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亩最高补500元,海珠荔湾白云享受最高待遇
本报讯 9月2日,《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实施办法》,广州市、区财政每年安排近5亿元财政资金,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200元至500元每亩每年的补贴。
补贴资金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标准,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500元每亩每年,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原萝岗区350元每亩每年,从化区、增城区200元每亩每年。目前,广州共有近170万亩农田。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金锋介绍,《实施办法》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将补贴对象由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为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和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这意味着,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农户可直接领取由政府统一发放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谁保护,谁受益”。
此外,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补贴范围更广。像海珠区的海珠湿地、花都区的华侨农场等,都是由国有农场(企业)承担保护责任。“我市部分地区完成了村该居,基本农田已经由经济联社统一承包经营,如萝岗区永和街,联合街已完成‘村改居’,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农户,这些地区的保护补贴将发放到联社按规定用途使用”,他称。
黄金锋还称,《实施办法》拓宽了补贴资金用途。对发放到农户的补贴资金用途不作限定,对发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的补贴资金使用优先顺序不作规定,但对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进行了限定。
此前的规定是,补贴资金应首先用于补贴农户和村的农民(含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支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费用。前述两项落实的情况下,可以将补贴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以前要先解决农保后,资金才能他用,通俗讲就是‘不好用’”,广州市农业局种植业处处长黄邦海称,新的《实施办法》最大变化在于发放方式更具操作性。
《实施办法》明确,保护补贴的发放需要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和挪用。
(记者 任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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