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警察为何还在“趋利执法”?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警察,收入,负责人
  • 发布时间:2015-05-12 15:43

  长期以来,由于实际收入与罚没款项挂钩,部分执法机关出现了“趋利性执法”情况。近年来“收支两条线”后,这种情况有了相当程度的好转。近日,华中科大副教授吕德文到中部某县调研发现,改革后,个别执法机关还未改变“趋利执法”的思维和做法。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彻底消除这种现象,更有力地保障公安机关运转,值得思考。

  在中部某贫困县公安局调研期间,让我感受颇深的是“趋利执法”问题。我们访谈了大部分中层干部,包括各个大队、城区派出所、内设机构负责人,都提及各自摊子的经济压力。

  如今,财政政策已发生了重大变革,执行“阳光津补贴”政策和“收支脱钩”政策,公安局的“人头经费”是得到保障的。但该县公安局仍沿用执法“创收”的旧办法。

  未完全消除的“趋利执法”

  财政政策改革以前,该县对公安局基本实行财政包干,即公安局在财政上自收自支。具体办法是,每年要求公安局上缴800万,完成800万按85%比例返还办公经费,超过800万的部分按95%的比例返回。

  而2014年改革后,收支两条线,财政局保障公安局每年800万的运转经费,哪怕公安局未上缴财政一分钱。如果公安局上缴超过800万,超过的部分按50%返还。财政保障与罚没款项“脱钩”之举,有利于加强公安基础建设,使公安队伍能全身心投入平安建设中。

  不过,该县公安局“趋利执法”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

  一些人仍沿用过去思维。在他们看来,这些年公安局每年上缴财政1000万左右,公安局获得的财政支持差不多维持在850万-900万之间。如今,公安局如果要过好日子,得上缴1000万以上的罚没收入。否则,干警加班费之类就无法保障。因此,公安局仍在积极“创收”。

  就在此时,县公安局也趁机进行了内部财政政策调整。改革前,局机关和各派出所、各大队之间执行的也是包干政策,各基层单位,尤其是派出所,基本上是自收自支。改革后,局里通过财政保障了各个基层单位的“人头经费”,但同时要从各基层单位提取罚没收入。

  比如,对城区派出所,除了“人头经费”(正式民警的工资、津贴)得到财政保障,其他开支仍需自筹。而该所每年最低开支100万,项目包括临聘人员工资(辅警、厨师),办公经费,住房公积金、医保、超时工资。公安局在实行新财政政策后,只返还城区派出所财政收入的50%,这就意味着,派出所要维持运转,必须保证每年至少有200万左右财政收入。而现在公安局基本没有行政收费,所谓的财政收入实际就是罚没收入。

  派出所长无奈地说,他们不可能完成任务,只能争取县里给派出所增加返还比例,增到70%。

  县局为何要趁机增加财政收入?并非局里想单纯地扩张财政权,一个理由是,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局里的任务也增大了。比如,近些年来,公安系统将群众安全感指数作为考核公安工作的一项指挥棒。对于公安局而言,这增加了许多行政工作,要进行统筹部署。

  再如,这些年地方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大案要案需要局里统一部署。还有,近来公安部门加强了反恐部署,各县公安局都可能要组建特警,加强民警培训,进行持枪巡逻,仅此一项就耗资巨大。

  部分派出所加强办案为“创收”

  公安局的基层执法单位仍有“趋利执法”的冲动,对执法过程产生了直接影响:一是基层执法单位考虑让更多民警投入有经济收益的案件;二是可能选择性执法,优先考虑办理和经济收益相关的案件。

  第一点,主要体现为办案力量的急剧增加,以及基层基础工作的弱化。

  公安局传统的力量分布一般是,办案主要由专业大队负责,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经侦大队分别负责治安、刑事、经济案件,派出所负责基础工作。应该说,传统模式较为合理,也比较有效。也因此,之前派出所即便缺乏经费,也常向乡镇政府“化缘”,当然,前提是派出所支持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

  但如今,当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尤其是派出所再度遇到财政压力时,乡镇政府已不是一级财政单位,也不可能给辖区派出所财政支持;况且,公安部早就要求,民警不能参与非警务活动。于是,这些基层单位普遍增强了办案力量。

  以该县城区派出所为例。该所将收入任务分解到每个民警头上,普通社区民警也需完成7000元/月。该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两个办案中队。

  如此一来,基础工作受到了影响。派出所所长称,公安部的要求是每500人需配备一个片警,但城区派出所不可能达到,现在,一些基础工作不可能展开,比如出租屋的登记管理、流动人口信息掌握、消防安全等。这个县城户籍人口只有3万人,但常住人口已超10万人,这方面管理存在很大隐患。

  专业大队的警力也进行了重新配置。巡警大队共有60多个巡警,其中有17个正式民警。其主要职责包括110出警、城区防控巡逻、突发事件稳控等。

  关于第二点,则主要表现为一些有利可图的案件受到重视,而一些涉及群众安全的案件却可能相对没那么重视。

  对于巡警大队、派出所等而言,其办案能力仅限于小型治安案件,如邻里纠纷、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绝大多数不能创造经济效益,但却关乎老百姓日常生活;而办理少数治安案件,如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可以创造经济效益,个别基层单位更喜欢办后一种治安案件。

  该县刑警大队同样有趋利执法现象。一般情况下,两种刑事案件刑警大队有更多积极性,一是大案要案,尤其是命案,领导重视,是个政治任务;二是明显有利可图的案件,如涉及数额较大的诈骗、偷盗、抢劫案件等。

  让人意外的后果

  由此可见,“趋利执法”现象未从根本上杜绝。如果“趋利执法”继续发展下去,则可能导致基础工作荒废,出现“钓鱼执法”等行为,普通案件得不到处理,影响公众安全感等。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趋利执法”还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消极后果,需要正视和改进。

  一是产生警力内耗。一般的治安案件中,能够进行处罚的就是抓黄赌毒。其中,吸毒是刑事案件,必须并处拘留,增加了罚款难度。所以,真正能够“创收”的业务就是抓赌、抓嫖。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该县很大一部分警力,包括治安大队、城区派出所、巡警大队,甚至一些乡镇派出所都在抓赌抓嫖。一名公安民警说了一个笑话:有一次,一伙在县城某个宾馆赌博的人,竟然被来自不同单位的警察抓了5次!

  二是造成警务效率不高。传统的警力分布下,专业大队和基层派出所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如果保障有力、警力充足,警务效率会比较高。当所有基层单位陷入逐利怪圈时,可能导致职能交叉、混乱的局面,一些基础工作也不可能真正做好。

  我们调研期间,地下六合彩开始在这个县的农村大肆蔓延。治安大队长戏言,他要和两个乡镇的派出所做个“合伙生意”,端两个马庄。可行动结果是,同一个地方另外的马庄根本就没动,端掉的马庄也没抓到老板。个中缘由可能是,乡镇派出所根本不愿意扫除所有赌博窝点,否则如何维持今后的“创收”业务?

  文_吕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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