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控策略

  • 来源:计算机世界
  • 关键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控
  • 发布时间:2016-06-07 11:2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为广大农户提供了甚为有效的金融服务,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潜藏着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隐患。

  近些年来,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考验,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中的只有少部分,加之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逼迫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走向民间融资。因而,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发展,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和为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截至2015年12月末,全国批准开业的农村金融机构共计3676家,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共计230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共计1373家。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潜藏着引发金融风险的诸多隐患。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隐患的主要表现

  (一)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突破放贷金额与区域限制是最为常见的问题。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放贷须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但是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往往突破这一限制,向单个借款人发放巨额贷款,一旦贷款人资信状况不良,贷款往往难以收回,即产生超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跨越登记区域经营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则在于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经营的盲点,力图解决特定区域内小微企业和弱势主体的信贷问题。所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其应当在登记区域内经营借贷业务,以避免跨区域经营增加经营风险。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往往突破这一限制,跨区域经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对登记区域外债务人状况动态掌握程度较差,区域外业务更易引发纠纷。农民资金互助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的地方农民资金互助社除了采用各种方式在本地吸收存款,还将触角延伸到了乡镇之外,公开设立营业场所高利率吸收资金。倘若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借贷资金可能流向违规及国家宏观调控限制性行业,尤其是部分资金可能流向房地产、乱集资等高风险行业或区域,一旦出现问题,将威胁一个地方的金融稳定。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相从事放贷业务较为普遍

  相当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偏离主业经营。除进行融资性担保业务外,还面向社会变相进行集资、融资业务甚至发放高利贷;资金管理混乱,有些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然后将多笔业务的保证金集中起来,采取规避《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不允许其经营借贷业务规定的方式,将资金转给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或者公司其他员工,由上述人员向他人出借款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再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一旦发生纠纷,借款合同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相对人的认定即成为争议问题;倘若债务人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偿债,融资性担保公司即面临无法向其他被担保人偿还保证金的困境。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后,以各种名义收取高额手续费。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恶意处分借款人财产,在借款人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假借授权代理之名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和收款等手续,操纵整个交易过程,从而侵吞了出售的余款。

  (三)村镇银行法律风险控制隐患较多

  由于农村地区缺乏类似城市房地产等便于设定抵押等担保物权的财产,信用贷款成为信贷业务主要形式,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为薄弱。部分村镇银行信贷人员风险控制意识不强,加之少数农户诚信意识较差,贷款人欠账不还、签字不认,逃、废、赖债之风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

  一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错位。倘若一旦出现贷款逾期不能偿还情形、村镇银行起诉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时,名义上的贷款人通常辩称借款没有实际发生,或以银行明知借款关系实际发生在银行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名义借款人签名不真实为由进行免责抗辩;二是部分信贷人员违法经营,以村镇银行名义吸收他人存款并出具条据,所得款项不进银行总账而是体外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违规发放的资金不能收回,村镇银行不得不面临债权人追索的极大风险。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隐患形成的成因分析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上述风险隐患,从本质上看,资本追逐利润是各种违规行为的基本动因,但是也与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一)监管制度尚存盲区

  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只有村镇银行被全面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上主要归口各地政府金融办,农民资金互助社由党委农工部门主管、民政部门登记。由于绝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没有被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甚至个别担保公司直到法定代表人出逃时才发觉其早已负债累累无以为继。

  (二)内部风险控制非常薄弱

  一是现有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有较大的决策权,或以推举的理事长为决策人,或以所有发起人为集体决策人。无论哪种模式,都易陷入一言堂或无人作主的尴尬境况。二是农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缺乏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内部权力的相互制衡及相关岗位职责的互相制约机制,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业务授权制度、流程控制制度等,从而导致实际操作中业务活动无章可循,人员交叉任职、身兼数职,管理过于松散随意,大大增加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三是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拨备制度。四是内控管理不完善,制度约束不严,有关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执行制度不规范,形成产生金融风险的内部漏洞。

