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 来源:时代金融
  • 关键字: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 发布时间:2014-12-26 10:07

  【摘要】没有创新就不会有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也不会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创新为主旨的,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有着很高的契合度。互联网金融企业如能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金融创新成果,会有效提升其市场竞争能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知识产权 金融创新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首先来自于IT界,一般是指互联网企业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不断进步与创新加速,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形成。根据服务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归为三大模式:首先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为代表的O2O模式;其次是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居间服务;最后是以余额宝、佣金宝、放心保等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支付、融资、清算、投资等传统的金融活动得以创新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使创新者的利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从而激发了人们创作和创造的积极性。但是,对于大多数创新成果而言,如果要使其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创造者还需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权利人。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不少的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创新成果,前面提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都蕴含着这样的知识产品。不过,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够强,特别是对金融方面的知识产权还觉得陌生,使一些本应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成果错失取得权利的良机。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企业已经能够娴熟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金融创新产品。据媒体报道,美国的一家众筹平台EquityNet,就申请并得到了“企业融资电子平台的监控工具和方法”的专利,类似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相比之下,我国的差距还很大。以众所周知的余额宝为例,自2013年6月阿里推出“余额宝”后,各种跟风模仿者接踵而至,快速形成了“宝宝”俱乐部,如果阿里能够早日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好这一创新产品,就有可能避免所谓“宝宝”大战的出现。

  二、知识产权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同形式的创新成果,可以适用相应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一)用著作权来保护

  著作权是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涵盖面很广,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用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成果涉及到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网站的网页设计等。首先,作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讲,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和利用是不可缺少的创新工具和成果。计算机程序就属于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及时将自己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以防止他人对自己软件的抄袭和盗用。其次,大数据对于金融机构将是处理分析金融数据的新方法新思路。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信息,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来提供金融服务在许多方面并不比传统金融机构差。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自己开发的数据库,可以依法作为汇编作品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页设计也属于作品的范畴,可以依法制止他人的抄袭、篡改和仿冒。

  (二)用专利来保护

  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来讲,专利保护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中显得最为重要。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利是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的保护。没有相应的新技术为支撑,互联网金融是发展不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研发的新技术,只要具有专利的“三性”,都可将其申请专利,从而对该技术享有独占性的权利。近几年,专利领域一个现象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和担忧,那就是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问题。其实,商业方法专利正是从金融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萌生出来的。单纯的方法是不可以得到专利权的,但当商业方法有了计算机、网络等硬件的依托,就可能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前面提到的EquityNet所拥有的专利,就属于这样的金融商业方法专利。可以说,能否善于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自己的创新技术,关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命运。

  (三)用注册商标来保护

  商标是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和他人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识。任何标识只要具有显著性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一旦自己使用的标识成为注册商标就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比如像“余额宝”这样的显著性标识就有可能申请为注册商标。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把自己提供的金融服务做大做强并打造成名牌,离不开商标权的保护。

  (四)用商业秘密来保护

  商业秘密是对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形式。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会开发出一些不适宜或不想用专利来保护的技术信息,同时,也会积累不少和营销渠道、客户资源等有关的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如果不为外界所知晓并且对其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那么,这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符合商业秘密条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这些信息被非法泄露、窃取和使用,就可以依法维权。特别是当掌握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时,如果这些商业秘密被接收了跳槽员工的企业所使用,该员工和接收该员工的企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避免重蹈某些行业曾出现过的“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覆辙,就要早日拿起知识产权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创造和创新成果。加强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工作才是让跟风者无法简单模仿和直接抄袭的制胜法宝。已经走在金融创新前列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当务之急是要认真检索和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跨国金融机构的专利及相关布局,检索了解他们已在互联网金融专利申请和授予方面的成果,学习国外企业如何布局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和保护措施。作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重视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积极搭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黄震.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N].证券日报,2014年1月20日.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邢素军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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