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底抽薪治“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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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8-20 09:25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此次就《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接受记者采访时罕见地以生动的语言谈到了此举的原因:
有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人“身在国内心在外”,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有的人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
此举被认为掐准了反腐的“七寸”。因为贪官们一旦把妻儿及巨额财产转移国外,自己成了“裸官”,便可以无牵无挂,贪腐起来便可以“上下其手”了。
中国的“裸官”有多少?外逃的“裸官”又给国家带来多少损失呢?具体数字不可考。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说他们“给党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可见问题相当严重。
如此“硕鼠”,岂可不堵! 《暂行规定》规定了适用人员的相关报告制度,并严管适用人员的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等,这些举措必然会增加“裸官”们的贪腐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给他们造成震慑力。
只是,这种震慑力仍然只是“一定程度”上的,而不是根本性的釜底抽薪之策。首先,人们担心政策的落实。
事实上,对于“裸官”的相关规定早已有之一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如果这些规定得到严格落实,那么相关部门对“裸官”的情况一定了如指掌,然而这些年来贪官外逃现象的多发证明这些规定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一是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以致各个机构自行其是,二是,缺乏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过大;
三是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且监督不力,导致种种制度沦为自娱自乐的暗箱游戏。
相信此番《暂行规定》在具体措施上会有更可操作的
改进。然而,如果以上这些执行环节尤其是监督环节得不到根本改善,其落实不能不让人担忧。
那么何为釜底抽薪之策?正如有识
者指出的:治“裸官”须先“裸产”。既然怕裸官将财产转移到国外,何不干脆让他们定时公示自己的财产?一旦其财产有异动,立刻就可展开调查,若有非法所得,便可治其罪,又何必等到其大举转移财产之时?
所谓“裸产”,无非是个新鲜的说法,其实也就是舆论多年呼吁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它不但对“裸官”有效,也对所有具贪欲之念的官员有效。
有人担心因涉及面过广,公示制度阻力过大,难以落实。其实已有专家指出,公示可从新任官员人手,也就是做增量改革,这是一个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何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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