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糾紛案

  • 来源:中国怡居
  • 关键字:社保,合同
  • 发布时间:2014-11-04 15:11

  一、基本案情

  A公司與B公司於二〇一一年十一月起簽訂《服務協議》,約定A公司按B公司的要求,向其推薦合適的崗位候選人。待A公司推薦成功,B公司支付相當於該候選人稅前年薪的百分之二十二作為服務費,且該費最低不得低於人民幣二萬元,並負擔百分之五點五五的開票稅額。自協議簽訂後,A公司為B公司成功推薦了多位候選人,B公司一直按約定支付費用。

  二〇一二年一月至三月期間,B公司委託A公司推薦「初級元件庫設計工程師」的候選人,後A公司成功推薦了二十五位人員。按約定,B公司應支付服務費五十萬元。但B公司卻以服務費過高為由拒絕支付。A公司曾多次與B公司溝通,均未果,致使兩家公司的合作陷入僵局。於是A公司委託上海諾維律師事務所許銘強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許律師瞭解整個案情後,先向B公司發出一封律師函。B公司覆函中稱:「A公司對《服務協議》的部分條款存在重大誤解。其此次委託A公司推薦的二十五位人員均為在校實習生,訂立的是實習協議,而非正式勞動關係,是不存在協議中涉及的候選人年度薪酬福利,因此不能按協議約定來收取服務費,只能參照市場普遍價格或以其公司給予實習生的補貼金額為標準來收取。其次,協議三點三約定的專業服務費最低標準為人民幣二萬元,但未注明是按每位成功候選人數來收取。」鑒於雙方分歧較大,協商不成,於是A公司起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二、爭議焦點

  1、怎樣理解「A公司成功推薦候選人」?本案中二十五名人員是否屬於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所約定的候選人範疇?

  2、關於《服務協議》中約定的「專業服務費最低標準為人民幣二萬元」是否存在歧義解釋?

  三、律師觀點

  1、本案中二十五名在校實習生應屬於《服務協議》中所約定的候選人員。

  首先,鑒於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是英文版本的,為避免雙方對協議的理解產生分歧,許律師找到上外翻譯公司進行中文版翻譯。翻譯後的中文協議中明確約定,A公司根據B公司的要求,尋找合適的候選人,最終是否錄用由B公司決定。但只要最終被B公司錄用,且在保證期內未辭職或中止合同,即算A公司推薦成功。由此可見,協議並未約定B公司要與候選人簽訂勞動關係才算A公司成功推薦。

  其次,許律師通過查閱雙方的往來郵件,發現郵件裡對涉訴崗位的職能描述一直是「初級元件庫設計工程師」,從未提到過實習生的概念。且B公司在郵件裡亦認可了此崗位可以招用最後一年的在校生。許律師認為這些都是對A公司非常有利的證據,建議A公司以公證的方式對上述往來電子郵件進行了電子證據保全。

  最後,為了防止B公司以「A公司推薦的二十五位人員與其公司訂立的是實習協議,而非正式勞動關係」為抗辯理由,許律師申請了調查令調取了此二十五位候選人的社保繳納情況,發現他們在一畢業以後基本都與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由B公司為其繳納了社保。這充分說明了B公司在二〇一二年三月之所以與他們簽訂實習協議,是因為他們還沒有畢業,無法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只能採取「先簽訂實習協議,待畢業後再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來錄用他們。

  許律師通過上述三個證據充分證明了本案A公司是按B公司發出的職位需求推薦候選人,且此二十五名候選人最終得到了B公司的錄用。B公司理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費用。

  2、最低專業服務費按每成功推薦一位候選人來收取不存在重大誤解的。

  許律師認為《服務協議》中雖未明確最低專業服務費收取是按批次收取還是按成功推薦的人數收取,但是根據協議上下文來看,應該理解為「每成功推薦一位候選人最低服務費為二萬元」為妥,不存在重大誤解。

  為了進一步佐證我方對協議的理解不存在重大誤解,許律師還提供了原、被告之前合作的書面材料作為證據,證明他們之間一直按成功推薦的人數來結算而非按批次結算服務費。

  四、結果

  在A公司有利的證據前,B公司提出了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考慮到雙方間有著多年的合作關係,今後還有繼續合作的基礎,許律師也同意了調解解決,並制定了調解方案。最終A公司基本拿回了協議約定的服務費,且至今為止A公司與B公司之間還保持著繼續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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