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言“群”语,如何把握法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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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16 10:12
近日,上海一企业高管因在微信群里“诋毁”公司领导遭开除;延安一男子在朋友圈公然辱骂交警被拘留7日;内蒙古一微信群主因传播淫秽物品被判刑;邢台一微信公众号管理员编造谣言被行政拘留5天……
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言,如何把握法律边界?
朋友圈算不算公共空间
李洋(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网络与新媒体系主任)
近日,云南楚雄州一名男子因乱停车被贴罚单,随后他在朋友圈辱骂交警,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无独有偶,陕西延安也有一名男子因同样原因被行政拘留7日。有网友质疑:只是朋友圈骂人,是否处罚过重。
该案例反映出现代信息技术对于传统法律规则的一种挑战,微信朋友圈打破了公共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人属性,但由于近年来的朋友圈泛化,朋友圈内容也存在被随时转发的可能性,故它又区别于完全、绝对的私人领域,带有一定的公共性。
此案以“公然侮辱他人”来处罚,刑法中的“公然”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指在公众场合没有顾忌地作为。
对于朋友圈的言论,应该怎么规制,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宜简单采用类推的办法来处理。判断微信朋友圈到底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一般认为有三个判断标准:一是朋友圈人数达到的规模,如果人数特别多,如数百人,那就具有准公共空间的功能;二是朋友圈的用途,是否将朋友圈用于商业用途;三是朋友圈中传播的信息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违法言论。
案例中,延安男子李某的朋友圈好友人数已经达到700余人,根据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来看,“叫花子”“等你死”等字眼明显存在侮辱警方的嫌疑,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受到拘留处罚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妥。当地警方还就该事件发出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企图躲在阴暗角落里肆无忌惮评论的人,该在法律面前对自己的口不择言多掂量掂量。”
微信群传播违法信息,群主要担责吗
杨晓波(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包头市人民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被告人南某是一个名叫“夜晚福利群”的微信群群主,在明知该群传播大量淫秽信息的情况下,他仍然放任其传播。该群成员达300余人,群内40余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微信群是一个全新的组织形式,群主应当和网络服务商、网站建立者一样,有一定的审核监督责任。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合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和言论,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则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案例中的被告人南某起初建立该群仅为组织娱乐,后逐渐演变为主要用于传播淫秽信息的群组,其本人未加强管理的同时还主动上传淫秽视频,因此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员工微信发牢骚,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随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上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解雇行为合法,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在微信中发表的信息究竟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纪律处分的依据呢?
首先,从信息内容上来看,若员工只是发表表达情绪的文字,如沮丧、不满等,这样的行为不能构成开除员工的理由。但若员工发表的信息涉及实质性的违纪行为,如泄露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对单位的名誉造成侵害,则这样的信息应当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采取纪律处分的依据。
在后一种情况中,员工也有可能辩称这些信息不是本人发送的。上述案例中的李某面对法院,拒不承认在微信群内发表过谣言,声称自己多年来一直使用其他微信号。但公司拿出相关视频、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老板刘某打电话给知情同事的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人单位在得知员工于微信平台发表不当信息后,应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保留好证据,用以防范潜在仲裁和诉讼风险。即使有些证据可能因为隐私权的问题而在效力上存在疑问,用人单位至少也可以将此作为一种强有力的谈判筹码,劝说员工承认违纪行为、接受纪律处分,甚至离职。
如果从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可以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相关内容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怎样的“转发”会被认定为“传谣”
付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7月31日,辽宁省丹东市一男子在朋友圈传播飞机侧翻谣言被刑拘7天。据统计,2016年微信公众平台处理朋友圈谣言链接数超过120万条,累计处理谣言文章20多万篇,处罚造谣传谣账号约10万个。
微信谣言为何屡禁不止?
微信朋友圈是个非常便于“借势热点、制造话题”的传播工具。越来越多的普通网友在朋友圈上爆料更新鲜、更迅速、更刺激眼球的信息,同时也由于爆料人并非专业培训过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更多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缺乏公正客观性、未加甄别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泛滥成灾。
相较之下,微博更容易辟谣,因为微博上有很多权威的信息来源,如官方媒体,但是微信闭环的传播方式,很容易造成谣言发酵,而且会囤积很久。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与在现实生活中发表言论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是一致的,只要散布的谣言触犯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谣言转发500次可判刑的规定,在微信传谣的案例中也同样适用。只要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而转发,与原创一样都算作传播谣言,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微信内容如停电停水通知,要注意核对发布时间,有些旧闻是真实的,但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把旧闻当新闻转发就变成了谣言。
同情心和善良不要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要学会识别不良信息。“为灾区祈福”“小孩被卖器官”之类的转发信息大多数是骗子骗人的勾当。
受谣言侵害的个人、企业及政府机关,发现有不实信息应当及时取证,依法固定证据,比如截屏、收藏该信息等,而后向公安机关报案。