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治党”下如何发扬党内民主?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十八大,民主
  • 发布时间:2016-06-24 10:35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如今,在“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背景下,如何将依规治党与发挥党内民主有效结合,就成为亟待明确的问题。

  建立党委一把手权力清单

  在“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成为党建新战略的情况下,围绕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制度化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的重要原则,是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强调科学性,体现集体领导;执行过程强调效率,体现个人分工负责。新常态下,“依规治党”重在立规,强化纪律处分的“负面清单”则意在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边界。

  基于此,应依据党内法规体系,清理权力事项,明确权力归属,统筹制定各级党委、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及“一把手”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方式、流程和基本程序,理顺和明确党内决策和执行的关系。

  完善各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合理划分不同议事形式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推进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用的“票决制”,健全相应的程序及配套制度。最终达到制约权力、防止腐败和克服官僚主义的目的。

  将法治精神融入制度体系

  习总书记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进行党的作风建设,意味着把管党治党纳入中国特色法治化轨道。

  首先,应注重制度的科学性。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论证制度,规范决策表决方式、强化经验总结和决策反思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确保决策制定“从群众中来”,决策的执行“到群众中去”。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制度,涉及党的生活的各方面,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党的集体领导、党内选举、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党的组织生活、党内监督等多项制度,要注重制度的系统性,实现各制度之间的有效配置和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包括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在内的制度体系。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例,要将法治思维融入配套制度建设中,形成包括选举制度、任期制度、党委会制度、报告制度、监督制度等系列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执纪必严,动辄则咎,高压严惩形成强力震慑。首先,要通过制度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程序、规则的行为,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惩处;其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使制度的权威性内化成党员干部个人自觉和行为模式。只有当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党内民主氛围像空气一样,成为党内生活不可缺少的东西时,制度化的民主集中制才能真正确立下来。

  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

  2013年12月,中央印发的惩防体系“五年规划”中规定,要“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等监督,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权的制约监督”等。

  对党的民主监督主要来自几方面: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委员会对其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及常委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党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中央纪委对党的各级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情况的监督,包括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监督等。

  首先,应理顺党的监督体制。实际中,党代会的地位和功能并未充分发挥,而各级纪委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仍需提升监督独立性。应强化纪委垂直领导,在办案“双报告制度”、纪检组由纪委统一管理、纪委领导选任权上移的同时,应探索改变监督部门在人事任命、经费等方面仍受制于同级领导部门的现状。充分发挥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党员申诉和民主评议制度,保障党代表监督党代会、党代会监督全委会、全委会监督常委会真正落实。

  其次,应发挥巡视对党内权力运行和民主集中制的推动作用。中央和省级巡视机构应加强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了解其在“三重一大”方面执行民主决策的状况;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及权力资源集中部门、干部选拔任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强对程序落实的监督,以“自上而下”的监督强化震慑,并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推进党内民主监督的行动中。

  文_王敏 张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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