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析检察机关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刑事再审检察,检察机关,必要性
  • 发布时间:2015-01-29 15:03

  【摘要】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创新和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举措之一,具有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等特点,可有效弥补抗诉程序之不足,提高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各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尝试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手段,纠正错误裁判,取得良好效果。本文将研析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中的情况,提出完善制度的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再审检察建议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纠正的,向同级法院提出要求其自行启动再审、纠正错误的检察建议。它是检察机关实现刑事审判监督的手段之一。目前,法律未做出相应规定,学界上也鲜有学者论及。本文将通过对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必要性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析,提出相应对策,以完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增强刑事审判监督的实效。

  一、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分析

  1、再审检察建议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出,弥补抗诉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陷。就抗诉而言,由于受审级的限制,检察机关一般要经过上下两级程序,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的提抗,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抗诉。而法院有时也经两级审判,抗诉受理法院还再交原生效法院办理。程序繁琐、耗时长、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还增加当事人讼累。而再审检察建议,一般由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直接提出,操作程序简单,同时法院应对灵活,可改判可裁定更正。因此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具有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且当事人易于接受,可弥补抗诉效率低、成本高的缺陷。

  2、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的监督方式,可弥补抗诉效果不理想的结果。抗诉是法定的监督方式,对抗性强,法院和法官有时心理上难以接受,主观排斥监督,易导致一些错案在检法两家的情绪对抗中得不到纠正。而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的监督方式,法院是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自身错误,应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自主性更大,在观念上易于接受,易取得较好效果。

  二、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适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未确定,法院认可度不高。

  法律上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未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但仅为检察机关内部规定。有些法院认为由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无法律依据;有些法院因无法解决案件来源问题,明确拒绝接受再审检察建议或置之不理、不作回复;有些法院将再审检察建议当作普通申诉案件处理,办理期限过长。因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未确定,故检法两家认识存在分歧,导致错案监督效果存在折扣。

  2、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未确定、操作程序亦不规范。

  检察机关认定原生效刑事裁判确有错误,可发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但具体错误达到何种程度,各地认识不一。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操作程序不规范,如再审检察建议结果是否答复或如何答复申诉人不明确;又如因法院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受理、采纳、反馈等程序无规定,导致有些地方法院内部立案庭与审监庭互相推诿,无法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3、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如何跟踪监督,难以把握。

  检察机关是否跟踪监督法院采纳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各地做法不统一。有些地方能及时跟踪监督法院反馈意见;而有些地方则一发了之,未能对法院处理情况及时跟踪。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不被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如何继续提出抗诉,对申诉人如何再次答复,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把握。

  三、完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建议

  1、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中已得到广泛的运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法律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未做明确规定,从再影响监督效果。因此,需要立法上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刚修改的立法现实情况所限,目前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不太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措施,但仅为内部规定。建议暂由“两高”联合制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对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中的阻力,保证有效适用。

  2、法检两家共同构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程序。对于一些错案,检法两家长时间纠结于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则会导致错误裁判迟迟得不到纠正,影响错案纠正的效果,同时也会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信访问题。因此,法检两家有必要共同构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基本程序,规范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发送、反馈、再审开庭、期限等程序事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关于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操作程序,笔者建议法检两家或联合或分别对如下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内部的受理部门、审查部门、办理期限、回复方式、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衔接的程序等。

  3、检法两家要加强沟通协调,尤其检察机关要主动沟通、跟踪、收集反馈信息。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启动,即检察机关把握主动权,它是一种非诉讼监督方式,但是能否启动再审决定权仍在法院。因此检法两家要加强沟通协调,尤其是检察机关要利用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易在法院、法官在心理上被接受的优势,在发前发后主动与法院沟通,及时跟踪、收集反馈信息,确保错判被及时纠正。同时,检察机关遇到法院对不依法采纳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裁判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由抗诉的后盾来支持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以确保检察机关实施刑事审判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韩振标谷林宣:《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为视角》,载《人民检察》2013第22期

  [2]齐素、仇晓敏:《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载《人民司法》2012第1期

  [3]蓝林,潘基俊:《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相关问题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第7期

  [4]马若怡、郭譞、刘然:《论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载《法制园地》2013.11月(中)

  文/黄益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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