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保洁工意外受伤如何维权?

  • 来源:职业
  • 关键字:保洁员,劳务,维权
  • 发布时间:2014-10-13 08:33

  未签合同的保洁工意外受伤

  叶龙梅1979年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她与丈夫徐东忠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夫妻俩拉扯着一对儿女,十分不易。2012年5月,为了赚钱养家,叶龙梅和丈夫双双来到北京打工。叶龙梅进入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做了一名保洁员,月均工资2000元,而丈夫只是零散地给人做点木工活儿。

  保洁员的工作很辛苦,叶龙梅每天都要从事十几个小时的高强度劳动。这份工作不仅辛苦,有时还很危险。

  为了省钱,夫妻俩租住在大兴黄村一处十来平方米的小平房里。在叶龙梅刚刚工作十几天后,还没等到领取第一笔工资,一件意外就降临在她的身上,也把这个本就艰辛度日的家庭推向了绝望的深渊。

  2012年6月6日,叶龙梅如往常一样,前往中海物业的售楼处做保洁工作。叶龙梅和同事属于金森泉保洁公司,被派遣到中海物业售楼处做保洁工作,性质上属于劳务派遣。

  叶龙梅负责户外的保洁工作,然而专心工作的叶龙梅没有注意到,在她所站位置的上方,一个没有固定好的锁扣突然重重地砸了下来,不偏不倚砸中了她的头部。同事们听到动静纷纷赶过来,大家被眼前的情景吓了一跳,只见叶龙梅捂着头部斜靠在支架上,鲜红的血液从她的指缝涌出来。同事们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叶龙梅送到了北京水利医院。

  经诊断,叶龙梅的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医生当即为她进行了顶骨凹陷性骨折碎骨片摘除术。随后赶来的中海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为叶龙梅付了手术费。医生说叶龙梅需要做二次手术,进行颅骨缺损修补,光手术费需要大约3万元。

  接到通知赶来的徐东忠看着接下来的治疗费用傻了眼。叶龙梅的同事在一旁看得心酸,凑上来悄悄对他说:“梅子是在上班的时候出事的,你去找我们老板讨个说法。”

  在叶龙梅同事的指点下,徐东忠在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找到了其负责人。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不仅不承认叶龙梅是公司的员工,而且只愿意支付给叶龙梅5万元的赔偿。徐东忠不同意,金森泉保洁公司干脆撂挑子不再管叶龙梅的死活。

  叶龙梅在得知公司的反应后伤透了心。据叶龙梅所知,同事中大部分人都没有跟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因为叶龙梅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出了意外事故,所以在她的手里也没有工资条之类可以证明她与金森泉保洁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因为没有后续的治疗费用,叶龙梅只能出院。万般无奈之下,这对老实的夫妻只能求助于法律。叶龙梅以要求确认与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没想到却被驳回。起诉,成了这个贫困家庭唯一的救命稻草。

  依法维权,多方努力终于确认劳动关系

  2013年4月,叶龙梅将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她与金森泉保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邀请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的谢常中律师为委托代理人。

  法庭上,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的代表辩称其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定已和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2012年5月和2012年6月份员工考勤表和工资表中没有查到名叫叶龙梅的员工。

  叶龙梅的代理律师谢常中据理力争,称叶龙梅在工作期间,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谢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北京水利医院的住院病案记录、转院费票据以及叶龙梅于北京水利医院救治期间医生出具的证明。

  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为了反驳叶龙梅,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工资表、考勤表、企业职工名册、员工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签收台账作为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叶龙梅的诉讼请求。

  为了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的李正与姜婉莹两位法官前往为叶龙梅救治的北京水利医院,医院病历记录上注明:“患者伤后由金森泉保洁公司送来我院。”法官找到了叶龙梅第一次手术的主治医生经世弟。医生表示:“叶龙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确实是我签的字,并且我记得2012年6月6日是几个女士送叶龙梅到医院,送叶龙梅来的人都穿了工作服,衣服上印有‘金森泉’几个字,她们说是叶龙梅的同事,她们与叶龙梅都是金森泉公司的人。”

