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的行为是包养情妇还是通奸?

  • 来源:廉政瞭望
  • 关键字:同居,通奸
  • 发布时间:2016-06-24 13:59

  基本案情

  某县一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黄某的配偶在外地工作,从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黄同一陈姓女子交往并同居。同居期间,两人有时在黄某家住,有时在陈某家住,由陈某照顾黄某的生活,黄某不定时、不定额拿钱给陈某作为两人的日常生活费用。2015年12月,黄、陈关系破裂。2016年1月,陈某向县纪委举报黄某个人生活作风问题,遭到黄某威胁、恐吓。

  分歧意见

  在对黄某的违纪行为定性时,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陈某交往同居,陈某照顾黄某生活,黄某拿钱给陈某作为两人日常生活费用,黄某的行为属于包养情妇。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陈某交往同居,其行为属于通奸。

  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时,也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交往并同居至关系破裂,以及陈某举报黄某遭威胁、恐吓,是一个连续的违纪行为,违纪行为从2013年5月延续到了2016年1月,因此适用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自交往并同居至关系破裂,是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已在2015年12月完成,适用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黄某威胁、恐吓陈某,这又是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这个违纪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因此适用《条例》。

  评析意见

  包养情妇是指男性党员有配偶,且在一定时期内为异性提供足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费用,而后一条件是与对方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黄某给陈某的只是两人的日常生活费用,他并没有向陈某提供钱财、住所等生活来源,且陈某有合法收入,黄某的违纪行为更符合通奸,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黄某所在县纪委认定黄某与陈某从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的同居行为属于通奸,对黄某通奸行为的处理适用200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

  2016年1月黄某在陈某举报其生活作风问题时威胁、恐吓陈某,与之前的通奸行为不具有连续性,不应是一个连续的违纪行为,而是一个单独的违纪行为。应认定黄某威胁、恐吓陈某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其的处理适用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为此,该县纪委给予黄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县监察局给予黄某行政撤职处分。

  文_王敏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