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助理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被视为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有关法律性任务;法官助理制度在提升效率的基础上,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培养法官后备队伍及法院科学分工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助理为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处理涉及庭前准备的程序性工作及庭审过程中涉及的文字性工作,履行相关职责,但不宜主持庭审及制作法律文书,否则有违法律授权,并势必将扩大法官助理权限及诉累,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关键词】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法律意见;法律文书
一、法官助理制度简考
从1882年起,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逐渐成为一项稳定、成熟的法院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官助理主要为大法官打印资料、速记、校对文件、研究支持等等;转型时期大法官配备两名助理,一名“速记助理”,另外一名“法官助理”。大发展时期的法官助理接受大法官的委派从事某些比较重要的事务,比如在发出调卷令的过程中,法官助理的角色开始了制度化,即随着上诉案件的增多,大法官亲自阅读上诉案件力不从心,开始授权助理撰写法庭备忘录。上世纪70年代后,美国的法院助理制度基本定型,当部分助理忙于撰写备忘录,进行“调卷令共享”时,其他助理则投入判决意见的撰写。法官助理被视为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有关法律性任务。
二、法官助理的定位
在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法官是核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则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审判辅助工作。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来看,是一种指导、监督与协作关系,法官助理组织庭前准备等辅助性工作,法官则负责庭审裁判工作,共同把审判工作完成。因此,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原则上是处于同一层次,二者更多的是在不同的业务分工下,做好案件流程的衔接和意见的及时交换,更好地为法官服务。
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不享有审判权。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模式常常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流程,在这一系统中,法官居于核心地位。法官助理仅仅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同时,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了一个隔离层,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主要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这有利于法官专心坐堂问案,不必过早的介入案件的繁琐事务之中。
三、法官助理的功能
1、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
严控法官数量,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是司法改革趋势,但现实是案件数量上升、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形成了对比。基于此,大幅度增加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无疑是解决问题的选择。
2、有利于培养法官后备队伍。
同纯法学知识教育相比,法官助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法律实践性,系法学理论的实践。通过在日常工作中紧密与法官协调配合,从事审判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不仅能从法官身上汲取丰富的审判经验,更重要的是吸收审判思维、行为方式及职业行为规范、法律风格等,客观上对认知法律职业生涯有着重要的意义。
3、有利于法院科学分工和人员分类管理。
法官助理制度是建立在法院科学分工和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之上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法官助理高层次化、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科学、现代、分工式的审判组织,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正是这一系列制度的一部分。
4、有利于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
由于法官助理承担大量的事务性辅助工作,既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使法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案件审理、提高庭审能力、撰写高水准的法律文书之中去,尽可能将案件的纠纷解决在当庭的审理中,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四、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为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处理涉及庭前准备的程序性工作及庭审过程中涉及的文字性工作,履行相关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要点,摘录、归纳证据;2、组织庭前交换证据;3、接待、安排案件诉讼参与人的来访和阅卷事宜;4、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5、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6、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7、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8、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虽然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展开工作,但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指令,其可以在法律检索,关联、类似案例分析,包括法律文书的草拟、调研等方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自我提升。
需要说明的是,法官助理系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出庭审理案件及撰写法律文书不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调解或者审判并制作法律文书以及参加合议倘若也作为法官助理的职责,势必将扩大法官助理权限及诉累,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事实上,案件之审理,在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法官展现该过程主要在于庭审与法律文书,一旦宣判生效,法官便不得再为自己摇旗呐喊,这是司法伦理之要求。
如果庭审由法官助理来进行,法律文书由法官助理来撰写,而法官仅仅是签名及宣读拟定好的文书,则有违法律之授权,且在法官助理拟定好的法律文书上由法官署名实乃篡夺他人劳动成果,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嫌疑。
文/赵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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