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很多互联网公司上市引发了VIE架构的讨论以及关注,就如何搭建VIE架构很多人也充满了疑点,那么,对于创业企业来说,为何要搭建VIE架构,以及如何搭建?让我们且听离岸金融机构的分析!
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美国,香港,或者新加坡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且绝大多数这类上市公司都是采用VIE结构模式。但是VIE模式真正广为认知,还是因为马云的支付宝违约事件(违反VIE协议)。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搜狐、分众传媒、阿里巴巴等,包括最近美国上市的京东商城,58同城,陌陌科技等。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TMT行业公司(Technology,Media,Telecom)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协议控制关系(VIE)。
红筹VIE结构37号文备案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然而,在具体办理VIE结构37号文备案的过程中,不少创业机构通常会有各种疑问。为便于大家了解,我们把最常见的疑问列出来,并试图做出问答。
一般来说,创业者在搭建红筹VIE架构当中,很容易遇到如下6大问题:
●境外部分
1.为何设置BVI?——BVI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股东用自己100%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Cayman公司的股份,而非个人直接在开曼持股,若以后Cayman公司有分红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该项收入进入BVI公司而非个人,BVI免税且具保密性,股东避免了被立即征收个税,具有递延纳税或者可能免税的功能。除此之外,股东用BVI持有其在Cayman的股份,如今后其Cayman股权产生交易,用BVI来执行也更加方便。BVI作为持股主体还有其他方面的好处,不赘述。
2.Cayman的作用——全球比较知名的证券交易所,如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均接受开曼公司去上市。开曼公司法能够很好的满足交易所的要求,且在注册阶段,开曼对于股东的尽职调查要求均比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严格。目前全球多数上市公司的上市主体均是开曼公司,包括全球著名的PE基金也都设立于开曼群岛。
3.为何设置香港——香港跟中国大陆有税收优惠政策,如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设置一层香港,未来大陆公司向股东分红等可能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具体注册操作层面讲,用香港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WFOE),需要对股东进行公证,而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均比对开曼进行公证节约很多。
4.另一种情况——我们偶尔还能看到BVI-Cayman-BVI-HK的控制结构,这层结构在Cayman和HK之间多了一层BVI,也是从税收和财务安排方面考虑。但好处并不特别明显,因此这个架构并不常见。这类结构多见于返程投资企业不仅在中国有业务,而在香港及全球均有业务经营或收入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安排的需要。
●境内部分
5.37号文备案——从文件递交到批准证书下来一般10个工作日以内,但不排除特殊情况,比如股东结构相对复杂等,提交文件有误或者不全等。一般客户对于VIE结构流程时间要求较紧,本步骤需要注意的是,在境外部分完成之前,就提前准备好一系列文件以及签字清单,由于涉及多方签字人,需提前协调签字,以确保境外部分完成后,及时启动外管局备案文件递交。
6.WFOE设立——这是整个流程耗时费力最多的一步。需要注意的几个点,提前准备好银行资信证明和香港公司公证文件;WFOE名称多预备几个,办公地址要确保可以注册,尽量不要选择虚拟地址,并提前收集全所需资料;一般WFOE选择在海淀区比在北京其他区域节约时间;跟律师和公司秘书提前准备好SPA交割所需文件;整个流程文件及签字程序复杂,最好指派专人负责,多人交叉负责容易出错。
文/励岸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 杨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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