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仲裁

  2011年7月20日,寂静的佘山突然出现了近百名携“长枪短炮”的记者,打破了上海西郊这片高尚住宅区的秩序。

  巴西游泳运动员西埃洛的兴奋剂案,将于该日此地受审。这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中国境内审理的第一案,意义非凡。

  “CAS作出的所有决定都具有世界意义,此案意义不止决定本身。”律师吴玮表示。他亦是一名CAS的仲裁员。

  贴身看CAS

  时值上海游泳世锦赛的举办期间,吴玮接到CAS秘书长马修的紧急邮件,请他协助协调在上海就地审理西埃洛案。

  赛程紧密不等人,西埃洛亟需一个定论来确定能否继续参加世游赛。

  CAS对听证场地有高而严的要求,比如,有同步的可视电话系统,确保在场的每个声音都被记录,每个图像都被捕捉。上海政法学院恰有一个联合国标准的训练学生的报告厅,因为其在体育法学领域的研究又与CAS相熟,便获得了这“第一案”的定址委任。

  庭审当天整个下午,谭小勇都处在神经紧绷的状态。他是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的主任,这次任务是会务接待和站岗。来了不下百名记者,外籍居多,尤其巴西媒体,西埃洛有“巴西刘翔”之称,人气很旺。一名美联社记者已经进门了半个身子,谭教授敏捷地将他提溜了出来。

  听证会全程闭门进行,无关人员不可以旁听。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案情不予公开。外界能看到的就是“A/2495/2496/2497”的案件编号,以及仲裁结果。现场人员多看到的是,5个小时听证之后,西埃洛那张迎着夕阳余晖的轻松的脸。

  另一处让专研于体育仲裁的专家们耳目一新的是仲裁员们的职业范儿。

  广东商学院体育部教师徐梅煌这样描述我国的体育仲裁员:开庭迟到,接打电话;有的明知不能付出办案所需要时间和精力,仍然接受选定,因本人时间与案件进程发生冲突,致使审理一再改期。

  该案顺利裁决对于正在申请CAS上海听证中心落户的上海市体育局,加分不少,之后申请进程大大加快;上海政法学院参与进来,其提出的大部分运行设想和机构设置的意见被采纳。CAS上海听证中心设协调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发展研究部和咨询委员会三个部门,谭小勇负责的体育法学研究中心承担发展研究部的工作。

  5天后,西埃洛如期参加男子50米蝶泳项目并夺冠,在泳池中振臂击水,任眼泪飞。是CAS为他卸下了禁赛之镣,最主要的,是“及时”。

  CAS审案的风格在西埃洛案中体现明显:

  一快。运动员短暂的职业生涯禁不起拖,进入大赛日程更等不起。陶景洲回忆他参加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效率时说,每位特别仲裁员都要 24 小时待命,都配备了专用电话,电话一响就证明有案子来了,一般两三个小时之内要组庭,仲裁的结果立即生效。

  二专。在选择仲裁员时,体育项目的专业性及专家的地域性都在考虑,为了节约时间,3名仲裁员皆由主席指定,在一般的商事仲裁中,基本上是一方指定一个仲裁员,对方指定一个仲裁员,然后仲裁员一起指定一个仲裁员,或者是仲裁机构的主席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三廉。费用低廉,一般不超2万瑞士法郎,且可申请法律援助。奥运会期间的仲裁是免费的。

  踏空中的中国体育仲裁

  这条快、好、省的路却没有在中国体育界物尽其用。

  伦敦奥运会上,中国女羽队员于洋、王晓理因为消极比赛被取消参赛资格。这是一个合法不合理的行为,目的是为了避免与队友提前相遇,从而会师决赛。场面太过难看,招致现场观众起哄,但未僭越规则,只是钻了规则漏洞。

  “临时仲裁庭已经做好了李永波的队员来上诉的准备,而且她们胜面很大。”CAS伦敦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一名仲裁员说,“但是,她们默默地离开了。”

