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港利通手机电池爆炸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港利通,电池爆炸
  • 发布时间:2013-09-26 15:32

  近期频频发生的手机爆炸事件使得手机安全又一次引发人们的警觉。而山东淄博的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手中的手机也给自己带来了安全隐患。想起8月3日下午发生的一切,李女士至今还有点后怕。

  据李女士回忆,2012年5月购买了一部港利通A9手机,使用一年多并未发现任何问题。因为还有另一部手机可以用,所以平时是两部手机轮流使用。2013年8月3日,因另一部手机没电,李女士拿出港利通A9手机准备换上手机卡,却发现手机后盖与手机的接合处缝隙很大。一开始李女士以为手机后盖没盖好,尝试把后盖往下压但始终没办法盖紧。李女士心想:“难道是电池坏了?手机明明昨天才充好电,并没有什么问题。”她索性打开后盖,然后用后盖将手机电池挑起,结果电池掉在办公台边的纸箱上。紧接着,电池一点一点涨大,随后一声巨响“砰”,电池爆炸了,引起的火苗还烧到放在一旁的鞋子。李女士迅速将明火踩灭,同事们也纷纷围过来一探究竟,庆幸的是李女士当时没有用这部手机。

  过后,李女士找到销售商,但对方以手机已过三包期为由不予处理。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当地12315和手机厂家所在地12315投诉。在第三方的调解下,李女士尝试联系了手机厂家,但对方让其直接联系淄博张店的服务中心处理。

  据李女士反馈,2013年8月9日下午她千里迢迢将手机电池送往指定的维修站,对方承认手机电池是他们公司的,但需提供原始购机发票、手机、充电器和耳机进行检测。李女士告之耳机使用不到三个月便坏了,发票也遗失了,结果对方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处理。“如果他们确实不给我处理的话,我就告他们。他们这样完全是不负责任。”李女士气愤地说。

  点评:

  针对案例中的情况,厂家售后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处理问题,这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李女士所遗失的购机发票,是其购机凭证,由销售商所开具,完全与厂家无关。另一方面,厂家需对其生产并进入到市场流通的产品负责,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出现了损害结果,厂家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李女士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根据李女士起诉主体不同,相应的管辖法院亦会不同,从而起诉的地点亦会不同。李女士如果选择诉请当初购买手机的手机店承担违约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则李女士应当在手机店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李女士诉请生产该手机的厂家承担侵权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李女士既可以在手机电池爆炸地点即其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又可在手机厂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该案例,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票等单据作为维权重要凭证,需妥善存管好,以免在问题出现后有理无据,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另外,所受损害确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在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厂家都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与发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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