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 来源:国企管理
  • 关键字: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 发布时间:2025-04-18 11:32

  综合报道/本刊主笔 陈尘

  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作为首次由国家层面出台的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重磅文件,此次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分八部分提出了25条措施,包括明确基金定位、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类基金、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等。

  专家表示,《指导意见》围绕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明确具体举措,对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未来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发展壮大耐心资本

  耐心资本是一种专注于长期投资的资本形式,不以追求短期收益为首要目标,而更重视长期回报的项目或投资活动,通常较少受到市场短期波动干扰,是对资本回报有较长期限展望且对风险有较高承受力的资本。

  “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自2024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及“耐心资本”以来,在政策实践上,耐心资本已成为国家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的重要抓手,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力量。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各级政府共成立1627只政府投资基金,自身规模累计达3.35万亿元。

  《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中明确了具体举措:一是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二是积极引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壮大耐心资本;三是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四是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提振市场投资信心。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

  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根据《指导意见》,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有助于提振市场投资信心。

  “近年来,我国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不断延长,已由过去的7~8年逐渐延长至10年以上,目的是作为耐心资本为产业发展提供长期支持”,相关研究机构认为,在此背景下,政府投资基金同样需要寻找适配的长期资金作为募资对象,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具有跨期投资的资金与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天然契合,是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关键力量。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是《指导意见》的另一大看点。

  《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建立健全容错机制,有助于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突出问题。

  有专家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侧重长期考核和整体评价、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等多项举措,从顶层制度层面为基金及管理机构“松绑”,将促进基金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投资效率。

  针对近一段时间一些政府投资基金扎堆热门赛道、部分县区大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问题,《指导意见》也提出了多项措施,进行了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基金要找准定位,合理统筹基金布局,防止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包括了优化产业投资类基金功能、鼓励国家级基金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等。

  优化基金退出机制

  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对实现资金循环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退出难问题日益凸显。在具体实践中,政府投资基金在退出过程中存在“退出渠道有限、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难点、堵点。而基金到期无法退出,会影响“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的形成。

  对此,《指导意见》提出了规范基金退出管理,拓宽基金退出渠道,完善基金退出机制三方面举措。

  在规范基金退出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在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在完善基金退出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政府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评估体系,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

  有专家建议,政府投资基金兼具政策属性和市场化属性,未来还应着力构建政府投资基金的多元化退出通道,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激励长期资本投入。

  编辑/王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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