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不允许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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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4-24 10:03
从这些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看,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甚至不适用。
戴天荣 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
今年的两会提案中有一半以上都涉及一个共同的主题: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问题虽然抓了很多年,但是在《小康》杂志发布的“饮食指数”中,食品安全问题仍是老百姓最不满意的地方。作为食品企业的经营者,在我看来,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业,重点在农业,难点也在农业。我国居民膳食结构中,农产品占比达80%。这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体系格局也初步形成。但突出的问题是基层部门运转困难,甚至是“转”不起来,县乡监管部门普遍经费不足、人员不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通常会演变成“文件式监管”、“口号式监管”、“运动式监管”。
就拿农兽药残留标准的问题来说,我国登记使用的农药620多种,目前仅对其中387种农药制定了3647项限量指标。而登记的350种兽药中,仅对94种兽药制定了551个限量指标。由于标准缺失,基层监管工作十分尴尬。除了这些已经知道的,还有很多“暗物质”更难防范。比如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豆芽中的6-苄基腺嘌呤,鸭蛋中的苏丹红,食用油中的“地沟油”等。对于这些危害物质或者潜在危害物质,我国一直以来缺乏行之有效的长效办法,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从这些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看,上述两大问题总是交替前行,恶性循环。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甚至不适用。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从制度上看属于《标准化法》调整范围,在标准制定问题上与一般法律一样,遵循“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列举制”堵漏思想——发现一个漏洞,出一个标准,堵一个漏洞,但结果却总是“按住葫芦起来瓢”,漏洞似乎越来越多。从当前农兽药残留标准“堵漏”式的制度设计看,每年百万种新发现和新合成的物质必然会给食品安全监管制造越来越多的漏洞。因为我们无法预知哪种物质会进入食品,也不可能对所有的新物质都制定标准。
从世界主要国家看,仅有中国对农兽药残留限量采取“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列举制”管理制度。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新加坡甚至是中国香港地区对危害物质普遍采取风险预防的“防漏”原则进行管理,对残留限量标准实行的是“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准许制”管理制度。
将农兽药残留标准管理制度从“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列举制”转变为“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准许制”,首先要将“准许制”写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法律高度予以确立。其次要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与农兽药登记许可联动、与质量安全监测联动、与农产品国际贸易联动、与国际标准制定联动的新机制。第三是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标准制修订进程,走出有药无标、有害难断、有责难究的困境。
文|戴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