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造假,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美国“剽窃监督”网站调查发现,一些学术期刊与代写公司合作,疑似为研究人员批量生产、发表学术论文。

  上述事件让学术造假再次受到国内社会关注。近年来,中国高校和研究机构频频发生弄虚作假现象,然而造假者受到的处罚往往停留在“内部处理”层面。

  从法律角度看,包括论文剽窃、伪造数据、项目造假等多种类型的学术造假行为,究竟要不要以及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剽窃当与盗版同样入罪

  张伟君(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学术造假中最多见的就是论文剽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剽窃”属于侵权行为。无论是少量引用还是大面积摘录,只要未注明出处就是剽窃,就是侵权。

  首先,知识界许多人长期以来缺少严格的学术训练,没有“引用必须注明出处”的意识,所谓“天下文章一大抄”,以至抄袭盛行而无人在意;对于一些被发现的抄袭行为,或碍于人情关系,或考虑维权成本,或为了“家丑不外扬”,也最终无人追究。

  其次,由于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抄袭剽窃的民事侵权责任,没有规定承担刑责,所以,对抄袭剽窃往往只能进行私人维权,刑事司法部门不会介入,法律威慑明显不足。

  再者,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和学术规范意义上的剽窃有所不同,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对已有论文(著作)中观点和思想的借鉴,因此有些作者就“暗渡陈仓”,在借鉴已有论文观点和论述思路的基础上堆砌些新材料,形成自己的“新发现”“新结论”,其实质也是剽窃和抄袭,是缺乏诚信的学术造假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却难以受到追究。

  要打击学术造假,法律不可缺位。

  著作权法规定非法盗版等侵害著作权同时又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达到条件也需担负刑责。那么同样,剽窃既有损原作者的利益,也对公众产生误导,更是对社会诚信和道德底线的挑战,如果刑法只制裁盗版,却不制裁剽窃,显然与著作权保护的宗旨不符。

  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如果有人全文抄袭、剽窃或购买他人论文,可以构成侵害著作权罪,应根据社会影响程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应建立科研人员信用评价体系

  常亚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公众的感情需要可能有所不符:单纯的学术造假,如抄袭他人论文或在他人论文上署名,以及为了申请科研项目而伪造数据等,如没有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和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抄袭和剽窃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申请科研项目时的造假,可能违反行政制度,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行使处罚权,如撤销科研奖项、解除聘用等;侵害专利权或其他著作权的行为,也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目前的学术造假者,其目的多是为个人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取得利益是通过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职称或奖项评定制度实现的,具有行政行为特征,因此对学术造假的处理,也多依据行政规章进行处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内部处理”。

  但是,造假者骗取科研经费个人非法占有的,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造假者申报下来的科研经费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和支配,并未归造假者个人非法占有,则往往很难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的法律规定制裁不了许多类型的学术造假。事实上,制裁学术造假也不应只期待通过知识产权法实现,而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在学术地位评价、科研奖项评定、科技论文发表等方面,必须把相关法规定好定细。与此同时,要全面建立起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让造假者付出失去学术名誉、信用的代价,但是在他们没有造成必须刑罚问责的社会危害后果时,还是要慎用刑罚。

  关键是打破学术利益共同体

  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学术造假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关键要看造假的性质。

  学术造假分三类:一类是学术不端,为发表论文在学校考核评价进行中、在发表论文时对实验数据进行编造,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第二类是编造学术成果去进行相应的课题申请,存在伪造事实并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这一类涉嫌学术欺诈,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三类是学术腐败,如用虚假发票去充账,涉嫌侵占学术资源。

  对这三类行为处罚各不相同。对于学术不端,主要追究学术责任,包括取消学术头衔,进行行政问责,按情节严重程度解除聘用合同等。对于学术欺诈和学术腐败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对于学术造假还没有明确的处理调查程序,学术问题、行政问题和法律问题划分不清,导致处罚混乱且普遍偏轻。

  监管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学术调查就应该由学术委员会独立启动,现在则普遍由行政部门进行调查。高校以及科研院所内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即使有再严格的法律法规程序也难以严格执行到位,甚至有的行政部门还成为学术造假的保护伞。

  因此,治理学术造假的关键是打破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起真正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研究者的学术贡献进行标准化评价。学术利益共同体一天不被打破,学术造假行为就一天得不到根治。

  德国对付学术造假有大招

  刘茂(德国埃尔朗根纽约堡大学在读博士)

  整体来说,德国高校对学术要求较高,对学术造假处罚较重。

  以博士毕业论文为例,任何专业和主题,通常需要3年左右来做前期论文设计、后期资料收集或实验室工作。在德国我没有看到过国内研究生那样临近毕业,短时间搞论文突击的情况。论文写作中,对于已发表文章的观点和方法的参考,都需要在引文部分严格注明。随意复制粘贴其他文章部分段落的做法,都属于剽窃,而整篇照搬照抄基本不存在。在发表之前,所有论文都要送交相关部门审核。

  根据德国版权法规定,未经他人授权而复制、传播或在公开场所展示他人作品或修改后作品的,将面临罚金,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通过民事法可以强制侵权人不能再次出现类似侵权行为;通过行政管理法可以撤销其所获得的学位。不同州还有各自的大学管理法,内容十分详细。

  罚金方面的规定也比较细致。比如对某些类型的剽窃可以处以最高5万欧元罚金。我了解到,德国波鸿大学的一名社会科学硕士,因剽窃行为被剥夺学位,并被处以1万欧元罚金。

  德国国防部前部长古腾贝格、教育与科研部前部长沙万,都因被发现论文剽窃而辞职,可见学术造假行为对于个人职业生涯的危害之大,这也体现了德国社会对学术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正因为社会对此有共识,学生们一般对学术造假都很排斥,也比较能够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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