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11号)有关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明确。
《通知》规定,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一)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调整为1%,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仍为3%,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11号文件第三条相应废止,已经按照3%预缴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通过2014年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
(记者 伊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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