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乘用车准入管理创新背后

  • 来源:汽车纵横
  • 关键字:节能汽车,管理创新,企业
  • 发布时间:2015-10-13 10:22

  【编者按】“新能源汽车产业是起跑不久的新竞赛,我们既需要有培养多年的国家队和专业运动员发挥专长,做出贡献,转型创新,同时也需要民间高手参与市场,增添活力,突破领先,协同发展。”《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以来,来自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的吴卫先生不止一次地在公开场合谈起制定这一新政策的初衷和目标。风口之上的新能源汽车令许多来自汽车行业内外的力量跃跃欲试,热情高涨,如何既调动好各方参与力量把这一产业和市场“搅活”,又能确保这一被中央“钦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范、有序发展,真正成为在国际竞争中有显著优势和实力的产业?一个好的入门政策至关重要,政府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在近期举办的两次论坛上,吴卫用生动的比喻、平实的语言娓娓道来:我们现在的新准入政策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有哪些管理上的创新尝试?企业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其中条件或是要求的设立主要基于哪些考虑?期望达到什么目的。

  应“势”而出

  目前内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传统汽车产销量近年来首次出现了连续数月的增幅下滑。但是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增幅明显,成倍高于传统汽车销量的增幅,前景良好。根据不完全统计,在2013-2015年这一阶段,国内的39个推广应用城市及城市群已经累计推广了超过14.7万辆新能源汽车,其中不包括节能汽车。

  从产品管理上看,工信部的产品许可目录中是企业能够正常生产、正常销售、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产品(不包括进口)。而对于列入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用户购买是能够拿到财政补贴的。还有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目录,收入产品的数量一直在不断更新,国内从去年开始针对新能源汽车实施购置税减免政策,在这个范围里的车型,除了财政补贴之外,不用缴纳新车10%的购置税,优惠力度更大。未来进入目录的产品会越来越多,水平越来越高。

  我们很多时候都关注数量,需要有一个量的基数、有规模,产业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规模的扩大,更应该关注质量和科技含量。所谓质量,就是使用当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其基本性能是否充分满足市场的要求和消费者的利益。我们追求发展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有竞争力的,是在国际竞赛中要能够体现国家创新水平的,现在产品的科技含量到底如何,这方面信息还比较少。

  从企业层面看,国内已经涌现了一批非常有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的企业,有相当一些并不是产业原来的领先企业,甚至不是这个产业内的企业,这说明新能源汽车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资源,也吸引了更多有战略思想、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加入,使得我们这个产业充满新的竞争力。这些企业肯定不是只说不做或者说多做少或者说得好做得差的企业,他们在扎扎实实推进自己的研发和创新,不断取得成就,有的已经走入世界先进行列。

  我们同时在共性平台、产业联盟、国际合作、标准体系等方面也积累了很多非常有价值的成果,从政策体系看我们的力度很大,当然我们还要建立更长效的机制,使得我们这个产业发展不完全依赖于现在政府的资金投入,而是将来能长期靠市场机制和内生动力驱动发展。

  从政策层面上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统筹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整车生产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制定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开、透明、操作性强的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

  现在国内已经有不少汽车企业,实际上还有很多力量想进入这个领域,特别是新能源汽车领域。因为跟传统汽车相比,它没有发动机,没有变速器,不少企业有了这方面想法,也有一定基础。产业的发展以企业为主体,既包括现有企业,也包括将来新加入的企业,还有各种社会力量的投入,因为这个产业将来规模非常之大,可能比现在的传统产业概念更宽泛,所以汽车是一个融合力非常强的产业,我们并不只局限于汽车企业本身发展新能源汽车。

  宽严之道

  考虑到目前纯电动乘用车市场规模大、社会参与积极性高,而且有相当一些企业具备了进入这个产业的一些条件,而早年出台的此类产业政策更多是对传统汽车的产业或者投资项目的一些管理,对新能源汽车还需要补充、细化、完善。我们也需要通过改革创新产业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和释放市场活力。为了顺应大势,也为了提升国家这一产业的竞争力,我们出台了《规定》,从本质上讲是放宽了,放入非汽车企业人士进入生产,发挥市场作用,让他们去竞争。这就好比国家参与奥运会长跑项目的比赛,为了拿奖牌,我们要有优秀选手去参赛,不能派出一些没水平混饭吃的选手。有的国家队或专业队原来实力较强,但其中有的队员不太努力去做新能源汽车,为什么?因为到目前为止多数干这一行的不赚钱,还要烧原来的钱,但也有些非专业选手基本素质很好,稍加训练可以为国争光,这样的选手我们当然可以引入。强调一点,我们是选拔真正有能力的、素质好、确实有提升空间的选手,不是仅努力就可以。

