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还需拆除隐形门槛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民间投资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0-08-20 09:08
从2005年国务院签发的“非公36条”(《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10年5月份国务院再次签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新36条”。均被认为是时民营企业放开投资领域的一个个里程碑式的政策;而此次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对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之责任、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可以说,目前国家已经从政策的角度为民间投资搭好了“唱戏”的舞台,但是,能否真正跨越戏院外的门槛走到舞台正中唱好这出大戏,尚有待实践的检验。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举措和工作,拆除那些影响民间投资顺利进入并唱好这台戏的或明或暗的门槛。
首先,《通知》代表的是“上对下”的知会和要求,唱好民间投资之戏还需要“内对外”的公示和承诺。形式上看,《通知》是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在大方向上的划定与分派,具体的细节有待各地和各部门自行细化制定落实执行,而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国家发改委来了解上述各地各部门工作每年的落实情况,并开展督促检查。
里面可能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具体的工作细则是各地和各部门自行制定并对上级负责的,这就可能出现各项工作确实完成得很好很及时,但之于民间投资力量的真正诉求。并不“适销对路’’。其二,上级主要根据各地各部门的汇报来督促,不可能对这么多地区、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长时间、多方面了解,正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实际落实情况需要一些分散化和透明化的信息来源,才能做到更客观更准确。
为此,除了政府部门内部上下之间的要求与汇报之外,还需要政府对民间的公示和承诺以及社会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即通过正式的渠道让民间掌握的分散信息及时反映到地方鼓励引导投资的规范之中,同时通过有权威的议事权力机构(如人大相关机构)对地方和部门的公示与承诺的内容及执行情况进行检定评估。
其次,民间资本进入的显性门槛虽然在前述一系列政策中得到7相当程度的解决,但影响其效用和功能发挥的隐性门槛依然存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原本处于行政垄断的经营领域,其根本目的是增强市场主体在这些领域的竞争性和产出效率,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质量更高、品种更多、价格更优的产品和服务,而不是在高额垄断利润吸食者队伍中增加几把座椅、几副碗筷。
需要鼓励民间投资人对市场信号的敏感性、决断力以及富于创新的企业家精神,随着资本一起进入那些行政垄断领域。从“新36条”及《通知》的内容来看,像基础电信运营市场等领域,民间资本仍只能以“参股”方式进入,它们对于企业决策方针的影响力,在较长时间内恐怕微乎其微,这就限制了民间投资财力背后更为重要的智力、创造力等因素在这些领域之作用的发挥,也达不到增加基础电信领域竞争和服务水平,打破其相对于普通消费者及民间资本较活跃的增值企业的优势议价地位等更为根本的目的。
第三,理顺政府内部激励机制,打破对国企和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支持,是民间资本,尤其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知》中已经提到,政府性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但实际运作中,国资企业由政府直接掌控、更容易为政府提供预算外资金支持,而外资与一些政府和部门的政绩又直接挂钩,民资对政府的影响或“重要性”,在三类市场主体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不是倡导性的意见、通知就能够根本改变的。
如果不同市场主体业绩或发展状况,对于政府业绩考评的影响是不一致的,那么再多的呼吁倡导都于事无补。打破对国资、外资的额外支持,为民资的活跃营造公平的环境,归根结底是要理顺政府内部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激励机制。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