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工伤的话题,近年来颇受关注。众多已过花甲之年的老人,仍在工作岗位上打拼,本就带着一定的“危险性”,而不慎遭遇伤亡意外,更是让人惋惜。关于老人工伤,有哪些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保障?老人们又该注意些什么?一起去了解一下。
案例1
62岁保安突然晕倒
“返聘制”员工
陈清燕今年62岁,莆田仙游人,去年3月入职厦门福康物业,在思明区福津大街二、三节点当保安。
4月3日晚,陈清燕在值班岗位旁突然昏倒,后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现住在神经外科ICU重症监护室。10多天过去了,老人已做完前期开颅手术,但至今昏迷不醒。
让家属发愁的是,由于家境贫困,目前住院花的几万元医疗费用大多是找亲戚朋友东挪西凑的。
家属从物业公司了解到,老人属于“返聘制”员工,所以没法赔偿医疗费。
不过,让家属感到欣慰的是,老人当保安口碑不错,事后多名熟识的业主捐了数千元,收入微薄的物业保洁员、保安也捐款20元至100元不等。
物业说法
昨日,在物业办公室,厦门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李先生介绍,由于陈清燕去年入职时已超过60岁,按法律规定,物业没法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劳务合同。
当晚,陈清燕是从福津大街三节点保安宿舍前往二三节点办公室途中昏倒的,时间是7点半左右,而当晚上班时间为8点。李经理认为,陈清燕发病一事不属于工伤。
李经理解释,由于陈清燕属于“返聘制”员工,物业公司无法为他缴交医社保,但物业曾为他买过人身伤害意外保险。遗憾的是,保险公司称“这种病不属于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再者,陈清燕身居农村,但并未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物业公司已经尽心尽力地在帮这个家庭,4月9日在公司内部发起爱心捐款活动,筹得8000多元已全部交给家属。
目前,物业已着手向所在的湖光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应急医疗救助”预案,争取筹款救急。“物业能做的就是这么多,如果家属有异议,可以走法律诉讼程序。”李经理说。
律师点评
是否工伤需依法认定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以退休年龄为界限,而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为界限。在该案例中,陈老先生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但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这一点来说,他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陈老先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是否为工伤仍然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劳动部门来认定。
此事中,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在事发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老人的直系亲属在事发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2
6旬农民工猝死
一名6旬农民工在打工时突然猝死,尽管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工程公司并不认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工程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4万余元。法官提示,用工单位一定要依法及时为职工交纳相应的保险。
花甲老人的悲剧
事情得回溯到几年前。2012年5月,年逾60岁的江苏男子陈某随邻居来到烟台,在牟平某工程公司的一处工地打工,负责保管仓库和收拾建筑杂物的工作。7月30日下午,陈某跟往常一样到七楼收拾杂物,走着走着突然晕倒在地,在场的同事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急救车及时赶到现场,但是陈某已不治身亡。随后民警和安监局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置,经鉴定陈某属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几年前母亲因病去世,如今父亲又突然离世,陈某的三个儿女心情异常激动。三兄妹认为父亲之死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然而工程公司则认为这属于意外事故,只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偿费,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三兄妹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最终认定陈某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工程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官调解化纠纷
然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却面临着两难选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讲,工伤赔偿应走正常法律途径,但是在处理陈某这件事上,用人单位却觉得很委屈,陈某仅仅工作了几个月,而且是突发疾病死亡,单位却要拿出几十万元来;相比之下,对陈某的儿女们来说,人已不在,多少钱也弥补不了内心的伤痛,而且在经济赔偿这个问题上,即便胜诉,也可能会面临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进行上诉及执行难的风险,因此法官建议双方通过协调解决。
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各持己见,故双方律师几次沟通仍然未果。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介入调解,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利害关系,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说。近日上午,双方再次来到法院调解室,法官对双方赔偿一事又进一步进行了调解,终于在牟平法院法官的帮助下,双方在互解互谅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由工程公司一次赔偿三兄妹丧葬补偿金、因工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2天后,三兄妹收到了工程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这起工伤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单位为职工交保险很重要
通过此纠纷,法官也提醒: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依法及时为职工交纳相应的保险,不要贪图一时小便宜而吃大亏。实践中不乏存在这种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特别是涉及到要支付高额的工伤赔偿费用时,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行。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和受伤害的职工要冷静对待,依法解决问题。(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