  因此《规定》提出,只要够条件,只要在“摸底考试”中的成绩很好,政府就允许其进入真正的赛场,但上了赛场是不是能赢,这当然还取决于很多因素,所以现在是既发挥原有汽车企业的能力,同时也给社会资本、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提供一个参与产业发展的机会,让大家共同竞争。各方力量中有的有资本优势,有的是产品有优势,有的是核心零部件优势,最后由消费者来选择,当然也可能会优胜劣汰,这是正常的。进入市场就要承担风险,谁投资谁来承担风险。

  当然,有了新准入就要有新的监管。所谓监管,就是进入市场的主体不能进来以后乱来,不能坑蒙拐骗,忽悠各地政府给地给钱,结果一事无成,浪费资源;也要避免进来之后乱干,搅乱市场。因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不是只卖几辆车或者把数量做上去,至少要把这个产业真正做到在国际上成为一个重要的高点,一个真正有实力的新产业,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好的作用。

  创新原则

  这是一个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以下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所有要求都在《规定》本身出现,能明确的都在《规定》里明确,不管是标准、程序还是结果。

  第二,对条件设定的考虑,因为要参加一个国际水平的产业的长期竞赛,选手在体能、物质、精神、技术各方面要有准备,没有准备的最好做好准备再来,即参赛要有报名成绩。设定的条件既要科学合理,同时还要有些超前,因为参加的是未来的竞赛,应以未来为参照物,或者以更先进的企业作为竞争对手。

  第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准入只是管理的一道程序,真正的竞争是在进入跑道之后,当然进入赛场的时候裁判还是要发挥作用的,不能让不按规则出牌、扰乱市场秩序、甚至水平太低的企业在内,避免产业无序发展甚至是混乱。

  现在《规定》已经发布了3个多月,实施也过了2个月,目前据我们了解,有不少企业正在进行样车试验和编写报告的工作,这一过程是需要时间的,《规定》发布后,对条件的要求更完善,目前为止还没有企业正式提出申请。因为这里面需要做很多准备,送样车来通过进场前的“摸底考试”,此时有些企业做不下去了,因为得烧一部分钱,有的做出来发现自己不行,打起退堂鼓,这都很正常,但真正有实力的还是会来。这没有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准备好,什么时候来,预计今年四季度或者再晚些时候会陆续有企业递交,总的数量应该不会太少。“长跑”到时才会开始,也许先来者先摔倒,后来者能赶上,体现出开放的态度。当然,我们希望新进入的企业真正能够为市场竞争增添活力、做出贡献,最终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制造强国。一些专家将来会对这些企业进行评估,希望真正挑到实实在在的好企业,甚至比现在的企业还好,当然这一点不容易实现,汽车不是简单的几个数字、几个指标,真正要做好可能比一般的产品要难。其实汽车越来越难做,好像技术上是简单了,从最早的机械式到芯片产品,现在成了信息产品,可想而知,汽车融合了多少相关技术,车里的电脑芯片可能比其他任何设备的芯片都要多,再加上电池之后,它供应能力又牵涉到电力,而充电又是一门新技术,不是简单地插根插头,设计生产不当很容易起火或产生其他问题。

  政府的新挑战

  新能源汽车产业起步不久,我们需要在技术、资本、智慧、耐力、毅力、团队、政策方面有长期的意志和保障。同时,很多企业不仅要注重国内体系的培育,还要积极主动更早参与国际竞争,这样我们才有全球的竞争力,而不是我们只在国内,利用国内的政策、利用政府的保护来形成一定的市场,这是不能持续的。

