在监管、标准或法规程序或实质上的改变。
本文将规制融合定义为:基于国内行政背景和程序,在设计、颁布、执行和审查过程中采取良好的监管措施,如标准认证的协调或互认,监管、法规之间的衔接等,以更好地在实现国内政策目标的过程中促进各国之间的监管合作。
2. 内外贸一体化
目前,学界主要从政府管理体制、企业经营、营商环境的一体化和开放平台建设四方面对内外贸一体化的基本内涵进行界定,认为四者良性互动是内外贸一体化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内外贸一体化内涵强调相互适应与相互对接,允许企业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自主选择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
(二)规制融合对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的影响分析
1. 规制融合对内外贸一体化的影响
内外贸市场规制差别阻碍了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增加了交易成本,包括收集和处理目的地市场可能与本国要求不同的信息成本、遵守条例的成本和合格评定费用。这种差异本质在于不同经济体内部监管目标各有侧重,而签署RTA 规制融合相关条款是缩小不同政府国内监管差异的重要方式。RTA中相关规则会对国内立法产生溢出效应,促使区域内成员国内部政策趋同。同时,缔结RTA 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透明、可信的制度保障,当缔约经济体违背承诺时,会招致声誉损失或国内政策实施的长期成本增加。事实上,全面深入的贸易协定旨在提供监管趋同,协调和相互承认各国之间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估。通过简化监管要求、提供国外产品的可靠信息、技术合作、分享关于制定标准或监管办法的信息,甚至联合制定标准和法规等规则,深度贸易协定可以促进更广泛的贸易自由化。因此,通过在RTA 中纳入更多规制融合相关条款,如“是否鼓励缔约方在制定新标准时考虑其他缔约方的标准”“各方是否参考国际标准”“是否具体提及对方监管机构参与标准制定”“是否提及参与国际或区域认证机构的协调”等在标准、监管和检验认证诸多方面,促进国内规制与国际先进规制的衔接融合,为企业创造更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的发展。
2. 规制融合降低额外监管负担的效应
企业内外贸融合发展的阻力主要来源于不同市场间的监管差异。进出口国之间国内规制的增加、规制差异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进入不同市场面临的额外监管负担。规制融合通过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检验和认证程序等协调互认,简化海关程序,以缓解企业额外监管负担。第一,规制融合通过协调标准和法规,提高透明度,促进监管、海关等信息交换共享,降低了信息收集成本。第二,规制融合通过互认协议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认证标准、检验结果和机构等互认,减少企业进入不同市场重复测试和认证的环节,以及通过简化合规程序降低企业调整成本。第三,规制融合通过简化海关程序和协调不同国家的海关监管要求,促进电子化通关系统的建设,减少货物通关时间和成本,提高通关效率。第四,规制融合通过统一市场准入规则,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通过降低企业进入不同市场的额外监管负担,规制融合促进企业内外贸一体化转型,且有利于企业将更多资金用于开发新的市场和技术创新,增强已经开展内外贸一体化企业的竞争优势。
3. 规制融合提高企业生产率的效应
现有研究发现监管分歧会抑制企业技术创新,降低生产率。规制融合通过推动技术标准的统一和协调,进而促进先进技术在区域内的扩散。企业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知识外溢效应”和“干中学”效应,提高生产效率。同时,统一的规制要求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流程,可能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带动生产率提升。此外,规制融合通过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区域一体化,扩大企业贸易市场规模。一方面,这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提高生产率。另一方面,市场规模扩大也可能促使竞争加剧,迫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生产率的提高能够使企业以更低的成本生产更高质量的产品,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生产率提升也能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经营。
4. 规制融合对内外贸一体化的异质性分析
第一,就企业出口目的国而言,收入水平更高的目的国市场规模更大,消费需求更高,贸易政策和环保政策、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标准更为严格,对企业内外贸一体化要求更高。同时,这类国家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也更强,会通过“知识溢出效应”和“干中学”效应为企业带来新的竞争优势。因此,中国与这类国家实现边贸后的规制融合,可能对企业的内外贸一体化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第二,就企业而言,其所有制、贸易方式和所处地区不同都可能影响内外贸一体化进程。首先,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政府资金、政策支持力度、经营管理灵活性和市场竞争压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可能影响企业内外贸一体化转型需求。非国有企业具备相对灵活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机制,有助于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变化,同时,非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更大,因此可能会尽可能利用规制融合带来的广阔市场和商业机会,从而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转型。其次,一般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空间、调动国内外市场资源的能力存在差异,因此,其内外贸一体化水平也可能受到规制融合不同程度的影响。加工贸易企业原材料市场和产品市场均在国外,自身产品附加值偏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受限。即使转向国内市场,由于核心技术缺乏、销售渠道不足、自主品牌缺失以及国内竞争激烈等内外因素束缚,难以顺利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因此,相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贸易企业的内外贸一体化水平可能能在规制融合中得到显著提升。最后,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内陆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程度、贸易开放程度、营商环境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可能通过影响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影响内外贸一体化的决策。具体来说,东部地区的市场便利化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贸易开放度都显著优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其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可能更能在规制融合的作用下得到更快提升。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理论层面表明规制融合可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并且初步分析可能通过降低额外监管负担和提高生产率为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破除困境。本文研究结论为新发展格局下推动企业内外贸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以下政策启示:积极推动签订和落实高水平RTA,注重规制融合条款的设计与实施。第一,积极推进在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技术标准等方面达成协调一致;第二,促进认证、检验结果、资质及数据格式等在不同市场、机构之间的互认,简化合规程序和成本。第三,加强与缔约国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合作,协调海关监管要求,简化海关程序,促进贸易规则的协调与融合,实现市场准入规则的统一,降低企业内外贸一体化门槛。此外,政府可以牵头组织国际商务洽谈会、展销会、国际论坛等活动,拓展企业业务渠道和增加商业机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根据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鼓励企业进行核心技术创新以生产高质量产品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助力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拓电商销售渠道;完善道路、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企业贸易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 党修宇, 殷凤. 数据规制政策差异与服务业价值链关联[J]. 国际贸易问题,2024(02):17-33.
[2] 叶宁华, 张伯伟. 企业异质性与国内市场进入——来自中国出口企业的微观证据[J]. 经济学动态,2017(09):84-95.
[3] 戴觅, 茅锐. 外需冲击、企业出口与内销: 金融危机时期的经验证据[J]. 世界经济,2015,38(01):81-104.
[4] 吕越, 洪俊杰, 陈泳昌, 等. 双重电商平台出口的规模效应与中间品效应——兼论新发展格局下两个市场的利用[J]. 经济研究,2022,57(08):137-153.
[5] 魏浩, 涂悦. 外部需求变化与中国企业出口市场调整[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3,40(11):28-50.
责编:杨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