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中的法律角色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 关键字:信用卡,中国银行,保险
  • 发布时间:2011-12-01 10:30
  目前,刷卡消费的返点成了国内信用卡发卡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据央行8月8日发布的《2011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末,中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2.57亿张。

  这意味着,我国人均持卡已达0.2张,同比增长24.3%。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相比国外寅吃卯粮的超前消费观念,在储蓄率高、不愿借钱消费的现实国情下,信用卡市场能做到这一数字,实属不易。

  不过,围绕信用卡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趋复杂。

  民事纠纷

  日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信用卡案件中,持卡人已被证实卡属盗刷,但他仍被银行一纸民事追赔诉状,告上法庭。

  西城法院民三庭庭长王珊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信用卡民事纠纷多发生在银行与持卡人间。

  谁该为盗刷损失买单?王珊说,持卡人有无过错,是银行索赔持卡人案中的主要裁决依据,“比如信用卡有无设置密码,盗刷发生在挂失前,还是挂失后”。

  而据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何颖介绍,由于信用卡合同中抗辩切断条款的存在,切断了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因非真实授权消费,而起诉发卡机构和银行的可能性。

  据《银行卡管理条例》,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受理的个人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是以POS机特约商户为被告的原因。”何颖认为,1999年的《银行卡管理条例》规则已严重滞后。

  根据对全球最大中文法律信息数据库“北大法意”1995年至2007年间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统计,何颖发现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上有高度共识:支持原告持卡人请求的判决比例高达80%;同时,在这些特约商户败诉案中亦有高达90%的上诉率。“可以想象此类案件存在的审理困境和问题。”

  回至银行起诉持卡人纠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告诉本刊记者,法官还可根据信用卡行业的商事习惯或惯例做出裁决。

  商事习惯是指人们在商业活动中长期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商业例规与习俗惯例。

  针对凭签名消费的信用卡,国内已有银行推出失卡保障计划,比如在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伪冒交易损失,持卡人可向信用卡银行申请补偿。

  本刊记者就境内信用卡失卡保障计划,分别咨询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5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其中招行和光大两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说已开设该服务。

  “这种失卡保障计划是兼顾持卡人和银行长久利益的做法。我主张推广。”刘俊海对《瞭望东方周刊》说,一旦推广成为全行业商事习惯,那么在今后类似民事纠纷中,即使特定银行没有提供失卡保障约定,法官也可以参造商事习惯进行裁决。

  刑事欺诈

  目前发生的盗刷信用卡案件,还往往与非法套现相结合。

  据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副庭长徐丽文介绍,近年西城区法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呈现出犯罪人员构成复杂,以及案件向国际化、集团化、专业化发展的趋势。

  “以前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无固定收入或低收入的被告人较多。”徐丽文称,但在近期案件里,被告人的身份不仅有外企职员、科研单位技术人员,亦有私企老板和名品店店长等高收入人员,有的还在国外受过计算机专业高等教育。

  例如之前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伪造境外信用卡用于非法套现的案件,就是一起新类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该案系境内外相互勾结的团伙犯罪,犯罪分子间分工明确、流水作业,并按不同比例从犯罪所得款项中提取“费用”。

  其中,先由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网络发出“可提供POS机用于套现”信息,寻找有资金需求的信用卡持卡人。

  另外三人与其联系,提出使用境外信用卡套现的要求,并明确告知是“白色磁条卡”,即伪造的信用卡。

  这三人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了大量信用卡身份信息,利用读卡器将信息读入空白磁条卡中,伪造了数张境外信用卡。

  最后,提供套现信息的二人与北京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作。后者将本公司申领的POS机开通境外卡业务后,交与前者。

  其后,这6人先后在京津两地连续刷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成功套现60余万元,另80余万元被银行拒付。

  购买信用卡信息、制作伪卡、商户提供POS机刷卡、向银行套现,在这一信用卡诈骗的犯罪链条中,“据被告人供述,伪卡制作技术非常简单,关键环节在于获取真实的信用卡信息。”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助理审判员程杰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刑法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刑事犯罪论处。

