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与儿媳对簿公堂引关注 失独老人是否该有“隔代探望权”

  • 来源:广东电视周报
  • 关键字: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
  • 发布时间:2015-11-06 10:43

  江苏无锡的“隔代探望权”纠纷案热议多时,至今仍备受关注。儿子去世,父母与儿媳在探望孙子问题上产生多次冲突,最终双方对薄公堂。此案中的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我们从中又能得到什么启示呢?

  儿子离世鼓励儿媳生下孙子

  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独生子小陈于2012年初与被告儿媳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小陈身亡,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小陈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因徐某夫妇与倪某对小陈的身亡起因产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另查明,小陈去世时,倪某被检查确认已怀孕一月余,倪某自小陈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夫妇、倪某均分了小陈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倪某及其家人与徐某夫妇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徐某夫妇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

  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儿子聪聪。孩子出生当天及11月底,徐某夫妇先后二次探望孙子。2013年12月31日,徐某夫妇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夫妇以每月一次的频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夫妇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

  2014年8月下旬,徐某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予拒绝。同年8月31日,徐某夫妇与二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孩子,双方为此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

  公婆与儿媳处事理念差异致矛盾升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之所以与被告儿媳倪某出现争执,除了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因素外,各自内心及背后所存在的处事理念差异,实系导致矛盾升级的症结所在。

  原告夫妇为儿子完婚后不久,喜悦之情泛溢之时,却得到儿子不幸坠楼身亡的噩耗,哀伤之心,难以言表。被告在新婚燕尔之际,突遭不堪忍受的丧夫之痛。原、被告双方本同为可怜人,但却在对小陈身亡的起因问题上缺乏了相互间的沟通与理解,所产生的无端猜疑及非正常言语,则会给丧子失夫的痛楚双方,又添加了一层相互间的怨恨。

  而被告的怀孕,又让双方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就继续妊娠事宜达成一致。此时,双方的愿望为胎儿平安降生。可随着胎儿的降生,愿望已成现实时,双方又在对孩子的探望事宜上产生争执,并再次打开了已关闭的怨恨闸门。究其原因,除了各自陈述的理由外,双方之间以往的隔阂并未消除系真正的内在动因。

  原告向被告所汇的营养费,除了表达公婆对儿媳的关爱善意外,也包含着消除其内心对儿媳可能堕胎的担忧因素。被告收取原告所汇之款,并无存有排斥与不当之感。如此说来,双方均确认对方系由婚姻而构成的家庭成员。

  原、被告双方虽为长幼关系,但相处时间较短,且无养育之恩,并未建立起较好的情感基础,因而在产生冲突时,各自均采用了有利于自身的规则与逻辑,从而致使矛盾叠加、裂痕加深。

  律师观点

  确认隔代探望权的必要性

  探望权设置的目的是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包括隔代直系亲属。隔代直系亲属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老人与其孙子女之间是基于一定身份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孩子的父母离婚而消除。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直系亲属也应存在。让他们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确认直系祖辈享有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作为祖父母对孙子女的责任,这并不违背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我国是一个家庭传统观念很强且重视亲情的国家,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未成年子女都是和祖辈生活在一起,也因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隔代亲”现象。父母的离异,会给未成年人所带来很多的不利影响,甚至对父母产生逆反心理,没落的心情往往渴望得到祖辈的关爱和呵护。确认隔代探望权是离婚家庭中祖孙辈的共同需要,不仅可以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形成的创伤,而且祖父母一辈也可从与孙子女们的交往中得到心理慰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反,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而断绝祖父母与孙子女们之间的来往,无疑对双方都是极大的心理伤害,有悖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习俗,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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