  在新的产业培育发展的初期,既需要有充分的市场竞争,也需要有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市场环境,需要政府在监管方面加强自身的能力和责任的约束。马凯副总理在今年5月份会议上特别强调,“劣币驱逐良币,必然扰乱市场秩序,后果非常严重。”所以期待我们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们改革的深入,市场对产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突出,这是大势所趋。但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如何发挥好政府的作用,这也有很多挑战,我们肯定要改变原有的方式,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管,但是不该管的如何彻底放开,该管的怎么管好,这都不是容易的事。我们认为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在体制、机制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改革。体制和机制基本是行政管理,那是行政的概念。还有税制和法制,现在的税收对产业发展的不合理影响越来越大。税负重、税收征收环节复杂,导致了政府行为或者市场行为的各种扭曲。比如我很早就关注到这一现象:一辆新能源汽车在全国各地卖的价格不一样,差别很大。因为各地补贴不一样,补的时间不一样,今天卖车不知道何时拿到补贴,这就造成企业不知道卖车能挣多少钱,甚至不知道卖车有没有利润,行政许可不同的卖不同的价,企业还能经营吗?这是谁扭曲的呢?没有补贴各企业都一样,给补贴是好事,最后反而变成坏事。中央地方的协调,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这都是财税制度造成的问题。但是财税政策是不是汽车产业的事?不是。我认为汽车产业应该加大投资力度,因为它的效果明显,如果有合理化的税制改革,我们的产业还会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现在实际上还缺少法律依据,政府的行为怎么来约束,市场的不法行为怎么监管,企业做了不法的事情能不能被处罚,其实到现在很多都是空白的、无章可循的、随意的,当然也就造成各种问题,包括地方保护、企业违规、各种各样的市场不公正、不正当行为,所以还要加强法制建设,这个可能难度更大,因为法制建设触及很多方面的利益,既有政府的,也有企业的,也有各方面的其他利益。所以我想,新能源汽车需要我们非常爱护和呵护,但是要给它树立一个高目标来发展,它不仅仅追求一定规模,更重要的是追求竞争力。所以我们需要投入优势资源以及更大的精力。期待这个产业振兴或提升我们国家的汽车产业,眼前这个战略机遇确实是不可丧失的,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吴卫表示,按照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国家发改委一方面与相关部门一起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和推广工作,同时也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一些积极措施:

  首先,在中央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中一直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重点固定资产投资支持。1.“十二五”期间安排了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支持方向之一,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一些关键技术、零部件、公共平台、产业化、生产能力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2.从今年开始专门设立了增强制造业和新竞争力专项的三年行动计划,特别把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突破六个重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之一,力度在逐渐加大。

  其次,在投资管理完善与放宽市场准入方面,今年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规定》。期待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中,无论是现有的汽车企业还是社会上有实力、有技术、有创新能力的其他社会资本和企业共同来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推进,目的是真正增强我们在新能源汽车产业上的国际竞争力。

  再次,关于充电价格政策、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技术政策等,发改委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措施或正在研究相关具体政策,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发展和整个体系建设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关于《规定》里的重点条文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就投资项目本身而言,取消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额的限制,这个由企业投资主体决定,想上多大的规模都可以,这个市场现在不成熟,可能今后还需累进投资。关于外资项目这里没有规定,因为外资有股比、数量限制,要按产业政策执行,没有特殊性。从评审来讲,我们增加了一个行业专家建立的评审机制,保证这个项目投资主体基本上符合条件,也做一些拔高。

  关于“投资主体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一定”怎么理解?当然要有完整的产品研发和试制能力,如果没有真正开发过、试制过汽车产品,还是先去开发、试制,体会一下汽车产品是怎么回事再加入不晚。因为新能源汽车产业不是三五年的产业,可能也不止是三五十年的企业,革命不分早晚,也许后来才能后发制人、后来居上。

  ★“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关于对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即要求企业有一定的研发创新能力,怎么衡量?企业要有知识产权,要有自行试制的产品,而不是把别人的东西拿来当作自己的作业交上去。

  ★“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

  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要求企业的研发能力至少要达到这个程度,但是企业真正投产的产品,要根据市场做一些选择。这相当于报名成绩,企业需要展示出自己最好的报名成绩是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产品准入和监管环节,将来主要由工信部承担,《规定》由发改委和工信部一起发布。

  ★“新建企业可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并非单指企业不能干什么,生产新能源汽车准入之所以放宽,就是给了不发展发动机、变速箱等复杂机械产业的参与方一个机会,如果再上发动机项目,就不用按照《规定》了,可以按照产业政策新建。并不是不允许新建传统汽车企了,《规定》只是针对不生产传统汽车的企业。对产品的有效期、对动力电池、对监管体系我们也有进一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应使用该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和品牌”

  企业应生产自有品牌和商标的产品,拿自己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提升竞争力。不能随便找别人的产品来生产。我们需要的是有创新能力的生产企业,创新产业化能力,而不是“我有钱、我想干”。我们要的是一个有内涵的产业。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规定》在管理上有些创新,比如要求企业有担保,来了要把“遗嘱”写好,因为车卖出去了,企业在这一期间活不下去了,消费者找谁?建设生产企业要有完整的生产体系,有能力承提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这是《规定》的一个重点,不仅要企业自己保证能承担,还得有人担保该企业能承担,这是对社会负责任的投资主体应该履行的程序。

  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 吴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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