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干部档案

  • 来源:人力资源
  • 关键字:干部档案
  • 发布时间:2013-02-25 16:18

  近期,随着社会监督的不断加强,弹簧年龄、虚假学历、注水履历、不实身份等干部造假问题屡见报道,“司机”局长、“死刑犯”开发区主任、“逃亡嫌犯”党校副校长等造假干部纷纷落马获刑,而政坛“神童”“神女”一经公示则举报不断,揠苗助长,见光就死,不仅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也让业内外人士对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呼声如雷。

  干部档案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干部人事档案,是指由具有干部档案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室,集中保存的以个人为单位的文字、表格,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记述和反映档案主体的学习及工作经历、德才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材料。

  作为一种特殊的人事信息载体,人事档案承载着个人的奋斗历程,浓缩了各个阶段的成长轨迹。一份完整的干部人事档案主要由个人履历政审考核材料,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证明,加入党、团组织的批准件,奖励及处分、职务任免等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我国目前沿袭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产生于延安整风时期,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现行的人事档案制度则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均明文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此举较好地防范了档案借阅过程中的人为漏洞。

  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必须真实准确

  干部档案中的“三龄二历一身份”(即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履历、干部身份)是反映干部基本情况的重要信息,是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为了确保干部档案的真实准确,组织人事部门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

  ●关于出生年月认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和相关政策,以档案中记载的时间为准。如发现涂改或填写两个以上出生年月的,一般以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填写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本人能够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以原始出生证明为准,现有户口或身份证只作参考。对于曾经因参军、参加工作等将年龄改动的,凡要求再次改回的,一律不予办理。

  ●关于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进编核定时间为准。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用参加工作的,以录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

  ●关于入党时间认定。党的十二大以前入党的,有预备期的,按当时党章关于预备党员预备期开始日期的规定认定。无预备期的,按上级党委批准入党日期认定。十二大以后入党的党员,按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日期认定。

  ●关于学历认定。以毕业证和学校学籍材料为准。学籍材料包括招生管理部门签发的报考、录取审批表与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生登记表。材料不全或缺少材料,则不承认其学历,只作为干部学习经历。要求更改学历的,凭毕业证、学位证向所在单位申请,填报干部学历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查证、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方可确认。

  ●关于履历认定。主要是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认定。“学习简历”以小学为起点,直至最高学历,包括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或自学考试等学习的经历,取得学位的同样要一并注明。“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包括招工、招干、参军、机关事业单位考试录用等,在同一单位职务、职称及部门发生变化的也是履历的重要内容,因脱产学习间断的,要写明情况,前后要衔接,不得出现空档。

  ●关于干部身份认定。干部身份的来源包括8种途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以《派遣证》为准,包括计划内统招、定向、自费、委培);2001年以前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以《录用干部审批表》为准);军队转业干部(以军队任职、转干材料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为准);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担任干部职务的人员(以相关档案材料为准);解放初自然形成的干部(以任职材料为准);被转为公办的原民办教师(以《民办转公办审批表》为准);上世纪70年代末经地方革命委员会批准招录的教师(以《教师录用审批表》为准);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厅级以上系统人事部门批准转为干部的工人(以《工人转干审批表》为准)。凡是不能提供以上文件的,均不具有干部身份。

  加强干部档案信息审核认定

  纵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三假”干部,无一不是在档案作假上做足了文章。官至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的王亚丽,“除了性别是真的,其身份、年龄、履历、档案均涉嫌造假”;骗取江西省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职务的周叶,是一名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已经当上内蒙古集宁市市委副书记的郭爱宏,其实只是内蒙古某单位一名普通职工;骗得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华侨管理区政法委书记的蔡登辉,实际上只是韶关市的一个个体老板;曹忠武自从进入国家干部队伍后,一路造假,仅仅6年时间就当上了全国特产经济开发中心主任,官至正司局级;金华税案嫌犯史宝月一路逃亡13年,变身“高山青”,竟然当上了张家港市委党校副校长……如果在这些“假干部”的使用过程中对人事档案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这些官场丑闻也许就不会发生!

