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结束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在立法上政出多门,缺乏统一规范的混乱局面。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执法环境的复杂仍使得行政强制执行问题重重。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行政强制执行现实中存在问题;第二部分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人民法院独立、正确行使强制执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阐述检察监督的优越性。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现状;检察监督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分析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种类、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结束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在立法上政出多门,缺乏统一规范的混乱局面。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执法环境的复杂,使得行政强制执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问题重重。
1、执法主体混乱
根据现行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目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来自于单行法的授权。以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为例,同为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因有《治安处罚法》的授权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交通管理部门则无行政强制执行权。这样的授权方式,容易造成权力主体混乱,既不利于对授权进行控制和管理,也不利于公民的区分判断。
2、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行政机关常常根据实践需要创设执行队伍,如稽查大队、执法大队等等,有些地方的城管部门还将临时工、保安编入执行队伍中。一方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容易导致违法违规,侵害义务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在执行中“一罚了之”“以罚代刑”,2造成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移送,不能及时惩处犯罪。
3、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执行权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3在现实生活中,知法犯法,暴力执法的事并不鲜见,尤以强制拆迁最为普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最大。在现实执行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无视法律法规,明知拆迁必须先要有拆迁人的申请,再经过一系列审批,最后还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才能进行,但为迎合开发商的需求,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划,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自主进行拆迁,一旦补偿款等问题谈不拢,义务人拒不履行的,就强制拆迁,义务人上访、上诉了,再补办相关手续,将程序进行倒置。4
二、检察监督——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监督的优先选择
检察监督“是一种由检察机关专门实施的、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监察和督促纠正违反法律的情况的国家权力,保障被监督公权力主体行为的合法性的权力。这使其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个人基于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享有的非规范意义上的监督权利,因为后者仅是以权利作为基础的。”5检察监督是一种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独立于执行机关的常态性的监督权,具有专业性强、独立性强、权威性高的特点,是构建科学监督体系必不可少、作用重大的一环。
1、检察监督能有效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一方面,检察监督能够有力打击职务犯罪。检察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就是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在执行中存在的执行主体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都有权力并且有义务对该行为进行侦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依法移送审查起诉,从而使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行主体受到法律的制裁,保障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廉洁,保障法律的尊严。
另一方面,检察监督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检察机关作为独立于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内,运用法律规定的监督手段,遵照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监督,有利于行政机关正确运用强制执行权,有利于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及执行程序。
2、检察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独立、正确行使强制执行权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可或缺。由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既不能通过行政机关来进行监督,而其自身内部的监督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如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监督,是行政强制执行监督问题的重中之重。检察监督是独立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其法律地位与人民法院是平等的,其对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具有不可替代性。
3、检察监督能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均衡,一方面使得执行主体容易滥用权力,一方面也使得行政相对人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而避免因违法强制执行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失,也弥补了事后监督时效性不强等局限性。除此之外,检察监督还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对人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相对人可以对行政强制执行中,因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对自己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向检察机关反映,通过检察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
2 金亮:《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老区建设》,2010年10月,第46-49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4 邹效顺:《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问题研究》,保存于中国知网,苏州大学,2006年。
5 高乃谦、高宏雷:《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研究》,《中国司法》,2010年第2期,第94-97页。
文/梁沥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