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价格调整需慎之又慎

  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新进展(以下简称《进展》),从其中披露的文件出台下发的数量、密度,特别是某些资源类产品价格上升的幅度来看,有关方面推动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愿望不可谓不强,决心不可谓不大,进展不可谓不快。

  但是,在能源资源类带有一定公共产品色彩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手段顶多是优化经济机体运行的药料之一,尚需其他有效成分及辅料来中和药性、搭配成方,方能在将毒副作用降到最低的前提下,真正实现“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首先,不能无视刚性需求来调价格。《进展》中述及水价调整,称“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调价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有的是为了缓解供水企业生产经营亏损,有的则是为筹集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原因固然各异,本质却只一条:涨价。《进展》的表述大有“英雄不问出处,涨价即是道理”的况味。

  然而,用水之中相当部分是老百姓最低层次的基本需求,其需求之刚性决定了用量不会因为价格的涨跌而消长。如果无视刚性需求、不作结构上的区分,遽然祭出涨价的“法宝”,势必违背基本用水作为公共物品供给的初衷,降低最广大而又最脆弱部分民众的生活质量。更严重的是,涨价加之于刚性需求之上,还可能推高全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成本,埋下通货膨胀的隐患。鉴此,《进展》在公布用水价格涨幅的业绩之外,更应披露相关用水量变化的情况,以便甄别价格调整的真实效果。

  其次,不能隐藏真实成本来调价格。价格调整的一条重要现实理由是相关企业的亏损。有资料显示,河南省18家地市级自来水公司中7家负债率超过70%,实际上资不抵债应当破产。备受质疑的是这些应当破产之企业员工的高福利。对于垄断企业而言,亏损或是盈利只在一念之间,关键在于作为公共服务企业,其成本又处于不公开状态,这为“实际利润转移造成账面亏损”留下了内部人士的操作空间和外部民众的想象空间。

  《进展》中谈到“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切实加强对供水定价成本的审核”,立意虽好,但落足于“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不啻与虎谋皮,难以操作。如何设计一套程序激励相关企业公示真实成本,是上调价格之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第三,不能脱离技术进步来调价格。上调价格的最终目的是促进资源保护、实现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但如果没有技术进步作为物质保障,价格变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理论上看,增加资源和能源上的成本,企业会更多采取节能或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就全社会而言,可能引导社会资源由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行业向环保高效的绿色行业优化配置。然而,即便是大力鼓吹绿色全球化的托马斯.弗里德曼,也不得不承认“真正意义上的能源创新非常困难”。而在缺乏技术进步支撑的前提下,用价格强行推进西方国家宣讲的低碳经济社会,最终可能沦于“低碳不经济”的险地。

  同样,我们还不能罔顾宏观经济形势来调价格。自2008年末起,我国开始了新一轮信贷扩张,货币当局急剧放大货币供应,广义货币增长从2008年11月的18%上升至2009年6月份的28%。同时,银行间市场利率也骤然降低,2009年上半年银行间加权平均隔夜利率低于1%。

  经验表明,货币扩张之后首先是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上涨以致出现资产价格泡沫,继而通过“财富效应”等渠道向实体经济传导。如不能有效遏制或疏导,可能爆发通货膨胀,最终将资产价格和实体经济推向危机的深渊。股市方面,自2008年10月至今,上证指数上涨了100%。房地产市场方面,2009年上半年各地住宅成交价格在持续一段小幅增长后,自第二季度加速上涨。各城市上半年的月均成交量都大幅超过2008年水平,与2007年历史高位相比,也普遍逼近甚至已经超越。

  种种迹象显示,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处于资产价格泡沫可能向实体经济传导的微妙阶段,此时与基本社会运行成本密切相关的资源能源价格如果再行上调,可能成为将资产价格泡沫“接引”向实体经济的触发器。当此之时的决策,不可不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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