  就在本届奥运会揭幕前,欧洲独立律师卢卡斯致电吴玮,请他向中国奥委会转达一条信息:有案子可以找卢卡斯。吴玮与中国奥委会法律部、体育总局法规司取得了联系,得到的答复是:我们处理奥运会纠纷的基本基调是别惹事,考虑政治影响。

  吴玮认为这个考虑不无道理,有些纠纷发生,如兴奋剂,参与进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但是,“这次退赛风波,我们完全是有权利的,连仲裁委的人都不理解,你们为什么不上诉?中国作为体育大国,应该大方使用权利。不用反而招致误解,引发更多负面报道,即使输掉官司,CAS是独立做判断的,不会影响与国际羽联的关系。”

  许多体育界人士,包括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甚至不知仲裁院的存在。

  谭小勇每次参加体育法学研讨会,都会遭遇一个尴尬:好多案例摆了出来,没有一例是中国的。

  但是,中国从来不乏成为案例的素材,且越来越多。只是它们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法院、或私了、或体制内处理、或者不了了之。“凤铝案”是一个典型案例。2008年9月,CBA联席会议决定用投票选举方式确定升级名额,NBL(CBA次级联赛)联赛冠军广东凤铝只得到1票,首轮就被淘汰,两轮得票均最高的亚军天津荣程晋级。

  凤铝经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诉无果后,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篮球协会,法院不予受理,凤铝愤而退出中国篮球联赛。同年10月,武汉光谷因为足协“不公正”的处罚,退出中超。沉浸在奥运余温中的中国体坛泛起乍暖还寒的凉意。

  在CAS的判例中,像凤铝、光谷这样“民告官”的案子比比皆是,中国还欠缺体育仲裁这条路。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第33条中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还没有“另行规定”。《体育法》指了一条路,这条路是没有修完的“断头路”。

  我国体育社团事实上仍然垄断着体育纠纷裁决权,在比赛过程中为了解决出现的体育纠纷,找来一些行政官员、学者、专家、资深裁判和教练充任“仲裁员”。社团内部的仲裁程序,不公开、不规范、不统一。

  “我国的体育仲裁机制在10年内难以完成。”谭小勇估计。他的思路是先将社团内部仲裁资源统一、整合、规范,待时机成熟后走向外部,“时机成熟”指的是《体育法》修改,“如果体育法不修改的话,第33条也不可能落实”。

  整理内部仲裁的最好模板就是CAS。

  聪明不补信义

  相较于体制内的体育社团,体制外的俱乐部与体育仲裁的接触更多,尤以职业化程度最高的足球为甚。

  所有的足球俱乐部都遭遇过劳资纠纷,天津泰达赔偿马特拉齐案、上海申花赔偿佩特科维奇案等,都引起过国际关注。

  俱乐部管理者在吃堑中长智,但也变得“过度灵活”。申花足球俱乐部是官司缠身较多的,今年6月刚被国际足联判决赔偿外援奥佩尔所有欠薪的150%、总计18万欧元,目前又陷入拖欠阿内尔卡、德罗巴薪水的风波。

  其投资人朱骏就以擅长“设计”合同闻名,比如,在发赢球奖金的时候,会让球员写下收据——“收到薪水X万元”,到了年底,朱骏让财务部把这些收讫集起来,来抵充他们高额的年薪;2009赛季,球员李玮峰在踢进4球再差1球就拿到10万元赢球奖金的时候,却被雪藏;球员孙吉更揭露过申花在搞阴阳合同,教练员吴金贵则抱怨在合同上签字后,正式合同被朱骏找借口收走。

  在迷宫般的合同条款中留下暗道,借以在官司中脱身,这种做法未必骗得过CAS。通过梳理CAS判例,可以发现:在常判的两类案中,对兴奋剂,从严,所以很少有就兴奋剂案上诉的运动员;对于劳动合同纠纷,倾向于保护运动员的个人利益。比如,按照规定,3个月不发放工资,运动员就可以与俱乐部解除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两个月甚至是两个月内不足额发放,运动员就获得自由及赔偿。

  沪上一名体育评论员说:“从CAS从严处理俱乐部的欠薪案的态度来看,聪明不补信义,耍聪明是没用的,真正的聪明是play by rules(按规则玩),而不是play rules(玩规则)。”

