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滞纳金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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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12 14:16
近日,江苏杨女士在8年前办理的一张工行工资卡被银行告知是信用卡,且透支了30元,如今欠下银行10996.12元,其中大部分是滞纳金。此事曝光后,银行又改口称只需要杨女士还款29.98元。
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这样的内容: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上述规定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滞纳金究竟有无合法依据,改成违约金有何区别,监管新规能不能管住银行的任性?滞纳金会不会换了个“马甲”又回来了?
风控合理,但须收之有道
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银行为什么会对违约持卡人收取高额的补偿金?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对单一违约持卡人收取钱款以补偿损失,而是从整体角度,期望实现对所有持卡人的行为威慑,并实现信用识别功能。
信用卡的盈利模式需要以两个要点作为前提:一是持卡人有足够消费能力;二是违约风险可控。满足这两个要点的关键,在于保证持卡人的信用。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职业、收入证明等材料均属于正面识别,重在审核;而在央行规定之前的高额滞纳金则属于反面识别手段,意在威慑。从信用卡的盈利模式来看,我认为对违约进行风控是必须的。这也是监管机构取消滞纳金,但又给出违约金规定的根本原因。
多年来,国内各大商业银行为了尽快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不惜牺牲风险控制,放松甚至放弃信用审核,完全依赖高额滞纳金作为风控手段,这就是本末倒置了,也是“滞纳金”一词饱受社会争议的本质原因。
在“消费金融大跃进”的背景下,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行业自律不完善、监管能力不完善,银行近乎疯狂的信用卡营销煽动起超出信用体系支撑的消费需求,很多消费者在银行的诱导之下只看重信用卡的便捷和可透支,对违约风险却置若罔闻。持卡人普遍存在风险认知缺陷,因而成为银行“惩戒条款”的适用人群。这是行业过度发展与市场环境尚不成熟之间发生冲突的缩影。
目前央行对信用卡违约金采取划定上下限的方式管理,是比较谨慎、克制的。央行及银监会更重要的作为,是要求并鼓励银行在对持卡人违约的处理上改变一贯的霸权与自私,避免银行以罚代管,做到收之有道。
高额滞纳金不具合法性,违约金也不能任性
张雪峰(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主任)
高额滞纳金,不仅没有合理性,更不具有合法性,也是违背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银行按照月息5%收取信用卡滞纳金,依据的是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这一规定,让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时底气十足。不少银行还对信用卡持卡人不按期偿还款额设置了最低10元起步和全额罚息的规则,令亿万信用卡持有人苦不堪言。
实际上,“滞纳金”这一词汇属于行政法规范围,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所以,只有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才可收取,银行不属行政机构,无资格收取滞纳金。
信用卡持卡人和银行之间属于合同关系,持卡人逾期未全部归还欠款,属于履行迟延,由此所产生之责任,应属民法责任。应当规定为违约金,即持卡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向发卡银行承担的违约责任。
换言之,改称违约金,并非只改名字,而是有实际含义的变化。
再看违约金是否可以任性收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规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江苏杨女士信用卡纠纷事件来讲,从30元到万元,增长300多倍,显然是严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基本原则的。
就监管银行而言,还要关注一个问题。发卡银行关于部分还款而利息按照全部未还款数额计息,这是非常严重的霸王条款。对于这种问题,因为涉及数亿人的切身利益,应当引入公益诉讼来予以解决。
完善征信体系,对银行和客户都管用
林海(前地方银监局官员)
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国内银行习惯收取高额滞纳金,但这并不是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唯一手段。从境外经验来看,利用个人征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手段,完全可以制约消费信贷风险。
信用卡发放后,需要有效的个人动态信用评估机制,不断更新个人信用。在美国,个人信用评估的核心是动态的信用评分。这一分值会因五类信用资料变化而变化,分别是按重要程度依次为:一是个人破产记录、扣押抵押品、拖欠债务、迟付借款;二是未偿还债务;三是信用历史的长短:四是一年来新贷款申请的次数;五是正在使用的信贷类型,即拥有哪些种类的信用卡。分值由计算机自动完成更新工作,并及时向信用卡发卡行提供。
在信用卡发生拖欠时,美国用《消费信用保护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和《信贷诚实法》等法律建立了这样一套体系,它支持失信记录方便地在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
对于我国当前的银行信用卡业务而言,无论是从境外经验还是市场呼声出发,都要求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使金融机构在审核信用卡申请、授信之前可先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其次,要整合银行机构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机制,通过“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两大系统,建立对信用卡违法犯罪的立体监测网络,及时共享不良持卡人或黑名单商户等信息。当然,也要对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评估、披露及个人隐私的保密等作出明确规定,营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
新一轮“约定违约金”博弈才刚开始
沈彬(时事评论员、法律工作者)
央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将正式实施,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取消饱受诟病的信用卡滞纳金,同时又对违约金作了规定。
对于此项信用卡新政,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的是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且之前被不少法院判定为违法的信用卡滞纳金,终于被央行取消了;忧的是,违约金是否会成为“换了马甲的滞纳金”,以合法的形式大行其道?
银行在本金、利息之外,另收滞纳金,有的还是按复利计算,导致滞纳金成了实际上的“驴打滚”。正如这次央行所称: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此前部分被收取高额滞纳金的持卡人愤而起诉到了法院,一些法院判决认定滞纳金有违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利率法定上限。
如今,告别滞纳金,进入违约金时代。仍然有问题需要明确,鉴于目前银行的强势地位,如何保障公民的公平缔约权?将来的违约金可能是由银行单方面的格式合同规定的,会不会是换汤不换药?违约金也不是想约定多少就是多少的,怎样保障违约金的合理范围?
总之,“滞纳金合法性”这一轮博弈,已经以央行主动取消而告一段落;但新一轮“约定违约金”的博弈才刚刚开始。只有强化司法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表达渠道的通畅,才能防止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市场优势约定畸高的违约金,保证滞纳金不会换了违约金的“马甲”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