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真实的陈九霖

  • 来源:英才
  • 关键字:还原,真实,陈九霖
  • 发布时间:2010-08-09 13:44
  陈九霖的能力、经验和阅历摆在那里,民营企业可以用他;外资可以用他;国企用他,并不意外。

  因为在北京大学的一场演讲,又因为接受了某网站的一次视频采访,出狱一年多在内地持续低调的企业家陈九霖,最近迅速成为媒体的焦点。

  我在2003年就认识陈九霖,又一直关注其在新加坡遭遇诉讼以及入狱之后发生的故事,因此,很想介绍一下我知道的陈九霖事实,希望公众能够了解多一些事实,更全面更客观地看待这位企业家,不再视之为“千古罪人”。

  首先,对于使用陈九霖名字的一些演绎,略显多余,指责其隐姓改名求官职的想法也有酷评之感。陈九霖在入狱之前,发手机短信给我和其他朋友时,就经常用“九霖”落款。去过陈九霖家乡的朋友告诉我,在他母亲的墓碑上,陈九霖作为长子所使用的名字正是“陈九霖”三个字。这个墓碑是2005年年中立的。可以这么说,陈九霖使用现名与其恢复公职完全没有关系。从过去的“陈久霖”变成现在的“陈九霖”,更大的可能是反映了他立志凤凰涅的决心和信心。

  据我翻查资料找到当年的原始数据。1996年11月16日,陈九霖被中国航油集团正式任命为新加坡中航油运公司总经理(即后来的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夏秀兰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是集团的高管胡有清外,还有2名董事:陈九霖和严家范。严家范是新加坡人(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一名新加坡本地人任董事)。当时,国家批给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启动资金是60万新加坡元,但在这样那样的体制约束下,实际汇出的仅有48.6万新加坡元(折合21.9万美元,按当时汇率约150万人民币)。除掉租房和办公用品外,所剩无几,连办公室都是向中化借用的。陈九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起家的。

  后来尽管在燃油期权交易上出现了重大亏损,但是重组后的中国航油,按市值计算依然是新加坡最大的中资企业;按营业额计算,至今还是新加坡第四大上市公司。公司亏损的债务都是利用陈九霖创业时的投资项目回报支付的。巴林银行亏损之后,轰然倒闭。而中国航油亏损之后,却能依然屹立,这和陈九霖当年打下的坚实基础是分不开的。

  2004年,在中国航油期权亏损事发之后,当时的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指责陈九霖,许多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大多以讹传讹。举例说,诉讼时候,案情披露期权贸易是交易员纪瑞德和卡尔玛两人操作的,有些媒体却搞错说是陈九霖亲自操作期权;案情披露挪盘是根据高盛等专业机构和交易员等专业人员的建议,有的媒体却误指责陈九霖自己豪赌;明知售卖股票拯救公司是法人行为,有的媒体却误控陈九霖自己卖股票,搞局内人交易……

  面对那种黑云压城城欲摧的不利环境,不时有人建议陈九霖控告有关媒体的捏造和歪曲。然而,陈九霖却泰然以对。他甚至在新加坡协助调查的时候,写下了“墙倒众人推,既倒不怕推。日后垒铜墙,欢迎大家推”的打油诗句。

  在见过陈九霖并与之交谈过的朋友之中,普遍对他的遭遇持同情态度。即使他坐了新加坡的牢狱,也没更多的理由苛责他。事实上,陈九霖并未涉及侵占、挪用财产和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仔细研究新加坡法庭对他的指控,没有哪一项是因为他的个人不良品行,而都是因企业行为而引起的,或者说是在危机时为了保护股东利益而引起的。即使在公司运营中出现决策失误,陈九霖主观上并没有个人犯罪动机。更重要的是,作为国家干部,陈九霖一直是拿工资的,年报上公布的千万元年薪,根据惯例,也进不到他的个人腰包。他既不是富豪,也不算是有钱人,就是驻海外的国企之中的一个厅级干部。至于案件的内情,牵涉衍生品交易,所以当时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激烈陈词,相关的文件加起来一人多高。但是有一点可以确认,无论是衍生品交易还是最后的挪盘以及出售旧股,都不是他一个人引起和决定的,而在有些关键事情上,他甚至不是决策者。

  在新加坡工作和生活近10年后,陈九霖非常了解新加坡人的怕输心理和新加坡的功利环境。中国航油事件发生后,他明知凶多吉少,也没有像在新加坡亲自操盘而搞垮巴林银行的交易员尼克·利森那样逃走与躲避,而是主动面对。事件后,他两度回国。第一次是被调回国内工作,第二次是回国为母亲奔丧。他每次都有充分的理由和机会拒绝返回新加坡。然而,他没有为难祖国和让新加坡当局难堪,依然两次返回新加坡协助调查,直到坐牢1035天。中新两国没有引渡条约。陈九霖也没有因个人行为犯罪。可以设想,如果他只顾自保,留置国内,两国政府会为他一人的遣返或引渡进行多长时间和多么艰难的外交交涉?如果陈九霖坚持留在国内,政府能够因为公司亏损(而非个人犯罪)接受新加坡的遣返要求吗?如果不接受,国际社会又会怎么看待中国政府?从这个角度来说,陈九霖多少有着避免出现国际僵局、牺牲自我的担当。难怪他在离开机场前往新加坡协助调查时,对来送行的朋友吟出那首豪迈的打油诗:“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不复还。人生终有不归路,何必计较长与短!”

  近期,内地有些舆论评价说,陈九霖是“犯罪坐牢”的人,因此不能担任国企高管职务。其实,这里大有可以讨论的余地。我国有权威法学家认为,“根据主权原则,新加坡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对于陈九霖在新加坡的行为所做的判决,并不必然在中国直接产生效力”。陈九霖在新加坡的行为没有经过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认定为犯罪,自然不能认定为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因此,陈九霖的复出任职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也没有违反《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新加坡对陈九霖的判决,有知名法学家提出过质疑。比如说,以他回答德意志银行的一次口头提问就认定他欺骗该银行;在需要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名才能披露的情况下,指控陈九霖个人隐瞒亏损,其法律依据与合理性都值得商榷。因此,以新加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为根据,认定陈九霖在中国复出任职有法律上的缺陷,恐怕是不能成立的。有人因为中国航油出现过亏损,就认为陈九霖永远不可使用。这种分析也未免有点迂腐,中性地说,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知道,在陈九霖案件上,还有多少内幕和真相并不为人知呢?

  陈九霖这种报效祖国的强烈意愿,已经体现在其实际行动之中了。且不说陈九霖的爱国之心是否应该得到褒奖,国家给他一个工作的机会,让他凭其劳动为央企出力,其实是双赢的事情。陈九霖的能力、经验和阅历摆在那里,民营企业可以用他;外资可以用他;国企用他,并不意外。

  有人盲目地说,陈九霖坐牢回国后还能担任央企高管,这种事只有在中国才能做得到。这其实是不了解实情了。在美国还有出狱后担任议员的事例。退一步说,陈九霖虽然运营公司有错,但他已经承担了,足额服刑才出狱,他的家人也因此受到牵连。对这个在异国他乡遭受痛苦和打击的经理人,国人是否可以客观一点,给予他多一些包容。

  (作者系亨通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经作家、总策划,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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