  (三)法律意识不强

  办理贷款手续不完备,易产生漏洞,如某些农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借款手续中,对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是否是本人签字等审查不严,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没有进行核实,从而导致风险隐患的发生。

  (四)担保手续不全

  部分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置抵押时不是去抵押登记,而是去公证部门公证,有的只有抵押物产权证,而没有抵押物所有人的签名,由于担保手续不全,从而导致担保权利不能实现。

  (五)信贷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有的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使保证仅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有的机构对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担保方式等没有明确的约定,贷后也没有跟踪检查,所以埋下隐患。以村镇银行为例,信贷人员所具备的熟悉区域内农户情况的优势,却转变为熟人社会形态下的规则逾越,在部分纠纷中,各种违规行为恰恰是在信贷人员授意甚至直接操作下完成的。

  (六)监管措施不到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违规高息揽储、高利放贷,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没有能得到有效的监管。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例,2010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先后制定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八个配套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已相对较为完备。但是在实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偏离主业经营、面向社会变相进行集、融资业务甚至发放高利贷屡见不鲜,这与这些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有效贯彻有着直接联系。

  防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隐患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当前法律、法规尚相当滞后,要根据新兴事物,制定新的办法,进行管理,避免无序扩张。要针对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行为,尽快出台加强规范融资中介机构的制度性文件,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违法金融活动。同时,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准入许可。统一规范农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标准称谓,对进入非存款类放贷市场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明确规定不吸收存款、以发放贷款为业的经营性组织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经营贷款业务,确立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合法性。建立“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具体规定农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条件及设立程序,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贷款业务牌照。

  (二)强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

  要完善金融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加强对所管机构的管理。对村镇银行要比照其他商业银行全面实施审慎监管。对资金互助社则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以自律管理为基础、银监机构管理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体系。要建立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防范风险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确保金融创新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联络预警机制,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要及时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查事实真相,依法制裁违法行为。

  (三)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又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在经营管理方面有着高于一般金融机构的风险。但即使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承担了扶贫的政策性任务,却缺乏相关税费优惠等政策倾斜,严重影响了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政府应该给与支持,应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来明确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地位和退出程序,及时处置金融风险;应及时落实在财税、货币、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收、增加财政补贴、合理运用财政杠杆,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应发展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履行政策性支农职能的重要保证。我国也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则与内控制度

  具体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要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业务授权制度、流程控制制度、资产损失拔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业务规范,并结合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业务特点对各项制度基本内容、工作标准提出具体要求,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有序经营提供基准指标。明确规定符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特点的基本经营规则,禁止不公平交易、欺诈、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以及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

  (五)着力强化全程贷款管理的工作机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合理设置制衡机制,严格依法放贷;贷前要全面、彻底了解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担保人是企业的,要了解公司高管、股东的品行信誉、资产、经营状况等,是个人的,要了解家庭的基本情况、贷款实际用途、还贷能力等;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有担保能力,抵押物物体本身要合法,并做好抵押登记;完备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条款,合同要严密、一致,条款要解释清楚、自愿,尽量在营业场所完成,严格把关、切实预防贷款风险;规范贷后管理,通过多种渠道获悉客户经营环境因素已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客户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贷款本息的按期收回,以及时发出贷后风险预警提示。

  (六)强化舆论引导和金融知识宣传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自治组织,而非金融机构,没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合法主体资格,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示风险,切实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杜绝违规金融的存在。

  (七)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完善制度的操作流程,强调制度的执行力,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自身的风险预警机制并建立适合的风险应急系统。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其风险补偿能力。经营者要把防风险、抓内控、做好员工内部管理放在第一位,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八)加强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建设

  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规避机制,保证农村金融的运营按照制度办事,避免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是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由利益相关者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二是要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农户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和经济档案,建立农村企业及农户的信用信息库,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三是要科学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与信誉度,结合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

  文/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张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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