  日常工作中,档案人员在对干部档案信息的审核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基础材料不完备和填写内容不规范。

  基础材料不完备集中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入党材料不完备。不少干部曾在多个单位工作,但入党时的所在单位并没有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材料放入个人档案。二是学历材料不完备。由于干部取得学历的学校不一样,各个学校对入档材料的要求不同,导致某些干部档案中的学历材料不齐备,且无法补办。三是工龄材料、工资表不完备。有些干部的工龄材料没有及时归档;由于政策原因,个别工资表中有空白年份,工资资料不齐全。四是表彰及考核资料不完备。对受部队团以上嘉奖、地方县处级以上综合表彰的,相关资料应纳入个人档案,但不少单位对此重视不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缺失现象更是十分普遍。

  填写内容不规范集中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三龄两历”填写随意。个别干部的“年龄越填越小,参加工作时间越填越早,文化程度越填越高”。二是“三龄两历”涂改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人员档案涉及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多处涂改,同一档案材料前后不一致。针对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专业人士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干部档案信息审核认定的“四要诀”,即:

  ●突出 “严”。一是实行调入干部人事档案审查制和学历变更审批制。对拟提拔干部和拟调入干部先调档审核,把“三龄两历一身份”作为审查重点,确保在档材料的真实性。二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三龄两历”信息进行认定。对已形成的入档材料,查准核实后,经本人认可,形成认定材料,加盖档案部门公章后再装入本人档案。三是严把归档材料收集关,确保应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落实 “细”。一是对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的“三龄两历”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和登记。根据档案中的原始记载,应反复核对、逐一审查,发现有不一致之外,立刻做好详细记录,并认真填写《干部出生日期需认证人员登记表》。二是把好归档材料鉴别关,做到归档材料真实可靠、准确翔实。对新接收的信息资料,逐页逐项核对,保证材料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发现材料缺少形成日期、本人署名、单位印章等情况的,应及时退回补齐手续。对信息材料凡是有疑问、有差错的,尤其是成套材料,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清楚。对涂改档案的,要查清责任,并对篡改内容及时予以纠正。

  ●注重 “准”。一是摸清情况,全面掌握信息认定的标准。对年龄较大、参加工作较早、档案情况较复杂的干部,除认真审核档案原始资料外,还应向相关单位查找较早的原始材料或证明作为依据,并及时与本人沟通,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确保万无一失。二是相互印证,完善资料鉴别制度。对“三龄两历”问题加以认真核实,如对年龄的确定可采取档案中最早的记载、表中的记载和身份证三方统一的原则,根据档案中的最早记载反复推测,合理排除虚假因素。

  ●强化 “慎”。一是出生日期有一处描笔的,可采取与本人谈话核实、填写“三龄”审核确认登记表、个人签字、组织认证的程序完成确认工作。二是有一处涂改造成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如《入团志愿书》、《入学登记表》或《入伍登记表》等,可反复核查档案材料,认真分析逻辑关系,本着科学合理的态度,对此类人员以档案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年龄记载为依据进行认定。三是多处涂改的,应当及时与本人见面谈话核实,由个人上报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并出具原始户籍证明,提交组织研究后认定。

  干部档案“阳光之路”怎么走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以及公民对知情权的认知,对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进行适度公开的话题愈发引人瞩目,触目惊心的案例更给我们敲响了“揭开干部档案神秘面纱”的警钟。

  其实,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并非政策禁区,现在各级党委对新任用干部都要进行任前公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简历在网上也可以随时查找。事实上,只要对涉密的内容加以屏蔽,对包括“三龄两历一身份”在内的基础信息对外公开,有百利而无一弊。

  就档案的形成和利用而言,一是要扩大档案形成程序的透明度,不论是当事人自己填写有关材料,还是单位或主管人员填写有关材料,都应尽量做到公开透明;二是社会、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应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互动机制,严格杜绝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或“故意不作为”两种极端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三是要严格履行审查手续,可以设立人事档案事务所等专门的评估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人事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个人或单位就材料真假提出的异议做出权威性鉴定;四是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对篡改档案、档案造假、歪曲事实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干部档案真实、准确的本来面目。

  文/朱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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