  程杰告诉本刊记者,仍以王辉案为例,尽管组织者、伪卡制造者、提供POS机者均已归案,但对犯罪链条的上线---贩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从套现金额中提取高比例费用的“网络卖家”,以现有侦查手段和资源尚难以查处。

  追缴赃款方面,“由于案发前涉案赃款已被转移和伙分,追赃退赃工作几乎无法开展,犯罪分子也无力退赔。”此外,程杰称,中方银行也面临境外发卡行在追索期内的追偿。

  光大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刘瑜晓日前在参加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相关研讨时曾表示,根据其银行掌握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发现,此类犯罪开始由发达城市向经济落后城市转移。

  整体而言,《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0)》显示,自2008年起,信用卡欺诈损失率降幅已连续两年超过50%。

  跑马圈地风险

  在中国信用卡迅速普及的另一面是信用卡坏账持续增加。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0)》,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9.29亿元,同比增长36.0%。

  郭田勇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6至2007年时,我国信用卡不良率尚在1%左右,而2008、2009两年间,已在3%左右徘徊。

  根据报告,2011年第二季度信用卡不良率仍维持这一比率。但“据我所知,现在有的银行信用卡不良率在3%至4%之间。”郭田勇说。

  《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0)》认为,中国信用卡产业“未偿信贷及损失透支”、“欺诈风险”、“信用风险”等三大风险数据显示,2010年二季度以来信用卡风险管理获得收效。

  尽管低于国际信用卡不良率5%的警戒线,但种种数据及现象表明,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过后,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仍不能懈怠。

  200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对银行的发卡行为及风险控制等提出具体要求。

  郭田勇此前表示,导致信用卡坏账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是前几年银行发卡环节管理不严,各家都在“跑马圈地”;其二,不排除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一些人收入能力出现问题;其三,刷卡环节也存在不规范行为,比如利用POS机、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套现。

  在北京发生的一起案例中,一位市民先后撅掉了儿子的7张信用卡,多次找到银行,请求不要再给儿子办信用卡。但是儿子仍然办了信用卡并透支,最后因无法还款,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

  在法庭上,父亲坚持给儿子做无罪辩护:“银行是在纵容犯罪,明知道持卡人在进行诈骗,你还用实际行动去帮助他,难道不是共犯么?”

  2006年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汇丰银行做工作考察时,听到苏格兰皇家银行反复讲着同一个案例:一个失业的人得了30多张信用卡,这人就拿来套现,买了房子还不起贷,最后自杀。苏格兰皇家银行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怎么样把适当的卡卖给适当的客户,我们银行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杨再平说。

  据《上海金融报》报道,中国所有银行核发出的信用卡,激活率未超过40%,但每张卡的成本却高达100元。

  据郭田勇介绍,信用卡收入主要来源有三。其一,是收取年费;其二,循环利息收入;第三扣率,即商家刷卡后银行获得的税收。

  郭田勇说,国内银行业在信用卡方面的竞争已至白热化,各银行纷纷推出刷卡免年费甚至直接免年费活动;对比国外信用卡循环利息上70%到80%的收入占比,由于我国使用信用卡多并非出于缺钱借贷目的,因银行该项上收入只占总收入的30%至40%。目前,刷卡消费的返点成了国内信用卡发卡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据本刊记者了解,由于坏账持续上升,近两年来,各大银行已加大对使用POS机的授信商户审核和监管力度。

  王珊告诉本刊记者,在其所在庭审理的信用卡商事案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很多。“尽管判决书上原告银行胜诉,但执行上会比较困难。”

  呆坏账核销成为事实上各银行化解信用卡经营风险损失的主要渠道。为合理转嫁银行风险,亦有保险公司推出信用卡保险服务,针对因持卡人或因其他原因给银行信用卡部造成无法追偿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但目前保险公司普遍担心出现承保越多、赔付越多情况,并不敢大规模推广。据《中国保险报》2010年底报道,全国数十家信用卡发卡行之中,只有广发行、招行两家推出“信用卡保险”。

  “信用卡发行要上规模,也要精耕细作。”郭田勇表示。

  《望东方周刊》记者 莫静清|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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