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了

  • 来源:杂文选刊
  • 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刑责年龄
  • 发布时间:2016-03-12 10:30

  广州番禺十一岁女童盈盈失联案终于侦破,杀害女童的嫌犯韦某(十九岁,广西人)已被警方抓获。经警方核查,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其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六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至案发前无业。

  韦某交代,他是临时起意奸杀了盈盈,但上述报道表明,他这次杀人绝非偶然,从其屡次作案的行迹看,就算他这次不杀盈盈,下次还可能会杀害其他人。

  自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十四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三十七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时移世易,当初制定该规定的诸多合理因素,如社会环境单一,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社会治安较好,青少年犯罪率不高,尤其是恶性案件极少;青少年普遍比较单纯善良;生活条件不是很好,青少年的身心发育较迟等等,现如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养的改善,青少年身体发育早就趋向“早熟”。据初步测算,今天青少年的发育比二十年前,至少提前了两年至三年。更重要的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令人忧虑,腐败现象严重,贫富分化日益加剧,阶层对立日趋严峻,色情暴力影响无处不在,严重地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导致青少年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年龄越来越低,犯罪程度也越来越严重。

  假如有人认为韦某杀人案属于极端个案,不具有说服力,那就大错特错了。三个月前,湖南邵东县就发生了三名中小学生劫杀小学女教师李某云的大案。案发时,为首的刘某(十三周岁,离十四岁相差几个月)对两位犹豫不决的同伴说:我们还小,杀人不犯法。时隔不久,邵东县又发生了一男生杀害班主任的恶性案件。另外,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仅以女生凌虐案来说,一些施暴者(同为学生)的手段令人心惊胆寒。

  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四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从处理结果看,最低法定年龄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护身符”,使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免于刑责。

  韦某之所以在短短五年间,连续犯下三桩伤人案,不能不说他很好地利用了这一“护身符”,换句话说,正是这一“刑责年龄”让他有恃无恐,从初犯变成惯犯,终成杀人狂徒。

  是到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时候了。怎么调?可以参考国外经验。如美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十岁的少年犯。除此之外,按美国法律,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案情后果严重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和量刑。再如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十周岁、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和已满十四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这样区别处罚更科学。

  我们为什么不能汲取国外的成功经验,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展变化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适时调整最低“刑责年龄”呢?

  【原载2016年1月21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

  王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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