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坐诊

  • 来源:人力资源
  • 关键字:劳动合同,临时工,试用期
  • 发布时间:2013-07-02 13:49

  签过两次合同,可以不续签吗

  HR来信:

  我公司(广州)有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3月9日到期。公司与他们先后共签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是2008年3月8日至2011年3月9日,第二次是2011年3月8日至2014年3月9日。现在由于这两名员工表现不佳,公司不打算跟他们续签合同,但其中一人今年已57周岁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终止第二次签订的合同吗?签过两次劳动合同后,是不是员工提出要签无固定期合同,我们就不能拒绝?

  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不存在违纪、兼职、严重失职等过错或不胜任工作、处在医疗期等情形,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只要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贵公司认为这两名员工表现不太好,所以不打算续签。就应当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两名员工哪里表现不好,如果直接有证据证明员工符合上述情形,那么是完全可以不予续签的。

  如果贵公司没有相关证据,则根据广东省的审裁口径,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且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除非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其他情况,如员工提出续签,或者公司提出续签,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所述年满57周岁的员工,公司可能考虑到工龄很长解除难。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员工满足“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时,并不是完全不能解除,而只是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换句话说,公司仍可以按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此外,贵公司可以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只要等到员工退休,就可以省下数目不小的经济补偿金了。

  “临时工”签过两次合同会成为“正式工”吗

  HR来信:

  我公司(上海)因为项目的原因,招收一些临时工,但是由于项目结束时间不确定,所以截至目前已经与员工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一次为六个月,一次为两个月,接下去可否终止?如果要继续签的话,是否必须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专家回复:

  贵公司已经和员工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当地的裁判口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然有选择权决定是否终止,即此时公司可以不续签。

  如果要再签,除非员工自己书面提供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考虑到贵公司的具体情况,因项目原因,无法预知项目时间,故也无法预知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此情形满足“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俗称“项目制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故建议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此种合同要注意的是:首先,以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其次,签订时应当约定具体工作任务,并就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性事件进行明确,如某项目庆功典礼,出具某项目总结报告,或项目合格检验书等等,否则无法界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这种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次数的限制,但是终止的时候,经济补偿金仍然需要支付。

  试用期和试岗期是不是一回事

  HR来信:

  我公司将晋升一名管理人员,岗位由主管级别调整至经理级别,但其直接领导希望给其三个月的试用期,若试用合格,就在经理岗位任职,若试用不合格,则要求其回原岗位继续担任主管职务。但《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我们想把这段时间叫做试岗期或者适应期。但我们还是担心如向其承诺若不合适调回原岗位的话,届时假如原岗位没有了位置就没办法安排此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要服从公司调配?

  专家回复: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法》下的试用期与本问题中提及的这种试岗期,是两个概念。试用期内的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将会予以转正,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将会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试岗期间,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将会被留在新的岗位上,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不符合条件的,则由公司依法将员工调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因此,只要贵公司不将试岗不合格的员工予以辞退,那么试岗期与试用期就不会被认定为违法。

  其次,如果明确约定“员工要服从调配”,在操作中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应该通过劳动合同等文件事先约定。建议约定为:原岗位满员的,公司可另行安排相同或者相类似岗位,员工应当服从;若无相同或相类似岗位,双方就员工的岗位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若员工同意,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

  如此一来,贵公司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目前的问题了。

  员工不肯履行原定职责怎么办

  HR来信:

  我公司销售部门经理马某,入职时公司曾与其签字确认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其中,其岗位职责有一项是“市场调查”工作。但由于之前公司业务细分,所以这一部分工作一直由其他人员负责。现在,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要求马某将“市场调查”工作负责起来。马某拒绝,并表示“做不了”。他认为这项工作不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对此我们该怎么应对?可否对马某进行处理?

  专家回复:

  在对马某进行处理之前,贵公司需要确认,马某是否真做不了市场调查工作。换句话来讲,“做不了”是否是马某拒绝完成工作的借口。

  若马某确实是因为能力问题做不了市场调查工作,由于其岗位职责包含市场调查,故贵公司可认定其为“不胜任工作”,并可安排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调岗或者培训后,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则可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若马某在工作能力上并无问题,可以胜任市场调查工作,只是因个人原因不愿意做这份工作,那么此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拒不执行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贵公司就可以按照员工手册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且在贵公司制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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