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不断 谁才真正拥有继承权?

  随着家庭及个人财产的不断累积,继承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纠纷也越来越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遗产分配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了解这些法律知识,继承权纠纷才不会像今天这样一再带给我们伤害。

  案例1

  爷孙各拿遗嘱要求继承财产

  50年前,严女士和林先生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没有生育。严女士再婚前有一子严某,严某生育小严。去年严女士因病治疗无效去世,名下留有与林先生共有的房产一套。林先生手上有一份与严女士共同签名,并落有时间2013年4月的遗嘱,该份遗嘱对二人身后事作了交代:关于财产问题由健在一方全权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与处理。

  小严手上也有一份严女士写于2014年5月的遗嘱,除对其身后事安排外,还写明“属于我的50%房产,由孙子小严继承”。严女士去世后,双方就这件事互相争吵,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无奈之下,小严将爷爷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遗嘱有效。

  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徐丙勇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小严和林先生各自出示了一份遗嘱,均非公证遗嘱,小严所持遗嘱的形成时间后于林先生所持遗嘱的形成时间,故应以小严所立遗嘱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严女士去世后,且根据其遗嘱,将属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50%由小严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

  案例2

  孤寡老人将房产过户给侄子

  今年60多岁的姚师傅,未婚亦无亲生子女,近来重病卧床。想想这些年来一直颇为照顾自己的亲侄子夏军(化名),希望自己过世后能把居住着的这套房子留给他。

  老人姓姚,为什么亲侄子却姓夏呢?这要从姚师傅坎坷身世说起。姚师傅原来也姓夏,但在出生不久,因为家里困难,被无奈的父母送到邻村的姚家抚养,过上了被人收养的生活。虽然姚家已有两个孩子,但姚家夫妇对这位收养的儿子也很关心,他与其他两个孩子也如同亲兄弟。而且,姚家还允许姚师傅与亲生父母及亲属一直保持来往。

  在姚师傅退休后,亲侄子夏军对他一直非常照顾。虽然姚师傅有退休工资,但夏军还是不断出钱供养,生病期间也常来看望、照料。姚师傅现在居住着的这套经济适用房,也是夏军花20多万元全额购置并装修的,让他安享晚年。

  “这套房子房产证上虽然是我的名字,但实际上是夏军出钱买的,应该将房子过户给他。”病重后,姚师傅的这个心愿更加强烈。姚家两兄弟也十分支持他的这个心愿。

  但是,要实现老人愿望却也并非一帆风顺。原来,老人的房产证是2013年办出的,证书上注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这就使得老人要想把房子过户给夏军还得等三年。怎么办?上个月,姚师傅托人向奉化市公证处求助。

  公证处工作人员说,按照我国法律,姚师傅已被人收养,与亲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因此,姚师傅要想把该房屋继承权交给亲侄子,除了等到三年后办理过户外,还必须办理遗嘱。近日,奉化市公证处接到姚师傅的确认电话后再次赶往医院,全程录像为他办理了公证遗嘱。根据这份公证遗嘱,夏军将在三年后获得房屋的继承权,老人的心愿得以变成现实。

  法律概念

  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律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或亲缘关系一般是相似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子女、父母均没有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我国继承权男女平等。而且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通常所说的私生子)、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子女的范围。

  “父母”自然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当然,如果协商一致则可按照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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