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纠纷引热议 探望权主体应得到完善

  近日,江苏的“隔代探望权”纠纷引发热议。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子女出现死亡或离异状况,使得祖孙之间的天然情感纽带,遭到了无情的切割。法学界人士认为,法律应考虑我国家庭情感的普遍构成,及核心家庭结构变迁加快的时代特点,适当完善探望权主体。这样,才能抚平“隔代相望”的祖孙们的心理创伤。

  案例1

  老人最终放弃诉讼

  近日,江苏省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在无锡一审宣判。案中,陈锋夫妇的独子与女孩王巧结婚。婚后,小陈意外死亡。他去世时,王巧已怀有身孕。2013年孙子出生后,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但在第三次探望时,双方爆发冲突。一怒之下,儿媳妇拒绝再让老人探望孩子。陈锋夫妇将王巧告上法庭。8日,法院一审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在扬州,这类纠纷也曾经发生过,不过,老人最终放弃了走法律途径解决。

  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波告诉记者,他曾接受过类似咨询。当时,一位老太太找到他,称儿子外出打工,几年来杳无音讯。儿媳和儿子的感情早已破裂,很久没有联系,但两人育有一个年幼的孩子,一直跟着儿媳生活。因对丈夫积怨较深,儿媳对公婆的态度很恶劣,两位老人几次提出要探望孙子,都被儿媳妇粗暴地拒绝了。老人几次沟通未果,才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一旦闹上法庭,双方关系就难再弥合,老人有些犹豫,才找到律师进行咨询。

  王波认为,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看,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而探望孙子,是这对老夫妻最大的精神需求。记者了解到,咨询过相关问题后,老人最终选择与儿媳妇协调处理,不愿一家人为这件事在法庭相见。

  业内观点:最好引导双方协调解决

  扬州多位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指出,尽管没有规定,但法律并没有排斥或是禁止。除了王波律师提到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老人的隔代探望权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是法理与情理的碰撞。尤其是对失去了儿女的老人们,将感情更多地寄托在孙辈身上,因此处理这类特殊案件更要审慎。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能否探望孙子,最好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最好能放下仇恨和偏见,弥补亲情的裂痕,为孩子的未来做打算。

  案例2

  儿媳改嫁爷爷探望孙子遭拒

  孙子小龙的降生,没能让爷爷老张享受太久的天伦之乐。因为同年,儿子张子强因病不治,去世了。这对爷孙仅在一起生活了3年。

  2013年初,小龙被母亲罗雪莉接走。爱孙心切,老张主动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罗雪莉用于抚养孩子。然而,这样,却也换不来爷爷与孙子“想见就见”的机会。

  此时的罗雪莉已经改嫁,老张探视孙子的请求常常被罗雪莉以各种理由拒绝。

  迟迟见不到孙子,老张坐不住了。2013年5月,他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他要代替死去的儿子享受探望孙子的权利。

  庭审中,老张老泪纵横,让在场的人嘘唏不已。然而,罗雪莉的辩解,多少也让大家感到了她的无奈。

  原来,罗雪莉再婚后,老张三天两头去探望,对孙子十分溺爱,已明显影响到罗雪莉新家的和睦及孩子的教育,于是她劝说老张“别来得太勤”,可老张认为爷爷看孙子天经地义,根本听不进去。

  罗雪莉称,自己最后闭门不见,确实出于无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也就是说,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老张的这种‘转移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在其要求的探望权中不具有主体资格。”主审此案的新干县人民法院法官肖东宇认为,老张作为爷爷,法律层面并不能强制给以其探望权。

  肖东宇尝试通过调解做罗雪莉的工作,让老张定期去看望孙子,罗雪莉在坚持了一会儿后渐渐松口。没想到执拗的老张坚决不同意调解,要求法庭判令其有“探孙权”,他可以名正言顺探望孙子。

  这让调解顿时陷入僵局。

  眼看审限一天天逼近,似乎只剩一条路可走了,那是肖东宇说的“一条最不愿走的路”——判决,依法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最后再努力调解一次!”肖东宇与书记员再次来到罗雪莉的家中,请罗雪莉带上小龙一同前往老人的老屋调解。

  调解同样的艰难,正当法官准备放弃时,转机出现了,一直在旁边玩耍的小龙的一句话彻底改变了局面,“爷爷,妈妈说了,我现在还小,等我长大一点,就会天天来看您!”一阵沉默过后,老张突然抱住孙子号啕大哭。动情一瞬,让接下来事情的进展异乎寻常的顺利。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老张每月探望孙子一次,寒暑假孙子到爷爷家住一段时间。

  律师观点:

  当前探望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了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母亲,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探望权。由于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过于单一,致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按部就班,机械的照搬《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驳回隔代直系长辈主张对孩子享有探望权的诉讼请求。这样做,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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