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对于“什么叫腐败”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得一清二楚,一看便知,不会引起歧义。虽然我国有着庞大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没有“腐败”两字,只有贪污、受贿、行贿等,这使得人们同是在说“腐败”,可是在实际表述上却千差万别。有人说,现在腐败多严重,小学生给班主任老师送礼。那这是不是我们说的腐败呢?不是。
那么,我们党和政府认定的腐败、腐败分子是什么呢?中央纪委曾研究过这个问题,后来,形成了一个共识,讲腐败和腐败分子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其一,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受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其二,行使方式的特点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就是说,动用了公共权力;其三,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达到了严重程度,被移送司法机关,受到法律制裁,要判刑。
对此,有人提出歧义,说,前两条还可以,为什么还有第三条规定呢?共产党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权谋私,即便是一分、一块钱,那都不对,为什么等到进了监狱,才叫腐败分子呢?那些以权谋私,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不进监狱的,又叫什么呢?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不廉洁行为。就是说,有“腐败”和“不廉洁行为”这样两个概念的区分,而且这个概念的区分意义特别重大,这是由反腐败斗争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今天的社会条件下,干部最容易犯的错误是以权谋私。因此,对干部不廉洁行为,我们要立足于教育,通过教育、批评、监督,使其改正,不犯新的、更大的错误,这是一个基点。只有对那些触犯刑律的人,我们才将其作为腐败分子,予以打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界限。(作者为中央纪委研究室研究员)
文_邵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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