  然而,这不意味着律师的技巧可以小觑。巴西著名体育律师马科斯·莫塔在援引自己的成功案例时,最喜欢用佩特科维奇案。2006年,国有化时代的申花被CAS判决赔偿佩特100万美元,这在当时引发了一场国有资产流失谁负责的大讨论。本刊记者就该案采访了莫塔,他印象最深的是当时申花对于CAS规则的茫然,甚至不知CAS判决已是终审判决。

  而被称为中国运动员国际体育仲裁胜诉第一案的佟文案,亦是律师起了关键作用。2009年,柔道运动员佟文的A瓶尿样被查出含兴奋剂成分,在听取了中国柔道协会的建议后,她撤回了对B瓶尿样的检测申请,而国际柔联在没有通知佟文的情况下,对B瓶尿样进行了检测,结果仍为阳性,国际柔联据此对她做出处罚。佟文上诉至CAS,称国际柔联违反了“尿样检测时运动员或代理人必须在场”的规定,CAS据此支持了佟文。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师宋彬龄评论称:“佟文胜诉的原因在于她成功地利用了兴奋剂检验程序的漏洞,若非请到‘高明’律师相助,就很难把握到案件的漏洞,而这样的‘高明’律师国内却少有,佟文案是由欧洲的律师团来代理的。”

  吴玮表示,在对CAS的长期参与中,各国律师已经形成分工,比如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巴西偏重足球领域里的仲裁,法国偏重知识产权等等。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学研究中心秘书长向会英告诉本刊记者,CAS落户中国产生的另一个影响将是推动体育法领域里律师的成长。

  余2/3理想

  CAS在创建初设置了3个目标:设立一个体育领域的高等法院;创立全球体育法;创造一个具有灵活程序并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体育争端的争端解决系统。

  第3个目标已经实现,前两个目标在CAS准司法化的进程中,趋势业已确立,中国从现在起进入这个系统,并不会因为在第3个目标上的落后而错过。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教师姜熙向本刊记者解释,国际体育法的基础不是来自主权国家间的条约,而是来自许多机构之间的国际协议,从国家法立场看,并不具有法律的性质,也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违法处罚方式也主要是资格罚和罚金,如取消比赛成绩、禁赛、临时停赛等。

  沪上足球俱乐部的一名官员这样向本刊记者谈他对CAS裁决的理解:“只要你还想在这个圈子里玩,就要服从它的判决,哪天你不想玩儿了,不听它的,它也不能拿你怎样。”

  事实上“想玩儿”的越来越多,CAS的管辖权被所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接受,包括影响力可与国际奥委会抗衡的国际足联、自成体系的NBA。

  各国际体育联合会一方面在争取创建体育领域监管的民间“司法”区,排斥国家司法监督,国家司法也愿意将这部分自治权让渡给体育联合会,另一方面体育联合会又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CAS,运动员参加体育协会组织的比赛或者签署报名表视为接受仲裁的承诺。在解决体育争议方面,国际仲裁院成了国内法院的有效替代者——设立一个体育领域的高等法院正是CAS的目标。

  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非政府组织、跨国民间团体在全球造法中的作用凸现,虽然其法律性尚存争议,西方学者仍将其提升为与国内法和国际法并列的“第三种法律秩序”的高度,认为这是一种独立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没有国家的法”——这是全球体育法的世界背景。

  对于中国而言,除了上述全球化背景中的大趋势,尚有比法律层面更深的矛盾在体制层面、文化层面。

  向会英认为举国体制亦是体育仲裁进程的一个障碍。对举国体制的理解,通常是与金牌挂钩的,其实,举国体制还有另外一个指向,即纠纷解决机制。比如说奥运奖金的分配问题,都是通过“组织”的方式解决的。

  文化层面,河北理工大学体育部教师黄璐认为,像中国这类崇奉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的民族国家,个人挑战国家权力则偏向于道德权利问题,利益瓜葛被道德冲突深深掩埋,个人背负民族道义的谴责,运动员不敢、不能或不想通过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更多地寄希望于“体制内”解决的方式。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刘耿|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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