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智慧城市建设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暴露出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网络安全隐患和风险突出等问题。一些地方出现思路不清、盲目建设的苗头,亟待加强引导。为改变这一现状,8月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住建部、交通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智慧城市的基本概念、建设意义、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真正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科学制定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

  《意见》明确提出,将加强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即城市人民政府要从城市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研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方案。要明确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化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准确可靠以及同步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完善法规标准等的具体措施;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做好统筹城乡发展布局。

  与此同时,《意见》还指出,将推动构建普惠化公共服务体系、支撑建立精细化社会管理体系、促进宜居化生活环境建设、建立现代化产业发展体系、加快建设智能化基础设施等,旨在制定科学的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

  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共享力度

  智慧城市被认为是城市信息化的高级阶段,必然涉及到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在本次《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共享力度的要求。即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与更新、深化重点领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其中,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与更新是指统筹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及构筑物数据库等资源,建立促进信息共享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信息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和信息更新管理。

  而深化重点领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则是指城市人民政府要将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作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大力推动政府部门将企业信用、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综合交通、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等机构将教育、医疗、就业、旅游、生活等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支持社会力量应用信息资源发展便民、惠民、实用的新型信息服务等。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力度加大,势必为网络信息安全带来更大的威胁。因此,为保障智慧城市网络信息不被非法泄露或者盗取。《意见》明确提出了严格全流程网络安全管理、加强要害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防护以及强化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等三大措施。

  其中,严格全流程网络安全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中要同步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在重要信息系统设计阶段,要合理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设计安全防护方案;在实施阶段,要加强对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安全审查,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手段;在运行阶段,要加强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等级评测和风险评估,认真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增强日常监测和应急响应处置恢复能力。

  而加强要害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防护则是指,加大对党政军、金融、能源、交通、电信、公共安全、公用事业等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可控。完善网络安全设施,重点提高网络管理、态势预警、应急处理和信任服务能力。统筹建设容灾备份体系,推行联合灾备和异地灾备。建立重要信息使用管理和安全评价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至于强化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即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害信息系统运营单位负责人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智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各环节工作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信息安全认证服务,为保障智慧城市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支持。

  完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建设智慧城市,是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通过建设智慧城市,可及时传递、整合、交流、使用城市经济、文化、公共资源、管理服务、市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各类信息,提高物与物、物与人、人与人的互联互通、全面感知和利用信息能力,从而能够极大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极大提升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意见》指出,为保障智慧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快研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的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和审计监督体系,推行智慧城市重点工程项目风险和效益评估机制,定期公布智慧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完成进展情况。一言以蔽之,即完善管理制度。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应当完善投融资机制。即在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投融资机制,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开展智慧城市建设,严禁以建设智慧城市名义变相推行土地财政和不切实际的举债融资。并鼓励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市政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

  建成的智慧城市将实现“五化”

  近年来,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城市发展面临深层次问题。随着城市问题逐渐的恶化,智慧城市的概念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已成为城市经济转型发展的转换器,并成为城镇化、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环境污染、能源短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等城市病的新模式。

  此次《意见》出台,明确提出到2020年,国内将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聚集和辐射带动作用大幅增强,综合竞争优势明显提高,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目标。具体而言,包括公共服务便捷化、城市管理精细化、生活环境宜居化、基础设施智能化、网络安全长效化等。

  其中,公共服务便捷化是指,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领域,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的信息服务体系,使公众获取基本公共服务更加方便、及时、高效。城市管理精细化则是指市政管理、人口管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社会诚信、市场监管、检验检疫、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等社会管理领域的信息化体系基本形成,统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及建(构)筑物数据库等资源,实现城市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数字化、精准化水平大幅提升,推动政府行政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大幅提升。

  整理/郭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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