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保障房,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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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14 14:12
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2015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跟踪审计结果。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5.89万户家庭不符合条件但依靠弄虚作假等手段依然成功获得保障房,涉及住房3.77万套、补贴6000万元。
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困难群体的利益,然而严格意义上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因为骗取保障房而承担刑责。
骗取保障房该不该入罪?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堵住保障房的漏洞?
以硬性条件提高“骗房”门槛更靠谱
严跃进(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
保障房天然就存在一种所谓的“套利可能”。也就是说购买价较低,但出售或出租的收益可观。对于保障房的投资、建设、分配以及政策监管,目前各地数据都缺乏持续的跟踪,这使得保障房市场呈现出一个模糊的面目。
保障房审核机制看似严格繁琐,实际上在一部分人看来并不难钻空子。有些证明可以通过造假的方式轻易获得,隐瞒收入也比较容易操作,而且如果仅仅把工资收入作为标准,很多人实际收入和工资条上的数字有很大差距。
针对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事后查处或者讨论入刑,都起不到关键作用。我建议,设定一些硬性条件来提高审核门槛。比如说,增加这样一个要求:在城市中工作超过五年且没有购房记录或房贷记录。对于已经发现的骗购骗租等违规做法,可以和个人的银行征信制度挂钩。另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公示制度,通过各类平台进行保障房名单公示,引入社会监督,以保障分配环境的公平。
归根到底,保障房的方向是出租而不是出售。目前上海等地在积极推进租赁型公寓的建设,这会对其他城市有积极的启发,尤其是一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类似南京、苏州、合肥等地,都可以积极增加此类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型项目用地的出让。
从三四线城市楼市来看,由于存在库存过高的问题,使得这些地区后续建造保障房的动机减弱。建议地方政府积极引导购房者去认购此类房源,重点消化现房。对于市区的部分零星地块,后续可以适当考虑增加租赁型公寓项目的建设,实现一定的保障房功能。
应纳入诈骗公私财物的范畴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2年北京市住房保障部门对18万户申请保障房的家庭进行了专项核查,发现有5300户申报不实,后者最终被取消保障房申请资格。试想,如果这些虚假申报成功,将造成公共财政多大的损失!但按北京市相关规定,骗购保障房的后果仅仅是“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并不足以遏制这样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平的行为。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中,除列举了骗取5种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以外,还概括规定骗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也按诈骗处理。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基于各种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而“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国家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一种社会福利,由建设、民政等多个部门主管。两者虽有联系,但属于不同范畴,法律上很难将“骗取保障性住房”解释进“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里去。
我很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将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解释到诈骗公私财物的范畴,建议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调整为:骗取“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并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款。
对于挪用安居工程以及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的项目或单位,不仅要纠正问题、追回资金,对相关主要责任人也必须依法严惩。此外,明知申请人是为了申请保障房所用,而为其开具虚假证明材料帮助其诈骗的,也应当以失职罪、渎职罪等刑罚处置。
骗取保障房就是诈骗,但对行为人应区别对待
万学伟(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我认同将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纳入骗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并构成诈骗罪的做法。作为政府安居性保障工程的房子,可以提到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同等的地位。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侵占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取得房屋的权利,无疑是一种诈骗行为。
应该说,查处骗取保障房这种行为并不存在法律空白,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是完全合法的。骗购骗租保障房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的(退还购买的房屋)、行政的(罚款)和刑事的三个层次。
但是,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处罚,既要考虑到行为人所骗取的是一种购房的资格,又要注意到行为人真正购房时拿出的是“真金白银”;既要考虑到政府提供保障房的出发点,又要打击以行骗为目的的不法分子。因此,划分骗取保障房行为人的责任,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社会影响、国家政策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对骗取保障房行为处罚轻,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有些行为人不符合条件,但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也无从事诈骗活动的故意。此外,相对于行为人,购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审核者责任更大。从另一个角度看,对骗取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处罚较轻,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层面对于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
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给最迫切需要的群众,是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程度的一面镜子。合法合理的做法是对已经发现的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实施入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情节较轻微的行为人实施罚款等处罚。
从实物住房提供到货币补贴是大势所趋
陈俊华(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管理系副教授)
目前保障房建设速度和力度很大,但保障房制度设计却相对滞后。缺乏权威的立法,仅仅以各种政策性规定难以应对骗保漏洞和巨大的非法利益空间。
保障房种类和形式太多太杂,如北京保障房的形式多达四五种,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以及因重大市政工程、棚户区改造而建的安置房,不同的保障形式有不同的投资主体、建设方式和分配模式。应该考虑统一于公共租赁住房这一主要形式,杜绝涉及产权性质的保障性住房供给,从利益链条上断掉试图走政策捷径的违法者的念想。
避免骗取保障房行为的出现,需要多管齐下:1.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加大对恶意骗取保障房违法行为的处罚,必要时应考虑入刑;2.尽快完善和统一社会征信系统的公共信息平台,在资格审核过程中整合公安、社保、地税、车管、银行、住房等多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多部门联合审核,让骗取资格的骗子无处遁形,一旦发现就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极大增加其违法成本;3.增加事后监管措施,对已经获得资格或者已经入住的家庭进行三年到五年的跟踪审核,对于财产突然增加等可疑现象应给予事后追查与追索的权力;4.发动群众的力量,对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小区的群众进行多级公示、走访和确认,对合法举报应进行奖励。
保障住房最终的解决之路,是从实物住房提供到货币补贴,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尽管可能仍然有骗取货币补助的违法行为发生,但相比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货币补贴的利润空间要小得多,货币补贴的损失控制相对容易,即使发生违法,也相对更容易停止违法侵害和减少公共福利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