  法官又去了中海物业现场查证,找到了售楼处物业经理,对方称确实把保洁工作承包给了金森泉公司,大概于2012年3月与金森泉公司签署了保洁合同。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到丰台区120急救中心调取了北京急救中心院外病案记录,该病案记录显示跟叶龙梅受伤的地点是相吻合的,能够证实叶龙梅的受伤地点为金泉森保洁公司的工作场所。

  两位法官又赶到海淀区社保中心,查证被告公司社保缴费情况,发现金森泉保洁公司没有给职工上社会保险,唯一被上过社保的是该公司法人代表,也只上了一个月社保。法院认为金森泉保洁公司出具的证据可信度较低,也不足以作为否定叶龙梅与金森泉保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综合考虑之后,两位法官决定采纳叶龙梅的意见。“结合叶女士突发受伤,在被告公司工作时间较短,文化程度偏低,缺乏留存证据意识及举证能力有限,以及类似行业用工现状,法院认为四方面形成证据链,证实叶龙梅与被告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对她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2013年4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叶龙梅与北京金森泉保洁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保洁员艰辛维权的警示

  在确认了叶龙梅与金森泉保洁公司的劳动关系后,谢常中律师要求金森泉保洁公司为叶龙梅补交社保。然而在叶龙梅的工资标准上,金森泉保洁公司又与叶龙梅较上了劲。叶龙梅的工资标准不明确,就没有办法补交社保,后续的一切赔偿都没有办法确定。

  无奈之下,叶龙梅只得再一次将金森泉保洁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森泉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叶龙梅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叶龙梅的月工资标准向法院举证证明,故法院依法采信叶龙梅的主张,认定叶龙梅的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金森泉公司所说叶龙梅处于培训期,无需支付工资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判令金森泉保洁公司支付叶龙梅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6月5日期间的工资920元。

  确定了工资标准,谢常中律师紧接着替叶龙梅向金森泉保洁公司提出了工伤行政诉讼,要求金森泉保洁公司按照工伤标准对叶龙梅予以赔付。《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2013年5月,叶龙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侵权诉讼,将中海物业告上了法庭,索赔她的误工费及后期治疗费。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规定》中明确表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由于金森泉保洁公司与中海物业的相互推诿,互相不肯承担相应责任,叶龙梅只得按照相关程序,先做伤残等级鉴定以认定工伤等级。然而,在叶龙梅的伤残等级鉴定上,叶龙梅与金森泉保洁公司也展开了拉锯战。

  由于没有及时接受二次手术,叶龙梅的颅骨一直处于缺损状态,没有头盖骨的头顶上只有一层皮勉强遮掩,头皮下跳动的大脑让看到的人触目惊心。头盖骨的缺损严重影响了叶龙梅的行为能力与智力,现在的她已经有了痴呆的症状。第一次的行为能力鉴定结果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鉴定为痴呆状态(轻度),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叶龙梅的伤残应该在8级。然而在随后的伤残鉴定检查过程中,叶龙梅却被定为10级伤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10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 15306元。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 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而10级伤残赔偿标准要低得多,本应是8级伤残的叶龙梅被鉴定为10级,就意味着她将少得到4万多元的赔偿。

  2014年4月29日,叶龙梅终于拿到了生效的判决书,获赔的920元工资生效。

  原本简单的事实,只因为少签了一纸合同,又没有工资条,而变得复杂迷离。这并不是叶龙梅的个案,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发布的一份《上海建(构)筑物清洗保洁行业生存状况调研》报告显示,楼宇保洁员工虽然每天要从事10~12个小时的高强度劳动,但很多从事该行业的清洁工实际工资收入却仅维持在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线附近。由于入行门槛低,楼宇保洁员这一职业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及学历低、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他们往往不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不懂维权的弱势群体。

  文/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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